2019年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新政策解读
根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新建县撤县改区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执行时间从5月16日(含)起,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二、从5月16日(含)起暂停受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至85%以下后,视情恢复。
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决议,我市度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维持不变,具体为:南昌市城区每月1000元;南昌县、湾里区每月800元;进贤县、安义县每月600元;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取额度按照实际租房标准执行。
二、新建县撤县改区后租房提取最高限额按市城区标准执行,即:新建区每月1000元。
三、为规范提取,对未婚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减半执行,同时职工须向管理中心作出书面婚姻状况声明。
以上通告从5月16日开始执行。
2017年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职工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定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按年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职工偿还外地住房贷款且符合两地原则
即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依照前两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南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办理柜台提取时须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未补签的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有逾期
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提取流程
南昌住房公积金非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支付
南昌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流程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国银行指定网点核定→中国银行支付
提取材料
购买自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购房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购房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5、按照修、建房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不同修建房情况的提取证明材料。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还贷类型,分别需要提供不同还贷类型的提取证明材料;
5、偿还外地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离、退休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境定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在中国银行(或工行、建行)的其他个人银行卡原件;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房职工租住普通住房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8、婚姻状况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未婚或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证明);
9、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患九种重大疾病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发票或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与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有效日起,管理中心分三年按协议约定的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三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二、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可在三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偿还贷款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当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后账户应留存百元以内余额。
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的有效日起,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年在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尚未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时,均须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和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提取额度分别为:
1、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取额度按照《南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若干规定》执行;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1、离、退休的;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5、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材料真实、齐全的当日办结;有疑异的,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
(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第十四条 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南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南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1、凡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按照《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办理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持有效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① 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②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半年)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③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 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⑤ 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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