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涉诉 丹东银行逾8亿资金“未卜”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安信”)发布诉讼公告称,收到丹东银行起诉书,涉及金额8.62亿元。
据悉,丹东银行曾与*ST安信按照《信托合同》,将6亿元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而后丹东银行与*ST安信又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ST安信在信托财产存续一定时间后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支付对价。目前该信托计划期限及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丹东银行认为包括*ST安信在内的全体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涉及本息8.62亿元
11月26日,*ST安信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丹东银行和被告之一的*ST安信。据悉,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约为8.62亿元。
据了解,2016年3月,丹东银行与*ST安信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资金总额6亿元人民币,*ST安信将此笔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丹东银行与*ST安信又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ST安信在信托财产存续一定时间后,按照丹东银行的通知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按照当时的信托财产的实际价值向丹东银行支付对价。目前,信托计划期限及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丹东银行认为包括*ST安信在内的全体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公告,丹东银行请求判令被告(借款人)向原告(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 5.995亿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为约2.62亿元,并请求判令*ST安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ST安信在公告中表示,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般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类似的业务,出资银行将受益权转出后,会有新的受益人接手,也就是新的资金方,一般信托公司不会自己受让信托受益权,但是如果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有特殊的约定也可能由信托公司接手,具体要看当时的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南方一家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
“如果签了远期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是应该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接手,另外要看他们的信托合同怎样约定,是事务管理类信托还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如果是事务管理类,理论上借款人还不上钱可以先清偿给银行,如果是主动管理类,信托的责任就大了。”一家驻地在北京的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说。
“如果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有抽屉协议,那要看法院是否判定此抽屉协议有效了。”上述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还表示,近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审判结果都倾向于信托公司要承担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等责任。
之所以会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协议,是因为对银行或信托一方有一定的“保障”。“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银行方可以降低信贷规模,规避监管的一些指标限制。且之前银信业务开展激进时,不少业务合作方之间都签订抽屉协议、回购协议等,目的是为了‘保障’一方‘安全退出’。但是,一旦有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某城商行资金业务部人士表示。
投资收益大幅减少
“银行信托业务主要涉及到银行与信托两类金融主体的合作,分为中间业务模式(代销)、通道业务模式和理财产品模式三种类型,银行投资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模式的一种表现,该模式下,由银行负责资金端,角色是募集提供资金;由信托负责资产端,负责管理各项投融资业务。”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
不过,随着监管的规范,不少银行已经对银信业务做出调整。上述城商行资金业务部人士表示:“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监管对银信合作的规范,类似业务越来越少了。且近两年,企业风险加剧,原有信托通道业务也逐步暴露出逾期风险,不少银行针对信托通道业务已做出大幅调整。”
从上述案件的出资方丹东银行今年的经营情况看,该行在投资收益方面变化幅度较大。今年三季度,丹东银行净利润仅为8240万元,而去年同期为1.39亿元。从营业收入看,该行今年三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几乎相当,但从收入构成看,该行投资收益变化较大,投资收益从去年三季度的1.64亿元下降为9836万元。
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在今年7月对丹东银行出具的评级报告中认为,丹东银行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较大,加之丹东港贷款规模较大且未来收回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该行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
具体来看,联合资信认为,丹东银行在投资结构方面表现为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较大,且部分资金用途以贷款为主,资金投向与传统贷款投放有行业上的重叠,信用风险管理面临一定压力,同时,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上述业务规模面临收缩压力。
此外,除投资业务,今年第三季度,丹东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变为-29.67万元,而去年同期为456万元;在营业支出方面,该行今年三季度资产减值损失为1亿元,而去年同期仅为3000万元。
“银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较大,可能带来金融业务的交叉风险,由于该模式依赖于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如果信托公司管理不当,这种风险就有可能从资产端传导至资金端,一些逾期导致诉讼纠纷等即是这方面表现。”苏筱芮表示。
什么是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有哪些风险?
比如银行愿意向某个客户贷款,可苦于某些信贷细节的规定无法交易,银行便将客户介绍给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进行.
银行在此过程之中,只做了两件事情:一销售、二托管,不设法动用自己的资金直接购买,实际的风险是信托产品发起人和信托产品投资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信托公司履行完信托产品的审核程序,不应该承担风险的.
但目前的银信合作大部分不是基于产品创新,而是规避国家政策限制,钻政策的漏洞,不可以发放贷款的项目,就去银信合作。
事实是广大的买银信合作产品的客户基本上会以为银信合作产品是银行的,要是产品出了问题,处于稳定的考虑,银行最终都会兜底。
现有的银信合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这样,最终的风险还是在银行端,尽管发起理财的银行已对客户做过风险评估。
日本金融泡沫和美国金融泡沫中,就有很多这类的产品通过银行来销售让老百姓看不清其本质。
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银信产品如果出了问题,损失的是银行渠道的信誉,甚至会给银行带来法律纠纷。
【干货】银信合作的“蛮荒时代”——银行通道产品模式
截至目前,国内的持牌信托公司总数为68家,在通览这些信托公司名称的时候,会发现相当一部分与商业银行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例如建信信托、交银国际信托、光大兴陇信托等,甚至共用同一个Logo。这并不是信托公司打银行的“擦边球”或利用银行的商号给自己招揽业务,而是在若干年前,信托是银行资金以及银行理财资金的一个重要出口,设立关联信托机构乃是银行扩大业务、提高收益之举措。作为国内最早、最成熟也是曾经运用最广泛的信托产品模式之一,银信合作产品是深入了解信托产品模式的一扇重要窗口,也对理解资管新规环境下的信托模式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文章的标题叫《银信合作的“蛮荒时代”》,意在说明银信合作是国内信托业务的重要发源地,曾经生机无限却又杂乱无章。由于银行资金受贷款额度、对象、行业等限制,信托有时候会成为银行资金的“通道”。表面上看,是信托计划向客户放的贷款,但穿透资金来源发现是银行。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银行扮演了主导角色,信托产品投资方向完全由银行决定,甚至用款企业也是银行的客户,而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采用信托融资的方式;信托仿若毫无目标、毫无意识地成为银行的“小跟班”。这是最传统、最早期的银信合作模式,也曾经成为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之一。
这一大类模式可分为贷款通道模式和票据通道模式两种。
一、贷款通道模式
囿于授信额度、存贷比规模等原因,在银行表内资金限制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银行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推介的资金来源,委托信托公司发起单一或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将资金贷至客户下。因此,这类模式下有两种方式:
1. 贷款通道模式一:银行以自有资金全部或部分(剩余部分银行负责推介)购买信托计划,结构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向不适合直接贷款的融资企业进行授信
2. 银行在部分购买信托计划的情况下,代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推介剩余的信托项目
3. 银行、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4. 信托公司发起成立单一或集合信托资金计划
5. 投资者向信托计划投资
6. 信托计划向融资企业放款
7. 贷款期限届满后,融资企业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
8. 信托公司从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9. 信托计划向银行和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2. 贷款通道模式二:银行向一名或数名投资者进行项目推介后,与信托公司、投资者之间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由银行到期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第二种结构流程图如下:
1. 银行向不适合直接贷款的融资企业进行授信
2. 银行代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3. 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三方签约
4. 信托公司根据委托发起成立集合信托资金计划
5. 投资者向信托计划投资
6. 信托计划向融资企业放款
7. 贷款期届满,融资企业向信托计划还本付息
8. 信托公司从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9. 信托计划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及收益
若发生融资企业无法按约还款,则触发银行回购模式如下:
上述流程从第7步开始为:
7. 若融资企业未按约还款,则银行向投资人购买信托计划的受益权
8. 融资企业向集合信托计划清偿
9. 信托公司从清偿金额中收取管理费
10. 集合信托计划向银行分配清偿的收益
二、票据通道模式
同样银行因节约存贷比资源,对于消化存量票据、及时贴现。这类模式由两种具体的模式组成:
1. 第一种是银行票据收益权的转让变现,可称为“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转让后银行代为履行票据保管及托收职责,其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发起以收购票据收益权为目的、以银行为委托方的单一信托计划
3. 银行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4. 信托计划以银行资金向持票企业受让票据收益权
5. 票据到期兑付,向信托计划返还本金收益
6. 信托公司从投资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7. 信托计划向银行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
2.第二种的操作方向刚好与前一种相反,是银行以信托计划为通道收购票据收益权,可称为“票据收益权收购模式”,其流程图如下:
模式流程详解:
1. 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发起以收购票据收益权为目的、以银行为委托方的单一信托计划
3. 银行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4. 信托计划以银行资金向持票企业受让票据收益权
5. 票据到期兑付,向信托计划返还本金收益
6. 信托公司从投资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7. 信托计划向银行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
当然,随着国内信托业务不断走向正规化,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收紧,信托机构的自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银信合作也不再总是银行主导,银行通道业务呈现出逐年萎缩的态势。与银行资金处处受规制相比,信托以其更高的灵活性正在发挥其本身应发挥的作用,就信托机构占主导以及银信“搭伙”的模式,另撰文详述。
网络APP借贷,借款金额为1000元,到账800,借款周期为7天,到期还款1000元,这属于高利贷,如何解决?
根据描述解决方法如下:
1、既然借了就得还,而且得一次性还清,不然利滚利,后果不堪设想。
2、这种高利贷都是不正规的,而且很容易后期入坑,建议不要去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高利贷社会影响
在监管弱化的情况下,非正规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这些中国版的影子银行正在经历着“野蛮”式生长,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某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影子银行是当前金融管制的伴生物。在银根收紧的当下,他们敏锐地嗅到了潜在的市场机会,这些民间借贷机构抓住这个机会,和银行信贷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
而公司给予借款人的承诺是,贷款将在15天左右打到所指定的账户。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实这类民间机构一般会“两端”通吃: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提高借贷利率来截留一部分利差,另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收取高昂的服务费来盘剥借款人。
对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和信托公司的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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