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政策
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个方面推出12项具体举措。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一方面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天津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要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市户籍且在天津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当地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规定。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天津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而在当地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并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还可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此外,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在完善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明确,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同时,《通知》提出要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在保障居民购房需求的同时,《通知》也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政策、加大税收支持等举措。其中就明确,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
天津二手房贷款政策
1、产权:要求房屋产权必须明晰(即已取得房产证的私有房产),如房产为多人共有必须共有人同意。对于公产、企业产、小产权、处于查封中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
2、种类:住宅、商铺、别墅、办公及商住用房均可办理,部分银行对于已取得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也可办理。
3、区域:天津本市范围内(包括四郊、五县)均可办理。
4、状态:处在按揭贷款或已抵押情况下的房产只要房产总价值足额也可再贷款。
5、面积和房龄:根据房产所在区域和办理银行不同略有差别基本要求40平米以上30年以里。(注:办理完抵押贷款的房产仍可以继续出租或出售的,银行并不留存房产证原件,对于出售的只需结清剩余未还本金即可,不需支付剩余利息)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天津发布房地产调控新政 ,这能解决房地产问题吗?有什么意义呢?
应该能够适当的解决房地产的问题,因为这些新的政策能够缓解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能够促进房子的销售。
天津二手房贷款新政策
1、为了避免存量房产销售中,销售任何一方歹意违约或不活泼施行协议,给另一方形成丢失,本年3月1日今后网上签定的《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协议》,自《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越180日未请求处理变更注册的,该协议信息将从本市不动产注册体系中主动删去。该内容在《协议》填写阐明中进行了明示。
2、一次性付款,资金监管可挑选。依据我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方法》关于“买受人无需借贷付出房价款的,销售两边可以挑选承受或抛弃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则,《协议》对甲乙两边赞同以一次性付款方法付出所有房产价款的,添加了是否承受本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挑选条款,对自愿抛弃资金监管工作的,甲乙两边一起签署《自愿抛弃资金监管工作承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3、借贷付出房款,全额归入资金监管。依据《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方法》中关于“买受人以银行借贷方法付出房价款的,应当选用全额资金监管方法”的相关规则,《协议》清晰“甲乙两边赞同以银行借贷方法付出房产价款,监管房产价款为所有房产价款”,并清晰了乙方首付款的付款时刻、付款账户。一起为了避免乙方成心延迟借贷处理时刻,形成甲方丢失,《协议》一起规则了乙方处理结束借贷手续的时刻。
4、180日内销售两边自行约好变更注册时刻。《协议》将原规则的“协议订立后,甲乙两边应在30日内请求处理变更注册手续”修正为甲乙两边自行约好请求处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时刻。可是甲乙两边自行约好的时刻,在存量网签体系中主动锁定为不超越打印协议之日起18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天津: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20%
9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天津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天津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今年4月2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这意味着,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6万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天津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第二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60%调整为40%。为方便职工申请组合贷款,有必要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此外,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房力度。目前天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银行储蓄账户,拟提高租房提取资金的到账频次。
此前的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个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到,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户籍且在天津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天津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两条举措,优化了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天津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天津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为减轻居民利息负担,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天津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对于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天津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此外,为支持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卖小换大”等置换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天津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一年以上的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自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办理(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现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自建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实际贷款数额取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额之和×A×12(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不同贷款期限,分别确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大修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三)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购买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商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大修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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