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2年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100万元,二孩三孩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再上浮20%。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宁波市新发布的《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明确:
1、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
2、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3、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后,购房者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获取到更高贷款额,额度满足的情况下就不需要通过组合贷款方式来补足公积金贷款额度了,贷款审批也会更快。所以现在在宁波买房又多了一个优势。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2021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拓展资料】
一、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小额信贷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1.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2.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3.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三、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1.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2.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3.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4.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根据申请人以往的存储金额及年限决定,若申请人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是购买首套住房(自住),宁波公积金中心最高可以贷款的额度为60万元,前提需要申请人已连续上缴住房公积金满两年。
若申请人是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或者第二套住房(改善型自住),则宁波公积金贷款中心最高可以贷款40万元,前提是申请人已联系上缴宁波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宁波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高低主要受到公积金余额、公积金缴存年限、申贷人资信状况、申贷人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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