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是这样就行的
先以高额贴息的方式,比如在享受正常银行定期利率的基础上,再分别贴息3.5%和4.4%不等,吸引储户到银行进行存款。然后勾结银行高官骗贷。而多个资金中介人从中层拿到数额不等的佣金,远高于存款人的贴息幅度。有关的骗局人员伪造存款人的大额存单,再以假存单作质押,向银行骗得巨额贷款。这类骗局败露后很多人因为无法说清楚自己资金的来源,导致自己的存款被冻结,这就是所谓的“拿了高息,却要不回本金”。近年来,类似的金融诈骗呈高发态势,手段更加先进、花样持续翻新,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对于老百姓来说,必须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抵御金融诈骗的“免疫力”。
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
一、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是这样就行的:先以高额贴息的方式,比如在享受正常银行定期利率的基础上,再分别贴息3.5%和4.4%不等,吸引储户到银行进行存款。然后勾结银行高官骗贷。而多个资金中介人从中层拿到数额不等的佣金,远高于存款人的贴息幅度。有关的骗局人员伪造存款人的大额存单,再以假存单作质押,向银行骗得巨额贷款。这类骗局败露后很多人因为无法说清楚自己资金的来源,导致自己的存款被冻结,这就是所谓的“拿了高息,却要不回本金”。
近年来,类似的金融诈骗呈高发态势,手段更加先进、花样持续翻新,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对于老百姓来说,必须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抵御金融诈骗的“免疫力”。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金融诈骗的例子!
新华网西安6月18日电(张涛、苗嘉诚)被指控涉嫌9项罪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安康市首例特大金融诈骗案,经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主犯刘合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其他五人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合平现年40岁,化名张辉,安康市人,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刘合平与刘宗功经预谋,从贩卖假证的王建林手中购买了一套化名为“张辉”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同年6月1日,刘宗功与张滩信用社信贷员王武风取得联系,以做重晶石矿生意为名,将上述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抵押担保,在张滩信用社骗取贷款12万元。刘合平分得赃款2万元,刘宗功分得赃款10万元。
2004年2月初,刘合平、王攀武二人预谋,以安康市移民局财务科科长之名伪造银行存单,后以财务科长公款私存骗取金融单位信任,再以伪造的存单作质押诈骗金融单位贷款。二人后通过电话得知市移民局财务科长“王平祥”(谐音)的姓名后,刘合平以“王平祥”之名让王建林伪造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金额为480万元的工行安康市汉滨支行定期存单。2月4日,由刘合平在西安与王建林接头联系制作假存单、假身份证事宜,约定制假费用,后得到假存单和假身份证。
刘合平与王攀武后拟定了一份汉江砂石厂转让协议,虚构贷款用途,为实施诈骗作准备。后由刘合平出面与汉滨区新城信用社育才西路分社联系质押贷款,取得该社初步信任后,刘于3月11日实施虚假兑保后,马明芳未等汉滨区信用联社批复意见,当日下午提前将300万元支付给刘合平。刘、王分三次提取现金110万元,刘分得现金56万元、王分得现金54万元。刘合平、王攀武利用假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刘合平通过不当手段,共向马明芳行贿25万元。(
28亿担保案太离奇!银行专家详解质押业务:内外勾结风险大
28亿存款被质押,用作银行向第三方企业提供票据融资及贷款的担保,而存款企业却声称自己不知情。
舆论哗然的同时,一个问题引发多方讨论与推测:这一质押担保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目前,已披露的权威信息依然有限,“28亿担保”案仍有谜题未解,而其中的票据融资业务又触及到不少人的“知识盲区”。
那么,按照正规流程,存款质押式票据融资,究竟是如何操作的?“28亿担保”案中又有哪些关键环节值得细细审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从事票据业务的资深银行业人士。
“ 银行承兑汇票分两种,一种是敞口的,一种是质押的。敞口的,是基于信用而做出的授信 。”一位长期从事票据业务的农商行人士告诉记者,“假设华为去开银行承兑汇票,随便哪个银行都没问题。我向你信用授信10个亿,你自己去开票。这是一种纯信用的方式,你先去开票,我给你承兑;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存款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
在该人士看来, 存单质押式银行承兑汇票,流程很简单。“就是存单开出来,然后我去签质押协议,然后放款或者开承兑汇票。”
该人士打比方:“假如他想在我们家开票,早上这边把存款存进去,然后开张存单,最后他在存单上背书,背书就是承诺要做质押,然后我们就签个质押协议,下午我们就可以把票开出来了,实际很简单。”
该人士强调,根本不要一天,快的话两三个小时。但是如果涉及金额大,就需要经过贷款审核委员会。
“就是几位老总坐在那开会,但其实本质上不需要开会,开会之前都知道结果会通过。因为存款质押风险很低嘛。仅仅是因为金额大,上面有一个形式上的会议。”该人士补充,比如早上交上去,要开会必定通过,都不需要事先沟通。
对于银行内部需要哪些部门参与,该人士表示,需要信贷、授信、运营,也包括电子银行。“比如你要签票的话,要用网银,就要走电子银行,另外就是合规风险,就这几个部门,其他没有。”他说。
至于存款方需要做什么,上述人士说:“他要质押,肯定是叫经办人员到场,授权书之类的东西不能少。也包括一些基础证照、法人章、财务章。如果这么大的金额,面签时是有录像的。”
如果只是单独某个部门弄虚作假,能否顺利完成这项业务?该人士的回应是,这是操作不下去的。“这种业务,对于银行本质上没有风险,业务流程不复杂,关键点就是看这家银行他们当时现场有没有面签。”
如果是短期贷款,流程上和票据融资是否有差别?该人士表示,审查上,一个事前一个事后。“ 短期贷款,贸易背景审查放在后面,但是开票的话,在开票前就要把证明贸易背景的税票提供出来。当然,贷款事前也要审查一部分,但没有票据事前审查那么严格。 ”
他指出,票据融资要求见到交易税票才能够开票。而贷款,签了贷款合同,约定明确的使用意向,放款两三个月后会有事后的贷款检查,可以在这时候提供税票。“从合规审查上来看,票据审查比贷款还要严一点。”他强调。
他进一步解释,票据审查就是贸易背景合规审查,所谓税票就是买卖双方的增值税发票。监管部门防止资金空转套利,让大家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去开银行承兑汇票。
该人士还透露, 对于企业大额存款,银行每个月都会发对账单给企业的 。
“每个月我都会发对账单给企业,你家企业在我们家还有多少钱,我都是要跟你对账的。”他说,银行都会主动联系去对账的。
此外,他补充道:“你只需去求证一件事, 他这笔存款质押,是不是包含存款到期利息的全部质押。如果是,存款企业可能应该知情,那就是合谋获利;如果不是,那就有可能是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质押。 ”
这位农商行人士根据自身经验还分析,“这个事件也不排除只是整个套利背景之下中小银行轰轰烈烈开票业务中一个小浪花,而不是孤立的现象。从整个行业来看,存款企业和银行合谋套利业务做了不少。”
他透露,“看到这个事情,我们前几天群里就在讨论了。因为细节知道得不多,对于更加完整呈现事件原貌而言,还有待一些问题后续得以澄清。”
江西当地从事票据业务的股份行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笔存款质押票据融资,要看是全额质押还是非全额质押 。
全额质押,是指质押1块钱的存款,对应开1块钱的票。如果是非全额质押,就是杠杆式融资,放大放款额度。
该票据人士表示, 如果存款方和开票方互不认识,一般而言,存款方肯定是不愿做担保的 。“凭什么给他担风险”,该人士说,除非双方互相了解,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做一单银行承兑汇票,并且是有存款质押的,正常情况下该如何开展?这位票据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就是一笔授信业务,可以分三步。
第一步是尽调。 尽调对象包括开票人和抵押人。对开票人,需要调查主体资格、主体资信情况、财务情况、开票用途等,都要看,通过尽调,取得开票企业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人行征信,都是要查询的,这些资料收集后,都要交给后台审批部门。”
另一方面, 还要对存单作为质押品开展尽调 。“是谁的押品,存单是否真实、是否足值、能否质押、有无瑕疵、有无别的纠纷或者被查封的风险,质押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都是要尽调的。”该人士表示,并非存单就是安全的,也可能面临着司法查封的风险,后者是银行不能对抗的。这些都要调查,尽调完成后,会把尽调资料拿去做授信审批。
第二是审查。 审批部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没什么问题,第二还款来源即那张存单也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面临查封的风险。“都没问题,这笔业务就进入到放款环节。”该人士说,审批有专门的审批部门,就是信贷审批部。
如果是全额质押,在分支行部门即可审批。“如果不是全额质押,像这么大金额的,都有可能需要通过总行审批。我猜他这个是全额的,就是100块钱的存款,给你开100块钱的票出去。这样的话,权限就下放在分行或者支行。”该人士表示,非全额质押,是哪一级审批的得看权限,内部有转授权。
下放,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可能是内外勾结,也有可能是单独的内部作案,但通常来说,内外勾结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该人士猜测,如果企业说是没有授权,也不能排除企业有内鬼。
第三步是落地办理环节。 就是签协议,这就要双方面签。该人士强调,在尽调环节和签协议环节,材料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是需要盖的,还需要法人代表签字。
根据公开信息,济民可信集团创建于1999年,业务覆盖医药、能源、投资等领域,现有员工12000余名,总部位于中国南昌。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突破390亿元。
该当地票据人士分析,企业每个月都要做对账。“现在网上银行都能查得到的。”他说,对账也是为了发现这些问题。账户各种信息的变动情况,不管是余额变动还是账户冻结状态的变动,亦或是账户的户名变更,都会从对账单里面反映出来。
“对账不是一个简单的余额提醒,是一个全方位的对账,包括户名变更,包括你的质押,包括你的利息,这些都会看到。”该当地票据人士表示。
另有股份制银行华北地区分行票据业务负责人表示,类似的事件中有很多可能。“ 企业之前在银行间留下盖完章的空白凭证都有可能 。”
但按照正规流程需要面签,包括财务经办人员到场等。该华北票据人士表示:“内控也有可能出问题,可能之前做了多笔低风险业务,为了保证效率,企业可能多盖几份格式合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也不排除企业财务经办跟银行人员勾结的可能。”
上述多位银行人士均表示,目前的权威信息有限,只能基于正常的质押票据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事件本身真相如何,还有待于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
每日经济新闻

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银行存单质押贷款诈骗、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例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