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贷款中介冒充银行电销,为什么银行不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量贷款中介冒充银行电销,银行不是不管,而是他们不想管,因为这里面有银行的利益。
每个银行都有强大的法务团队,外部还有外聘律师团队,如果真想管,哪里可会出现这种被贷款中介冒充的事。
第二,中介也有合作和转包,于是得到银行签约的中介再进行转包和分销,这样一来打电话的中介队伍又庞大很多。银行自己也搞不清楚,所以主要没人投诉,银行就不会主动去清查这些冒名的中介。
第三,最关键还是银行与中介合作进退都很容易。没有问题,自己放贷赚钱;出了问题,甩锅中介。毕竟与中介比起来,银行是个庞然大物,银行需要中介这个背锅侠,中介也要靠银行生存。所以这是互利互惠的关系。
因为上面这些原因,银行才不会费力去打击冒名的中介,因为对银行来说,需要中介的存在。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作为之前的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我想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问题的真实原因。
相信很多朋友的接到过自称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的电话,宣称有低息贷款可以推荐。大多数人都清楚,电话中的这些所谓银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贷款中介人员,而非银行工作人员。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明目张胆冒充的行为,银行为什么不管呢?真的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银行与这些贷款中介有利益勾结吗?
其实不然,事实并非如此。
事实上银行很清楚,每天都有各种贷款中介冒充自己去打电销。但对于这个问题,银行既管不了,又没必要去管理。
首先,一般的贷款中介机构都会通过各种虚拟号段去做外呼,而这种虚拟号码是很难去追查的。就算是专业的电信类公司也无法做到,就更不要说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了。而且,还有很多中介机构连虚拟拨号都不使用,直接通过手机号去外呼,这样一来就更没有办法去追查了。
其次,信息泄露、骚扰电话这种的问题,目前可以说是非常普遍了,杂谈金融本人每天也会接到一些自称银行贷款部推销贷款的电话。而且,这种现象并不只出现在银行贷款行业中,装修、车位、房产、培训、教育、保险、股票、理财,等等行业都存在这种现象。很多冒充相关行业、企业的电销电话,让人不胜其烦。作为那些真正的机构,对于这种现象只能是想管也管不了,因为实在是太普遍了。
最后,银行作为贷款的最终放款方,会在放款之前与借款人反复确认清楚贷款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明确说明相关条款和费用。就算是那些纯线上的贷款产品,也会在贷款合约中明确说明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银行及贷款工作人员会全面的做好尽职免责工作。所以,不论中介机构如何冒充银行,如何夸大、虚假宣传,几乎不会对银行造成影响。
这事不能往简单里想。
贷款中介肯定是有银行的业务授权的,它们确实也是银行挖掘市场的一种渠道,通俗点说,贷款中介跟银行是一种利益共生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贷款中介虽然得到了银行的授权,但也不排除某些中介直接说,就是某银行的银行电销,这样说,无非是想让业务的成功率更高。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扯点虎皮”。
贷款中介与银行电销,都是一起在开拓市场,这个中介有时候在推广业务时,对背景稍微说的夸大一点,并不会引起银行对此的维权。
更何况市场是无限延伸的,一级代理的下面还会有分包,而分包的后面也还会出现更多层级的分包,这就是一个市场的格局。
通过介绍贷款来骗人的事,现在是很少,可以说少之又少,这里面并没多少的操作空间,而且现在银行的贷款流程都很透明,可以钻的空子几乎是没有的。
对于金融诈骗,我们要保持警惕,但也不能太过敏感。
贷款中介“冒充”银行电销,却没有银行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中介与银行贷款部门签约,成为银行贷款渠道,客户贷款成功后获得银行渠道费用。
现在很多银行的贷款部门贷款压力大,自身营销团对建设成本高,业绩有限。因此,银行通常都会找一些比较有实力的小贷公司,签署渠道协议。由中介推广银行贷款业务,客户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在面签的时候是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有点类似业务外包。
2、中介增加客户信任的话术。
中介代理银行的贷款产品进行营销,在开场话术中表明自己是银行的贷款产品,一方面有银行背书,客户天然比较信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客户前期就是否需要收取中介费用产生疑虑与扯皮,可以更快成交。
3、客户也了解现在有很多中介代理银行产品,贷款手续都是按正规渠道走,只要客户不投诉,并不损坏银行利益。
银行的诉求是增加业绩,完成贷款目标。对于中介渠道,只要不损坏银行利益,银行并不会进行维权,最多是要求中介方在推销时规范话术。如果维权,一方面成本高,另一方面渠道受损,同时银行声誉也受影响。
综上,除了咋骗外,“冒充”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都是确实在代理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银行有切身利益关系,在不影响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并不会对其作业方式进行监管。
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默许下的行为。这些贷款中介从银行之间是有着一定的合作协议或者是分成安排的。对于银行来说,自己不用干活做营销,有人帮忙将客户拉到柜台前,难道不香吗?
这确实是目前一个贷款的灰色地带,尤其是个人贷款。其实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他只能管理到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的贷款过程合规合法。对于那些贷款中介顾问咨询公司来说,是没有任何管理能力和约束能力的。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乐享其成,贷款中介还会提前给潜在客户介绍好业务,到银行来办理贷款时又节省时间又提高效率。银行有了不花钱的营销,这多好啊?
但是天下的事情大家都知道无利不起早,贷款中介去冒充银行进行电话销售,那么他的所获是啥呢?如果仅仅是贷款成功之后,银行会给他分一部分利润,那在一定程度上,银行只要遵守央行的管理规定,做好外部合作单位的备案审批和监控,也是可以的。如果贷款之时,客户还要单独向贷款中介支付一笔费用,那么这就涉嫌违规了,因为增加了客户的借款成本。
其实在这个事情中,最大的涉嫌违规之处就在于客户的信息是如何得到的?这是一个绕不过的侵犯隐私的违规违法事情,如果是银行自己的客户,银行早使用自己的电销团队进行直接营销。所以贷款中介找寻的潜在客户绝不可能是银行的客户,那么他们的客户信息名单从哪里来?这就是一个确切的侵犯客户隐私权的事情,那么他们拿到客户名单的那个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规买卖客户个人信息,这可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所以我们才能看到所有贷款中介的电销都是使用着虚拟号码来呼叫,而且伪装成银行的工作人员。这就让那些想追究责任的客户,无从找寻他们。如果客户有意向贷款,那么他们才会实施下一步的行为,例如引导客户到银行网点,或者引导客户下载银行APP,进行后续的贷款申请。同时开展他们收取中介费的各项行为。
但是按照监管对于银行的要求,如果银行同外部团队开展业务合作时,必须要对外部业务团队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是不允许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的。但是很多银行都不同这些外部团队签订合同,所以监管部门也是看不到的。如果一旦事发,那么银行也可以成功推责。
这就是个人贷款的江湖,也是未来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整治的重要方面。
银行要挣钱,把一部分资质普通的客户甩给贷款中介是最省成本的做法。钱照样赚了,出了问题刷锅给中介,还不用管那些乱七八糟的贷后管理,何乐而不为。
另外在这里提示一下,很多资质正常的人都能自己去银行贷到钱,没必要非要找贷款中介。这些中介在电话里说是最多一个点的手续费,真等你去了,至少5个点起步,轻易别找他们,费率很吓人的。
你除了通过中介,还能贷到款吗?
银行无时无刻都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 社会 上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的情况数不胜数,银行无法一一追索,如果客户仔细询问的话,这些贷款中介会含糊其辞。其实贷款中介主要是想通过陌生电话找到目标客户,如果客户有需求,贷款还是需要面签等一系列手续的,但凡有一些常识的客户知道最后不是在银行面签,不是银行的正规合同,是可以及时制止的。但如果客户本身资质就有问题,或者对市面上的贷款非常陌生,还是有可能被贷款中介给欺骗的,在这里只能告诫各位客户,银行工作人员的贷款手续十分正规,如果有疑虑,最好去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贷款,并且看清楚贷款合同,以免上当受骗遭遇“套路贷”。
呵呵。
这里面有很多不同情况:
1、银行管不过来也懒得管。
骗子那莫多,怎么管?
客户真被骗了,与银行有什么关系?
你确实没证据证明这是银行骗你的,不能电话中说自己是银行的,那就是啊。
不到需要出面挽回声誉的时候,人家银行才懒得管呢。
2、银行不想管
坦率说,如今个人信息泄露多,比如银行房屋按揭贷款之后,无数人给你打电话劝说你做装修设计,推销厨具什么的,这些资料是谁卖出去的?
我认为,大多是房产公司或者下属,虽然不排除少部分是银行内部人做的。
3、还有一种情况。
因为银行消费贷款任务重,就让自己的真员工致电做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营销,也可能让合伙的一些消费贷款合作商,比如车行装修公司致电自己的目标客户群。
因为银行的客户都是他们送的 ,属于共赢合作,中介收费有钱赚,帮银行筛选符合银行要求客户! 还有你见过几个银行业务员主动上门要求你贷款的,他们的获客渠道都来自于电销公司,中介渠道!
我是房屋抵押贷款公司的 想与中介方合作 应该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双方利益都有个保证 谢谢
. 合作协议
甲方:(办理抵押贷款的公司)
乙方:(中介人或中介机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客户资源,甲方负责为客户办理贷款相关事宜。
二、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客户贷款发放后,甲方负责收取办理的相关费用,并按照贷款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客户资源费。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所提供客户的贷款办理进度,甲方应在收到客户缴纳的全部相关费用后两日内,将约定客户资源费全额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给乙方户资源费,应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四、对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或甲方在 日内未办理贷款成功的客户资料,甲方应及时退还给乙方。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受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协议我写入了主要元素,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
贷款中介电子合同要求收取20%中介费,合法吗
贷款中介电子合同要求收取20%中介费合法,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首先要核实对方平台资质依靠法律知识避免财产损失套路贷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要仔细分辨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如果急需借款要坚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轻易不要向小贷公司借款即使向小贷公司借款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查清楚该公司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贷款中介要求签贷款委托合同
贷款委托中介公司办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交易主体的风险
委托中介购房的话,购房人无法了解房屋的售卖者的真实身份,可能产生纠纷。
2、交易房屋的风险
委托中介购房的话,购房者可能无法掌握房屋信息,用于交易的房屋为是否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的权属是否有争议,房屋是否已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等等,有可能会产生纠纷。
3、交易合同的风险
当购房者签署中介买房贷款委托合同时,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这时就容易产生纠纷。
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种贷款方式,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只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贷款业务就可以了。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关于贷款中介合作协议和贷款中介合作协议书范本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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