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买房子法院要承担哪些责任
借名买房房子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共同担责。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名义产权人不认可借名买房关系且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名义产权人难以追回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未按规定还款的银行有权追究名义产权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自己名义帮朋友贷款买车,如何签具免责协议
国家机动车登记制度是以所有人登记为准的,因此建议你:
1、和朋友之间签订借(还)款协议并做公证;
2、车辆以朋友的名义进行登记,发生事故你不用承担责任;
3、如果朋友有等值的不动产、有价证券或贵金属等等,签订协议作为抵押或质押。
但是你们之间签订的免责任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这个免责协议也只能是对你们两人有效,你先承担责任,然后你再向你的朋友主张。一个车或许还不是特别难办,但一旦出了个大的车祸,风险极大,所以,请你慎重考虑。
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知道实际签字人只是代他人(实际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扩展资料: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朋友想借用我自己公司名义贷款,抵押他自己的房产获得贷款,请问对我有什么风险?有什么办法免责?
有一定风险。
由于贵友人的房产不属于你公司,所以实质上,应是由你公司借债,由贵友以房产提供担保(具体是将房屋产权证质押在你处还是银行处,请告知),你公司再将借款借予贵友人用。风险在于:
1、你公司是借款人,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即使贵友人是担保方,也只有当你公司无法还款时,才会向其追偿。如果贵友无法将借款本息还给你,并将房产资产用作他途,比如另外质押或转让,使得债务难以清偿,那么你只能还款后向其追索。
2、该笔借款从你公司转借他人是否合适,存疑。如此举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具体看合同是怎么签的),那么你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话说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非商业信用)理论上是不允许的。我的理解,你公司是不是在银行的信用较好,容易借到款?
帮别人贷款怎么免责
帮别人贷款不能够免责,帮别人贷款就是以你的名义到银行贷款,然后将款拿给别人用,贷款人是你自己,写免责协议并不能得到银行的同意。因此你有还款的义务,你还完之后可以向那个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如果银行员工发放借名贷款怎么处理?
对信用社排查出来的案件,一般来说,会视金额及情节而定进行经济处罚 和行政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罪责有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 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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