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无锡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无锡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多少
1.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2.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3.借款人或配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符合贷款条件,其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2019年无锡经适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新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房保[2015]2号)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现将无锡市市区(不含江阴、宜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首付款金额的计算办法
最低首付款金额按房屋总价(含政府货币补贴金额)乘以最低首付比例计算。
二、可贷额度的计算办法
享受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阴、宜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国有土地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时,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无锡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认定书》,可贷额度按下面第一款规定计算,并且不得超过第二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房屋总价-符合最低首付款规定的已付房款金额-政府货币补贴金额
2.借款人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60万元。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对《关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的通知》(锡房金规[2015]1号)的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依据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我中心结合《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房保[2015]2号)精神,拟定了《关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首付款金额的确定
为了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根据我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的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先自行承担房屋总价的20%,政府货币补贴金额不作为首付款。
(二)关于可贷额度的确定
1、可贷额度的确定。根据最低首付款、政府补贴及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可贷额度=房屋总价-符合最低首付款规定的已付房款金额-政府货币补贴金额
2、保障性政策的适用。考虑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职工是我市住房保障对象,因此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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