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保单抵押贷款
有的,保单贷款一般是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 平安保单质押贷款的三大特点: 依、保单本身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样,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此类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超过一年,人寿保险单就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这类保单可以作为质押物。 贰、期限和贷款额度有限制。目前我国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最多不超过陆个月,最高贷款余额也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在漆0%-吧0%之间,银行则更为宽松,一般可达到90%。期满后贷款一定要及时归还,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永久失效。 三、保单贷款需收取利息。在我国,目前保单贷款的利率还是相对固定的,其利率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者再加上贰0%计算,其结果高于计算保单现金价值的利率
保单可以质押贷款吗?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其投保权益的前提下,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从质权设置的角度看,保单是一种债权凭证,以保单设定质押,其性质为债权质押,即以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寿险保单质押与其他质押物如国债、存单一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其风险系数几乎为零。因此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安全的融资方式。然而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不能按合同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所带来的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面临一些比较特殊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成因进行一定的探讨,以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银保双赢。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 主要表现在: 1.主体资格风险。寿险保单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其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且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即只有投保人才可以成为保单质押贷款的信用主体。如果借款主体不具备上述资格,必然会导致银行贷款权益的落空。 2.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其保单进行变更。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借款人不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或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的减少甚至流失,从而侵蚀银行的债权利益。另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会自动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保单改为相同种类的小额保险单,或改为展期保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以至危害质押标的价值,使贷款权益的实现受到危害。 二、质押标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寿险保单,其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只有投保期限以及缴费年限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寿险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另外,有效的质押保单必须是符合质押条件的清洁件。所谓清洁件是指保单质押时为正常保单,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以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单。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上述条件如出现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保单缺乏担保效力,从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 三、法律风险 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一旦违反公平原则就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影响利益主体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综上可见,保单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单本身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比较复杂,这一点与其他质押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应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加强贷款调查与审核,完善质权设定程序,针对投保人明确风险防控方法。贷款主体应明确为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根本前提; 第二,加强银保合作,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 第三,严格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一是严格客户信用调查程序,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因据实分别录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系统;二是严格贷款发放比例控制,严禁超比例违规放贷; 第四,严格审查质押标的物,确保质押保单真实有效。首先要严格审核保单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质押保单的真实性,如投保人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保单是否在给付期内等等;其次应验证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确保质押保单的投保期以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件。 第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和业务素质。银保合作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保人(借款人)三方利益,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文。银行与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精诚合作。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各自员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定期沟通促进双方形成共识;一方面在制定贷款合同时,合同应充分体现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应以邻为壑,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保单贷款有什么优缺点?
优势:
1.安全有保障。
保单有效时,客户在贷款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单规定的保险保障。相对来说,担保人不用担心因为退保而失去保障,可以避免退保费用的损失。
2、操作简单
办理贷款的过程很简单。被保险人只需携带保险单、身份证和被保险人同意贷款申请的书面声明到保险公司即可。只要贷款人带上所有需要的资料,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当天就可以完成业务。
3.预期年化利率低。
保险公司保单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相对较低。此外,6个月及以下期限的银行商业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变的。可变是指保单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随市场预期年化利率而变化。这种预期年化利率的规定对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同时有利。可以防止保单持有人在市场预期年化利率过高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贷款投资于收益更高的产品。还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市场预期年化利率上升时,增加从保单贷款中获得的利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的损失。
缺点:
虽然使用保单贷款相对简单,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这个功能。而且贷款金额是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的,而不是保险费用。
1.不是所有的保单都可以贷款。
最常见的寿险、分红险等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除了这些产品,常见的意外险、医疗险、定期寿险都不具备贷款功能。此外,部分保险产品条款还规定,如果存在保费豁免、预付保费或正在申请理赔的保险,则不能贷款。
2.贷款金额不按保费计算。
贷款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基准,所以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80%。金额差异的原因是保费扣除各种费用后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往年长期寿险产品的保险成本相对较高。
保单贷款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又称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持有人以保单为抵押,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保单所有人之所以能拿到保单贷款,是因为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随着平衡保费制度的实施,终身寿险中投保人在保单初始阶段缴纳的保费高于其当期支出,从而逐年累积,形成一定规模的现金价值。 2.在获得保单贷款时,保单持有人并不承诺偿还贷款本息,因为保单持有人获得的资金来源于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是保险公司未来必须支付给他的一部分资金。保单贷款使保单持有人能够垫付这部分资金。 3.我国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投保人直接将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在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将终止其保险合同;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银行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可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4.从某种角度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该业务的发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购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于客户来说,缓解了资金需求压力,解决了客户退保会造成利润损失但不退保又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突破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的产物。 5.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增长空间很大。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制度,只是在第56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人身保险单质押。该条规定,依照合同签发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该条的负面解读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或质押。 6.通过保单贷款,保险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提前支付保险费,使其保单不会因未交保费而失效,或者在可以通过保单贷款获得资金满足其他资金需求时,保单持有人不会选择通过退保获得终止给付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单贷款有利于保持保险公司保单的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市场利率上升,保单贷款增加,保险公司现金支出增加,投入其他资产的资金会相应减少。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保单贷款过多,保险公司可能会被迫在不利的情况下出售部分资产以获得现金来满足保单贷款,这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质押贷款有什么特点?
一、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二、质押贷款程序如下:
1、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2、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3、货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5、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发展商帐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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