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消费贷款购房违法吗?
个人消费贷款能不能用于购房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被称为消费贷,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担保贷款。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求学等个人生活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炒股等高风险领域。
另外,北京银监局在4月28日印发的《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发现个别银行个人消费贷存在制度内容规定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贷款调查失职、审批过于宽松、贷后管理失效、员工行为管理不严等问题,使得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通知要求个人消费贷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个人消费贷款100万元封顶,期限不超过10年。”北京银监局4月底突然下发的一纸通知让房产中介和购房者都暗中揪心。表面看起来,消费贷与房地产中介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银行房贷步步收紧,利用消费贷款补齐房款的做法早已成为业内潜规则。
“购房款不够,消费贷凑”已成为近年来二手房市场公开的秘密。据调查,这条消费贷流入楼市的灰色利益链牵扯甚广,先是房产中介的牵线搭桥,再由担保公司出面向银行提交手续,装修、珠宝、红木等公司帮助“洗出”贷款,当然,这一过程也离不开部分商业银行的暗中协助。
在一些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还可以购买商铺、写字楼,但针对酒店式公寓的大门已经紧闭。农业银行就表示,个人消费性贷款目前可以购买商铺,利率上浮10%,但是暂停购买商业性质的酒店式公寓。招行银行营业部同样表示,目前购买商铺、写字楼首付5成,利率上浮20%,最长贷款期只有10年,而对诸如40年产权商业性质的酒店式公寓,无论面积如何,目前都不接单。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抵押贷款有两种:一是中国建设银行等受托银行使用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二是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下列条款仅介绍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个人申请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
(2)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3)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货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抵押的资产一般情况下都为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或修建的住房,因为借款人中很少有人拥有其他的相当于贷款金额的财产)。
(5)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帅评估价值(由于供款人购买的住房一般情况都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因此如果住房的购买价格远远大于其实际价值时,那么贷款行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将该住房变卖所得的价款很有可能要少于借款人所欠的贷款,从而使贷款行受到较大的损失)。
(6)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是指借款人修建自住住房已经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7)在商业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至少有购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资额30%的存款,以证明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时也使贷款银行在行使房屋的抵押权时,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能偿还借款人所欠的款项,因为贷款银行最多只贷相当购房款或修建住房投资额70%的贷款)。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个人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条件的规定大致相同,其中有些银行不需要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个人消费贷款能不能用于购房?购买房子如果钱不够想要申请贷款是可以,银行方面有专门的住房贷款业务,有需要可以进行申请
个人消费贷款严禁违规流入股市楼市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如何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当前,这一问题再度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济日报记者获悉,接下来,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流向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把控。
记者获悉,浙江银保监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资金流向管控”一直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一大难点。“信用卡业务大多采用‘受托支付’模式,即银行把钱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里,资金流向清晰。”某国有大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说,相比之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则大多采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去支配这些资金。因此,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各家银行都规定借款人获取个人消费贷款的账户不得绑定证券投资账户。但是,如果借款人将贷款在自己不同的账户中周转几次,最终进入股票市场,银行往往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上述负责人说。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还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六大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此外,真对信用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预借现金”“大额分期”业务,《通知》也要求强化资金用途管控,具体规定有三: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tx 行为。
银保监会风险提示:不把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等非消费领域
中房网讯(亚晨/文)3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以下称《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其中对涉及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提示》指出,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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