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短期商业贷款业务失败的典型的案例
太多了,比如一笔存单质押贷款,银行放松了对贷款需求、数量、其他风险缓释的要求,结果出质企业出了法律纠纷,质押资金被冻结,无法处置,贷款无法偿还。当初应按照规定,核实贷款需求合理性、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等。

寻找身边的一则经济合同(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进行案例分析,并对案例进行评论
混合担保,台商不该被追偿
一个台商替一家台企做抵押担保。因这家台企贷款逾期未还,担保公司替这家台企偿还了贷款本息。这个台商要向担保公司偿还债务担保份额吗?
厦门商报记者 | 陈怀安 实 习 生 | 王天骄
厦门一家台企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后来在银行的要求下,这家台企又用另一家台企老板王先生价值60万元的车子作为抵押,担保了50万元债务。
结果,借款期限满后,这家台企却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依照法院判令,替台企偿还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找上另一家台企老板王先生,要求他清偿60万元的债务担保份额。“我抵押的是60万元车子没错,但担保的是50万元债务,怎么会要我付60万元?再说了,‘冤有头、债有主’,担保公司又不是给我做担保,不应该是向我要钱吧?”日前,台商王先生找上律师,表达了自己困惑。
王先生在厦门拥有两家公司。从台湾来大陆经商多年,他平时为人仗义,结交广泛。2007年11月的一天,多年的老朋友赵先生找上门来,请求他帮忙。
原来,赵先生也在厦门办工厂,专门经营加工出口业务。2007年底,为了企业转型,赵先生的外贸加工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
于是,在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下,赵先生的外贸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银行向外贸公司提供1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借款期限为1年,由担保公司作保证人。同时还约定,外贸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就由担保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不久,赵先生又接到银行方面要求:为确保到期能够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外贸公司要再设定抵押。赵先生便找上了王先生,请求王先生为他的公司作抵押担保:“银行说,需要抵押担保贷款额的一半,也就是要大概价值五六十万的抵押品,你就帮帮我吧!”
王先生稍作考虑后,便答应帮赵先生忙。于是,王先生用自己的一辆进口轿车做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其一辆价值60万元的进口轿车抵押给银行,为赵先生的外贸公司担保50万元债务。
1年后,赵先生的借款期限届满了。银行开始催外贸公司还款。然而,外贸公司因为所购买的设备效益太差,又加上经济形势转差,生意亏本,根本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在多次催讨、无法讨回欠款的情况下,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负保证责任。今年1月,法院依法判令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外贸公司所欠下的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公司履行法院判决,偿还了贷款本息共100多万元给银行。之后,担保公司找上王先生,要求他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60万元。王先生则认为,他的担保额是50万元,不应当承担60万元的份额。此外,法院已判令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他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再说了,如果担保公司要追偿,也应该是直接找外贸公司才对呀。”
担保公司却引用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声称它有权向王先生追偿。
真是如此吗?那么,王先生的担保额应该是多少?担保公司是否有权向王先生追偿呢?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点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陈华河:
本案涉及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混合共同担保时担保责任承担问题。
1、所谓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一为人的担保(即保证),一为物的担保(如抵押)。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应依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若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则以约定的担保债权额为其担保范围;若抵押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的债权额,则以债权额为其担保范围。本案中,银行与王先生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以价值60万元的进口轿车担保50万元的债务。因此,王先生所担保的债权额为50万元。
2、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物保和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不一致,追偿责任应当如何适用?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部分改变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结合《物权法》第176条、《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理解:《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此外,在没有约定物保和人保各自的担保范围时,提供了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谁追偿的问题———《物权法》176条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关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将其最终确定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第三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可以再向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而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而不可以再向王先生要求清偿。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与顺序等内容,更加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提醒企业或个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调查、评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承担债务能力,并审慎约定担保合同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货款收不回来怎么办怎么走法律途径
从法律手段或制度上来说,对于拖欠货款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二、提起诉讼。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内胜诉结案,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庭内和解协议。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扩展资料:
案例:
牡丹区一男子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因其名下已有贷款而无法再次申请。于是,他安排父亲以购车为名,伪造相关证件,在菏泽某金融机构贷款20万。贷款逾期,其父亲无力偿还,近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2年6月7日,李强(化名)与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万元贷款仍未还清,而无法再次申请贷款,于是他找到父亲李申武(化名)“帮忙”。
李申武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曾经营客运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伙购买了车牌为R05XXX的客车,当时车主登记信息为3名合伙人中的徐某,车辆挂靠在菏泽某公司。2011年6月,李申武与3名合伙人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由张某自己经营,此时,该车已与李申武无任何关系。
李强认为自己父亲有从事经营客运的经历,应该容易从银行贷出钱来,于是李强安排父亲以购客车的名义在菏泽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办理贷款时,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牌鲁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证明(经查证,皆为伪造),以及提供了3名担保人相关信息。
经该金融机构外核人员考察,授信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该金融机构向李申武发放贷款20万后,他便将全部钱款交由儿子李强使用。2013年6月28日贷款到期当天,李申武偿还了本金20万和利息。
还款后,李申武又申请了贷款。由于在授信期内,2013年7月2日,该金融机构又给他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而此次贷款到期后,李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交给父亲。至2014年9月5日,贷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老子贷款儿子花 逾期不还父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抓
网络贷款不还的案例
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那些银行收不回来的“不良贷款”,最后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不良贷款是每个银行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最头疼的问题,不过出现不良贷款并不代表就全部都是损失,否则银行早已无法维持了,举个例子:2018年的时候曾有新闻报道,贵阳农商行的不良率接近20%(不良贷款余额超100亿),如果不良贷款全部都算是损失的话,单以贵阳农商行目前的利润水平来说,在保证未来20年不出现新的不良贷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现有的不良覆盖掉。现实真的如此严峻吗?显然并非如此,否则贵阳农商的行业评级就不会一直保持在A级以上了。
那对于不良贷款,银行一般是如何处置的呢?按照处置顺序手段而言,对于不良贷款,一般银行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借新还旧、展期、重组
对于不良贷款,银行并非就一刀切,直接核销,在企业仍然有扭转机会的情况下,一般银行会选择以时间换空间,给予逾期的企业贷款进行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后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展期(还款日期往后延长)、重组(以新的主体来承接旧的贷款)。对于临时性周转困难的企业(有能力还利息,暂时无法全部归还本金),通过借新还旧、展期、重组后,是完全有可能渡过难关,重新恢复正常。
贷款清收
通过上述措施仍然不能拯救企业,那么破产倒闭基本是铁板钉钉上的事情,当然企业破产倒闭并非说银行就是亏损了,因为在银行融资,绝大部分还是有担保措施的(抵押、保证、质押等等),在企业逾期之后,如果是抵押方式的,银行会通过法院起诉,查封冻结抵押物,并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项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对于保证担保方式的,银行会向保证人进行追偿;当然如果是信用贷款,银行只能自认倒霉(不过现阶段信用贷款极少)。
按照现实中的清收经历来说,如果是抵押的方式,一般可以回收90%以上资金(因为抵押物都是按照7折抵押的);如果是保证方式,一般可以收回70%以上。
贷款转让
对于一些抵押物较为偏僻,不断流拍;或者保证人资产有限,无法替偿或偿还意愿较差的,银行没有耐心一一磨,此时银行就会统一打包出售给不良资产清收公司(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是专门接收不良资产包的),当然采取这种措施解决的,相比贷款清收,银行损失会多一些,毕竟资产包常常是两三折出售。
贷款核销
通过贷款清收及贷款转让后,依然有差额的部分,银行才会进行核销,比如你贷款500万元,通过清收与转让回收了400万元,这剩余的100万元,银行就会核销掉,当然这个核销并不是说你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失了,这只是银行会计做账方式而已,表明账上没有这笔不良贷款了,但是你与银行的债权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后续你有钱的时候,银行依然可以向你追偿。
总结
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与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基本一样,不过个人不良贷款不允许打包转让。对于不良贷款,银行是不会轻易认输的,一般都会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降低自身的损失,所以20%的不良率不代表着就真的是亏了20%,这只是明面上的数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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