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哭了!最高法发布新规:利率红线从24%降到15.4%
民间借贷迎来划时代巨变!
8月20日下午3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金融科技圈、民间金融圈沸腾了。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而今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4倍即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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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有哪些大变化。
巨变1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利率较上期未变,仍为3.85%。
而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这样规定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巨变2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不得放贷营利
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
巨变3 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
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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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变化也很重大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对众多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较大冲击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都均超过了15%。
根据捷赢2019年第三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的月度报告,资产证券化信托生效日为2019年8月27日,计息方式为30/365天,该项产品有23.1%的资产笔数的贷款利率在16%以下;76.83%的资产笔数的贷款利率在21%。
根据其入池资产利率特征来看,在报告期期末,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达到20.48%,最高贷款利率达到21%。
此外,根据《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机构报告》,这一期产品显示,入池资产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12.42%,最高贷款利率为24%。
从存续期基础资产持续购买分布的信息来看,贷款利率分布在0%~10%区间的资产笔数共计113675笔,占比为29.48%,
贷款利率在10%~20%区间的(不包括10%)的资产笔数共计215116笔,占比55.79%,贷款利率分布在20%到24%(不包括20%)的资产笔数共计56792笔,占比为14.73%。但值得一提的是,内部收益率在20%~24%(不包括20%)的资产笔数占比最高,达到89.92%,在该区间的本金余额占比达到67.75%。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一旦设为LPR的4倍,对于众多的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在现行的情况下,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间,一旦该政策实施,可能会有大批的民间借贷机构退出这个行业。
在黄大智看来,该项政策也会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利率是由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来决定的。在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只有尽量控制资金成本。但资金成本又由货币政策等因素决定,短期内下跌的空间很小,因此该政策一旦实施,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盈利情况和经营情况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不过,黄大智也预测,监管也会给这些机构留有一个缓冲期。而对于利率在24%~36%之间的新增产品,则可能会因此停发。
在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看来,虽然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进行下调,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它们还是要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市场化行为,也不会因为被保护空间下调就主动降低利率,反而会引发一些潜在的争议问题。
对于该政策对借贷市场有何影响,沈萌认为,借钱的成本取决于借贷双方的谈判,而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贷出方对利率的设定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并不是最高法规定不保护就下调的,毕竟民间融资市场,中小企业或贷款人并不具备谈判优势。
有业内人士坦言,一旦实施政策,对于机构来说业务体量可能会受到限制,各家机构只能向更高的资产类别进行获客,对于一些相辅相成的机构来说,如银行的资金成本也要进行相应的下调,机构的风控也会受到相应的改变。
律师:可能会影响网络购物消费贷,尤其放贷主体是网络小贷等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表示:
最终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化15.X%,则非法放贷的利率标准就是前述15.X%,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2年内10次)则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换句话说,以前超过年化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新司法保护上限一变,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变低,直接影响本罪的构成要件里的核心要点。
对于是否影响网络购物消费贷?
肖飒律师认为,有可能,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若提供资金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则基本没有类似问题,因为消费金融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放贷早在几年前就放开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
记者|易望奇 易启江 谢婧
如何做好人民银行非法集资的防范工作
解决人民银行非法集资的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清理整顿的责任对在《办法》施行 前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 ;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负责限期清理整顿对《办法》实 施后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发 生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因非法集 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 法金融机构一经宣布取缔,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 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 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二是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 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凡属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的,一经发现,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依 法立案侦察,并宣布取缔三是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 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已经提供 的,必须停止和纠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 停止支付,未经人民银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四是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非法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对提交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注册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立即予以处罚,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
理性借贷 警惕非法金融放贷陷阱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包括老年人、大学生在内的 社会 公众合法权益,影响 社会 稳定。
非法金融放贷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在榕银行提醒:常见的非法金融放贷通常隐藏在“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外衣之下,进行非法牟利。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这些花式骗局带来的危害。
掉入“套路贷”陷阱
遭恶意讨债
王先生因生意急需用钱,向某金融公司借款4万元周转,到期后无法偿还本息。该金融公司给王先生介绍了另一家所谓上游公司借款,王先生深信不疑,一步一步掉入“套路贷”陷阱,被迫循环上演“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戏码。一年后,王先生的借款从最初的4万元累积到了60万元,无力偿还,不断遭到讨债团伙恶意堵门滋事,导致精神奔溃,最终选择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打着“民间借贷”幌子招揽生意,在受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紧接着便是连环套路。不法分子常常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设下层层圈套,最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在这过程中,借款人不仅会损失金钱,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身份信息被冒用
欠下巨额贷款
大学生小林想送女朋友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生日礼物。但小林家境并不优渥,每个月父母给的生活费也有限,难以支付电脑费用。某天,小林在网上看到某校园贷平台提供短期贷款,手续简便,用钱心切的他立即拨通了联系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学生证等资料。拿到小林的材料后,对方冒充小林办理了贷款,却告知小林贷款没有办下来,导致其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
案例分析: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和超前的消费观给非法校园贷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瞄准在校大学生的广阔市场,通过散布“放贷快、门槛低、无担保”等虚假广告,诱导大学生向其借贷,索要大学生的信息材料后冒充其进行贷款,导致大学生欠下巨额贷款。
借1万元要还10万元
陈女士开了一家水果店,近期有一笔货款需要支付,但手头资金不足。在一次上网时,网页弹出的某“现金贷”宣传广告打动了她。根据该“现金贷”申请页面的提示,陈女士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申请了1万元,拿到的却只有7000元。后来,贷款到期却被告知要还10余万元。陈女士无力偿还,催缴贷款的人便开始骚扰其父母,无奈之下,陈女士的父母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将贷款还清。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打着“低利率”“零利息”的幌子吸引受害人贷款,看似诱人的贷款条件其实都是陷阱。一旦借款人信以为真,就迈出被骗的第一步。签订贷款合同后,不法分子会以服务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变相提高利率,并进行暴力催收,影响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理性消费,合理借贷,远离非法金融放贷。在榕银行提醒广大 社会 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有贷款需求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陌生电话推销和非法网络贷款,要多方确认核实,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注意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出借身份证件或银行卡,不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相关信息。如遇非法金融放贷,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全文共1372字)
监管要求在营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为何要打击P2P网贷机构?
因为这个行业太乱了,很多借贷平台都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导致大规模的资金挪用,带来了金融风险。
国内的P2P网贷机构全部倒闭,代表着一个时代的结束。
现在国内的P2P网贷机构都倒闭了。从侧面看,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股权众筹工作现已接近饱和,转为正常运营模式,目前正在处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规范商业银行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存款业务,清理各类交易场所。
P2P曾经是一个亮点
P2P曾经是在线金融的一大亮点。最重要的是对等技术,然而,P2P在金融风险的本质上被忽视了。多年来,P2P网贷机构在银行的运营过程结束后,一直控制和刺激资产。在信用的情况下,继续发展商业模式,通常负债规模大大扩大,但资产链仍然保持原有的风险本质。
P2P过高的坏账也缺乏信用,这也意味着P2P在之前的运营中会产生更多的负债率。
这些债务在发展过程中大大扩大,规模也大大增加。通过延缓这些坏账的爆发风险,继续在风口上积累,直到危机迅速扩大,而P2P只能增加规模。最后,一些不能持久的P2P平台只能灭亡。
中国是第一个从疫情中走出来的经济体,中国的金融安全对于经济来说非常重要。
对于一个普通的实体公司来说,破产只是意味着老板没钱,员工解散,不会影响其他方面。但是P2P网贷机构就不一样了。简单来说,这个机构的运营模式和银行大致相同。他们都是通过发放贷款和吸收资金赚取差价的,但这样会造成很多泡沫。
如果这个机构项目少,坏账多,很有可能这个机构会破产。破产后,不仅机构的负责人会破产,而且创造的金融泡沫也会全部破灭,这对金融市场是致命的打击。
呼和浩特发布第64号公告,公告中有哪些内容?
为有力打击整治“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和整治非法金融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否则,一律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予以打击和取缔。凡未取得备案登记的P2P网贷机构(包括外地企业在呼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P2P线上线下相关业务。
已取得注册地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开展业务,严禁触碰“十三条红线”,不得为自身融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不得以高额利息等诱惑误导出借人参与融资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以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禁止非法发放贷款、融资担保行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非法面向在校学生和无收入来源群体发放贷款,或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吸收资金或发放贷款行为。请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高回报低风险、不要相信无抵押贷款快等谎言;请在正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购买金融产品。切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关于整顿非法金融贷款和整顿非法金融贷款案例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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