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
(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草案,并贯彻执行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保证职工提取和使用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或任何组织提供担保。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第八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与本人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第十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并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吉林省公积金在重庆买房可以贷款吗
吉林省公积金在重庆买房可以贷款。
异地在重庆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目前重庆市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不接受三无人员公积金贷款。
2、在主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区县购买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城镇户口吗?农村户口可以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户籍是没有限制的,农村户口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可以贷款的。
根据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关于申请条件的规定: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最后缴存日期距申请日不少于3个月;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
扩展资料: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申请条件
吉林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我想看看额度够不够我
根据吉林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限额为40万元;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含配偶为现役军人),贷款限额为60万元;
■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账户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对于吉林市公积金贷款规定和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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