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四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六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第七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第八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驿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九条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一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十三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第十六条 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第十七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条 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
一、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
三、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
四、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
国际贷款判断长短期的标准?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不同发展时期及不同业务的需要,贸易信贷形式也经历了较复杂的变化,发展到当代,国际贸易信贷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各种:
(1)按提供的期限长短,可以分为信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贸易信贷和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信贷。
(2)按提供信贷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出口商与进口商间的商业信用,和进出口商与进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之间以及出口商银行与进口商银行间的银行信贷。
(3)按信贷资助的贸易对象分,可以分为一般制成品贸易信贷和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的贸易信贷。
(4)按信用工具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借贷与各种票据承兑(包括承购应收帐款业务)信贷等等。
上述形式分别适用于各自相应的领域,有时还相互结合起来共同完成某项特定的贸易投资活动。
国际贷款是什么意思啊?
国际贷款,原名international loan,是指国际间的资金借贷,即由一国、数国或国际金融机构向第三国政府、银行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国际间借贷资本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际贷款推动了生产的国际化,同时为调节各国国际收支、促进国际贸易和建设项目的发展以及资源的开拓提供了金融便利。此外,国际贷款也是不少国家稳定本国货币汇率的手段和资金来源。但从国际市场上借用资金须支付一定的利息或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因此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和控制,特别是7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负债过重,为了偿还外债,不得不实行紧缩政策,造成经济增长减缓、失业人数增加、通货膨胀加剧、对外贸易不振、外汇储备短缺、市场供应紧张,甚至政局不稳的局面,进而延缓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它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第五条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第六条 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第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人民币使用。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中期国际银行信贷期限一般为
1年以上、5年以下。中期贷款利率比短期贷款利率高。国际中期信贷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这种贷款是由借贷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于这种贷款期限长、金额大,有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有几种分类
(一)按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的贷款。短期贷款分两种情况:一是银行之间的同业拆放,二是银行对非银行机构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其中,1~7年的
是中期贷款;7年以上的是长期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不同可分为期限贷款和周转贷款
1.期限贷款。期限贷款是指贷款协议中规定了偿还计划和时间的贷款,通常可以分为一次偿还本息和分期偿还本息两种。
2.周转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允许借款人偿还贷款,再重新借款,只要贷款余额不超过一定的金额。
(三)按放款银行不同可分为独家银行贷款和多家银行贷款
1.独家银行贷款。独家银行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期限不太长,一般为3~5年,数额不大,一般不超过1亿美元。
2.多家银行贷款。多家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若干家银行共同提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一家银行对外国客户提供一笔贷款后,邀请其他银行参加的参与制贷款;二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干家银行(分属不同国家)组成银团,共同对某一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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