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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工商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若是银行信用等级评定,需提供如下资料:
1、客户组织机构图;
2、信用等级评定委托书;
3、近两年未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4、年检后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证复印件;。
5、公司简介;
6、近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资料;
7、企业实收资本验收报告;
8、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复印件或证明;
9、近两个年度的工业用水(电)费缴纳清单复印件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工业企业)
10、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资料。
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经过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A级,依次类推。
不过各家银行的评级一般只作为自己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评价标准,对外没有什么参考意义,各银行之间的评分也不具有可比性。
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持有贷款卡的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和各家银行的评级区别不大,只不过是有一相对统一的标准。但各家银行基本还是按自己的标准进行评级,人民银行进行的评级只作为参考。
由于中国目前的诚信水平普遍很低,企业财务数据也缺少透明度,因此评级没有太大的意义。
银行贷款实施标准
;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银行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
银行小额贷款条件一般含如下几条: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
不同银行放贷的金额也不同贷款额度根据不同职业与收入情况等综合评定,如普通受薪者、事业单位工作。
办理流程
银行小额贷款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第二,银行接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调查。银行主要考查贷款者的个人信用情况以及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内容,以确定是否予以放款。
第三,通过银行的调查,审批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以上只是银行小额贷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银行的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也不尽相同。因此,想贷款者可以到要贷款银行的网站或者网点进行专门咨询,以确保自己顺利获贷。此外,银行会了规避贷款风险都会要求贷款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条件、收入水平、以及还贷能力等等。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
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
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预期年化利率高于同业拆借预期年化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
这是最后贷款人向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中国是个金融管制国家,改革开放以前,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它既行使银行的功能,又行使政府的职能。当时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虽然有服务的成分,但总的来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都是由国家按计划调拨。97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为外汇专业银行,但仍然行使政府职能。83年银行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改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其银行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的银行开始商业化运作,政府的职能被分离出去。既然是商业性质的银行,有存款就有贷款。中国的企业开始偿到贷款的滋味,尽管这种贷款需在计划范围内。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来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方式也从“拨款”改为“贷款”,并要企业树立“负债经营”的概念。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靠政府进入靠贷款的阶段。企业的概念也从“国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并存的大企业概念。
按照金融管理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贷款的。除了中国银行外,其他的银行都不可以经营外汇业务,企业更不允许从境外直接贷款。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的特定项目经过严格审批,也许会获得某个专项贷款,但手续非常复杂。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当企业需要贷款投资购买设备时,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帮助企业购买设备,企业分期偿还购买设备的资金加上相应的利息(租金),当租金全部还清后,企业以很少的名义价格(10元人民币)购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它将融资和贸易结合起来,用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不叫“贷款”,但从资金运作上和贷款没有区别,在项目的审查中也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的标准审查。当时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普通企业管理的,从企业间不能贷款的规定中,融资租赁是唯一可以打破这一戒律的融资方式。一个企业可以向另一个企业收取利息,资金在企业间也具有时间属性。
都说日本人精明,他们的金融界最早看中了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参与了大部分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中国的大批人员到日本学习融资租赁业务,为此中国的现代租赁留下深刻的日本烙印。日本愿意参股中国的租赁公司其本意就是想通过租赁公司尽快地进入中国的金融领域,他们自认为比其他国家更先占领了中国的金融前沿阵地,一旦中国开放金融,他们是第一个最大的获益者。 再有就是当时日本经济发展强盛,许多资金没有出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日本可以直接向中国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只要能得到进口许可就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尽管这种贷款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总算打开一条通路。而当时大部分中国人还对“金融”还一无所知,融资本身就是一个难懂的名词。
所谓的“日本烙印”就是我们把融资租赁看的过于简单,过于注重它的融资功能,忽略了它的资产管理功能。尽管行业对外不承认,但是实际上都认为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就可以获取外汇贷款,这就是“利用外资”。在介绍租赁的好处时,有一条优势就是可以摆脱政策的限制。另一个影响就是租赁项目审批时的“领导一支笔”,既项目的取舍由总经理决定,缺乏民主决策。第三就是租赁公司可以多种经营,租赁公司除了开展租赁业务外,还可以直接涉及与租赁无关的投资业务。这些“烙印”影响了中国的租赁业,也打击了日本的租赁业。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就是因为脱离主业,经营风险性非常大的房地产业务导致公司破产的。日本东方租赁公司一直坚持租赁为主业,顶住了金融风暴的冲击,发展成为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的概念一直影响中国的租赁业,至今也没有摆脱他们的影响。比如: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强调必须有担保,否则就不能租赁。当时企业是国家的企业,人是国家的人担保的任务自然落在政府担保上,因此当时的项目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经委、计委)提供的担保。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金融机构可能非常高兴,给企业贷款却得到国家信用保障,业务开展的非常轻松。对项目的审查也是按照贷款程序进行审核。然而,因为国营企业的经济数据是国家“机密”,这种审核又能有多大的作用?甚至还有一些人说项目审查是:日本借经济活动刺探中国的经济情报,因此日本人管理的的租赁公司在项目审查上不可能全面和彻底。租赁合同签定后,也像贷款那样对租赁物件根本不关心,对偿还租金也不关心,因为有“政府担保”。此时有人提出政体改革应实现政体分开,这种“资本主义”苗头在当时还没有市场。给企业贷款就如同给政府贷款。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从租赁的角度上看就知道,“计划经济”没计划。当时如果从国外进口设备需要资金落实才能批准。租赁公司可以承诺解决资金问题,贷款的审批实际上就是进口审批,而进口审批因租赁公司的承诺变的简单,因此重复进口的现象到处可见,其中租赁在这里其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为当时用融资租赁方式“贷款”只需要办理“进口”审批,所以租赁公司成立的审批理应由外贸部审批。但是由于租赁公司可以变相贷款,因此各部委就积极审批,建立自己的部属公司。国内一些专业租赁公司如外贸租赁、电子租赁、有色租赁、包装租赁等公司也就在这个环境下,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
尽管如此中国的租赁业在当时并没有发展起来,主要原因是当时的体制所决定。那时的产业结构还是以“国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投资需要政府批准,并给予拨款。从外部贷款“负债”经营对当时的企业来说还是“天方夜谈”。企业习惯于“只求拥有”,用“别人”的设备总是不太放心。不管是贷款也好,租赁也罢还是敬而远之。人们投资欲望更多地是等待政府拨款,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企业“吃拨”款阶段。
目录:
1.小额贷款标准规定条件
2.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3.
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4.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绿色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风险”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视野,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绿色信贷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念,是伴随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浪潮顺势而生,也是银行应对环境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排除绿色信贷推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构建商业绿色信贷机制等问题对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协调、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绿色信贷概念界定
随着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已成为各界的共识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措施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一举措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的创立与推行。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进行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预期年化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预期年化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
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状况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借贷业务管理的时候,可以查看客户的企业环保信息,并将环境审查作为评级和授信的重要依据。企业环评信息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为确保信贷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各大商业银行已经较好的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入联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 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 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环保意识、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是与基本建设贷款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贷款的管理要在国家的政策、计划指导下,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放活,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三条 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第六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
(二)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
(四)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五)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对搞“长线”产品、“无米之炊”和技术落后、能耗高的项目,不予贷款。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由地方安排发放的贷款。
(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所发放的贷款。
(三)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指各地银行发放的由国家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四)城镇集体单位技术改造贷款。指由各地银行对集体单位所发放的贷款。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月息为千分之五点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档次向上浮动20%。 对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利率的专项贷款, 工商银行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银行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必须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第十一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贷款计划,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报送工商银行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第十二条 企业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填写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其中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根据贷款条件确定贷与不贷。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第十五条 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税;(二)自有更新改造资金;(三)其它资金。第十六条 银行按季计收利息。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必要时银行有权从贷款企业或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不还,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企业关停要以资抵债;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还款。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和检查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发放贷款。对各项技术改造贷款指标,可以按照先行业内后行业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各行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第三条 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 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
(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方式第八条 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1.抵押物的价值应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2.抵押人应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3.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4.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证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5.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6.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由我行签发的或银行间有协议办理质押冻结担保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可以作为质物。质押贷款的最高比例为: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面值的90%;记名式金融债券面值的80%。
2.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4.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有贷偿能力;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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