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必要针对当前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调整意见。
一、财政支农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浅析
(一)资金数量“变”,缺乏稳定的增长机制
最近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对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相继提出了“三个明显高于上年”,即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三个大幅度增加”,即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三个优先”,即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预算内固定资产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各省区市都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措施,明确了相关比例,特别是对土地出让纯收入、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支持“三农”的指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落实起来,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对各地这三项收入中究竟有多少收入底数不清,不好考核,有的地方甚至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也纳入了当地“三农”工作的投入,导致“三农”投入的“虚胖”,加之一些地方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文件“三农”、会议“三农”、口头“三农”的问题依然存在,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落实重中之重的要求还有折扣。鉴于多数农业支持政策实施时日尚短的事实,政府也是在深化理解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相关资金供给,但这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支农资金数量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各类支农政策的补助对象、内容、标准、方式上。以农业补贴为例,粮食直补、种粮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标准时常发生变化。如此,便给基层政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经常难以适应,无法进行预判,产生时滞性,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渠道“散”,条块分割现象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央涉及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与管理的机构包括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改委等多部委,资金下达地方财政后又相应进行部门对接,呈现系统内纵向流动的局面。实践中,由于各类支农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权限也不同,各部门经常“各行其道”,互不沟通,职能重叠。如此,既难以进行统筹管理,又不利于执行监督,更增加运行成本。同时,这种“撒胡椒面“式的资金投入方式也极易造成资金使用摩擦与抵消效应,难以形成合力,继而降低使用效率。究其根源,除历史惯性外,部门利益难辞其咎,都希望在资金博弈过程中坚守并扩大自身资源配置权,继而维持现有格局,关键还是项目不配套、难集中,脱离了农村发展的实际。
(三)地方配套“难”,属地政府盼因地制宜
为激励各级政府提高农业投入积极性,多数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中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然而,相关机制设计中相对忽略了区域差异性与个体异质性,造成当前财政支农资金配套难的困境。一方面,在财政分权背景下,地方财力短缺成为普遍现象,尤其是县级财政。很多基层政府抱怨申请项目越多,所需配套资金也越多,既使得职能部门“勉为其难”,又造成决策部门“两难抉择”。另一方面,鉴于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少地处粮食主产区的欠发达地区在资金配套上愈发无力。很多地方农业规模越大,所需要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就越多,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也越多。据此,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越是因可满足资金配套要求,而越早、越快地争取到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反之,越是农业大省越是难以落实资金配套。粮食主产区在承担保障粮食安全与农产品有效供给重任的同时,也给属地政府带来巨大财政负担。
(四)使用效率“低”,基层实际操作被迫“违规”
尽管项目下达和主管的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设都有明确要求,但这些项目资金下达基层后,尤其是到了县区和乡镇一级,多数地方还是将这些分散的项目资金集中统一使用,集中力量搞连片开发,集中片区的逐步推进,到了项目验收的时候,无论上面来的是那个部门,检查考核的项目点大体一致。基层的这种“违规”做法倒不失为一种值得总结和推敲的做法,如果像“撒胡椒面”一样的星星点点,倒不如集中力量连片开发。当然,推行这种做法,监管工作必须到位。否则,就容易出现套取资金、打造“面子工程”的现象出现。
(五)指标规划“乱”,发展规划欠缺科学依据
尽管目前各地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制定了规划,但规划是死的,人是活的。有的地方,为了争取上面的项目资金支持,所做规划主要是盯住上面的项目,有什么项目做什么规划,导致规划跟着项目跑,影响到当地发展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有的项目主管部门,过分的强调本部门项目建设的特殊性,要么不允许基层整合,要么凭印象确定项目指标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基层单位为了争取项目资金,跑、送行为时有发生,像这种争取到的项目,很难说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出现“偷工减料”或克扣的问题。反正项目资金是上面给的、验收也是上面的人来验收,只要一个环节打通了,一般情况下也就“一通百通”。或许这也是目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扭转这种局面,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可以按照“统”、“聚”、“活”、“控”“实”五字真言来调整。
(一)结合实际,资金管理环节“统”
涉农项目资金统一申报、统一下达、统一考核。按照“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下达、综合考核验收”的要求,由基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在综合本级涉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级下年度农业农村需要建设的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级统一上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省级财政根据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情况,将相关项目资金下达到对口涉农部门,由部门根据项目下达渠道的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县,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主管的同级纪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业务骨干组成综合考核组,统一验收考核,从而使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拨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四者有机区分开来,避免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从机制上堵住项目资金跑、冒、漏、滴的问题。
(二)资金整合,财政支农力量“聚”
资金整合,即是变分散投入为集中建设,加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的要求,以县为单位,以新农村建设为龙头,除扶贫、救灾、救济和中央明确要求直接补贴到农户手中涉农资金不允许整合外,省级其余投入到农村的各级财政资金,可以直接下达到县,只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数量,将选点权交由县级政府自主决定,验收时,只考核县级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点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为了避免“吃大锅饭”,省级可以从总的资金盘子里拿出不低于20%的资金量,作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那些建设成效的县。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的问题,充分利用好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工程这四个平台,按照“集中连片”建设的思路,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一个村庄一个村庄地滚动推进,力争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集中打造一片,切实扭转有点上典型,面上难以开花的局面。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综合考虑现代农业发展现状与投入特点,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如此,可降低中间成本,减少资金运行过程中“线损”与“耗损”,从而不断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投向,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具体而言,本着资金性质不变、安排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以县级政府为单位,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支农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整合基点而言,可依托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教育与培训、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供给为平台;就整合范围而言,除救灾资金等特殊用途资金外,尽可能将所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打包”使用;就整合重点领域而言,可聚焦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就整合方法而言,要坚持统一、严格的申报立项、计划部署、组织操作、执行监督及绩效评价。整合财政支农赞釜关键在于实现相关主体激励相容,打破原有部门界限,这必然涉及各方利益重新调整,有待厘清各职能部门间“利益同构体”关系,核心是明确整合资金的牵头部门。
(三)改良机制,资金配套方式“活”
现有财政支农资金配套机制有待改良。财政支农资金分级配套制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值得肯定,但同时衍生的“累退效应”也不容忽视,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新时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农业支持资金分配机制。一方面,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支农的财权与事权相协调。针对基层财政困境,上级政府要有效辨识各级政府的支农边界,适当地放宽财权、压缩事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监管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要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高度重视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体地位,通过修正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取缔支农项目地方财政配套等方式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国家支农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支农资金有效投放。同时,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帮扶力度,实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大地。简言之,财政要坚决履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正视区域间发展差异,致力于全国范围内财政支农资金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监管,资金使用全程“控”
加大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力度。长期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存在“重投入、轻效益”的思维定式,“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重事前淮备、轻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成为各级政府的普遍行为。很多情况下,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投放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难以定量评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缺乏有效考核。一些项目建设,由于信息不对称,更重要的是奖补配套制存在监管漏洞,造成基层政权时常合谋套取财政资金,并引发道德风险与逆行选择。事实上,尽管各类资金在具体用途上均有清晰的归属管理关系和规则,但实际执行中,条块分割、分散决策的问题依然严重。下一步,要改变以往“事后检查,违纪处罚”的模式,积极吸纳多元主体,创新改良各类手段,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从法制、制度、技术等全方位、多视角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在事前,要审查把关,有效规范资金管理;在事中,要跟踪监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在事后,要检查稽核,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评估资金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参考因素。
(五)强化政策,立足三农脚步“实”
“三农”问题互为表里,财政支农政策影响广泛,既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更要系统辨识政策完备性,有效减少政策偏差,合理规避政策失败。尤其在当前我国综合国力相对有限及财政绝对实力相对不足的大背景下,更是要科学化、精细化地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针对当前社会兴农爱农的大浪潮,要对财政支农政策效应进行理性的预判,立足于“三农”发展全局进行政策“顶层设计”,梳理各类政策间交叉性,正视外部性,强调互补性,加强协作性。另一方面,用动态眼光密切关注财政支农政策的执行现状,若发现由于制定误差而导致政策执行的目标缺失、手段不力、范围模糊等问题,要及早采取措施防止政策损失放大化。此外,还要关注财政支农政策执行中的多元化情况,聚焦区域差异性与个体异质性,在各级政府提高执行监督力度的同时,提倡部分政策执行与基层情况相结合,增强适用性与可行性。

再贷款实施细则
贷款人可结合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和对借款人的授信情况,建立“核定额度、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度,提高支农再贷款审批发放和使用效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二)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年末的本外币涉农贷款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开展对支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核查;(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 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 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 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 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 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 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原来仅是作为一个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不断突破,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运用管理学对暑假生活做一个方案
一、财政政策加大对灾区因遭受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损毁重建项目的再建,以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和就业社保信息系统维护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灾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灾区市、县两级政府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教育、人才、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债转贷和地方性债券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支持灾区积极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援助性贷款和其他优惠贷款,用于灾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建设。二、税收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依法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三、投资政策在申请中央财政性投资和安排我省投资时,继续向灾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扶贫帮困、就业促进、防灾减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倾斜,加大专项建设资金对灾区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创业。对列入本规划项目库的项目要积极支持,按程序优先审批。四、金融政策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资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灾区经济发展的贷款增速不应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加大对灾区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园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灾区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对灾区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限额,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达标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采取综合性措施,帮助灾区农户解决住房重建贷款有序还款问题。按照“农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在原贷款基础上,结合农民收入状况和特点,合理调整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尽量减轻农户短期还款压力;地方财政安排部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法,对积极还款的农户给予奖励性补助。发展资本市场功能。继续延续执行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绿色通道政策”。探索灾区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加大保险创新力度。积极发展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产品,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发展。吸引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发展提高。五、土地政策充分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力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存地方的期限延长到2015年,允许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适度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根据灾区发展需要,加大对土地整理开发的支持力度。六、产业政策继续对灾区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和林木良种补贴给予倾斜和支持,争取将39个重灾、极重灾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范围,对农机购置补贴仍按50%标准执行。加强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标准。扩大灾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范围,争取中央财政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支持灾区开展森林政策性保险、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促进资源就地转化。凡有条件在灾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在灾区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旅游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发展的重点扶持,加大力度扶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与支持、区域特色及优势明显、与龙头项目或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扶持灾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发展,支持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贴息,提高自主创业者最高贷款额度。七、扶贫政策将地震重灾区贫困县纳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和帮扶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生态移民扶贫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生态移民补助标准。建立灾区贫困村专项扶贫开发资金,专项用于灾区贫困村发展振兴项目。八、生态补偿政策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开展草原、湿地、水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继续对灾区实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建立省级财政对重要生态功能县(市、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灾区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要按规定收取矿产企业地质环境保证金,专项用于矿产企业采矿所致环境问题的治理。九、人才政策培养引进人才。支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积极支持在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继续实施上挂下派、就地培训、对口培训等政策。对后备人才培养资助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等项目,优先向灾区倾斜。继续开展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专题培训。第三节组织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是灾区发展振兴规划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发展振兴的各项工作。
对于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和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不高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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