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主要是:
1、国内主要是农业与小型企业,国家为了鼓励自主创业,提出小额贷款来带动国内经济,小金额的提供金融资金,服务对象一般是微型、小型企业、贫困者或者贫困家庭,一般金额在1000万以下。小额贷款的贷款尽管较其他贷款方式贷款金额比较低,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个人创业来讲,作为原始启动资金或者弥补企业短期的资金短缺问题,已经足够。尤其是在大学生就业及农民发展地方特色经济方面,小额贷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方政府政策也积极支持,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受到更多人的青睐。
2、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就业,合理利用小额贷款也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并且逐渐成为当地政府鼓励农民或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种方式,小额贷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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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如何让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起来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难题。目前,绥化市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只有2100万元,最高也仅有3000万元,与发达地区过亿元的资本规模无法相比,所以从市场准入方面,建议适当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在有关部门监管下定期进行增资扩股,以解决自有资金规模过小的问题。此外,应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允许其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资金融通。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职能定位,加快产品创新。一是应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信贷业务的工商企业,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在信贷、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限制。二是要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和信贷市场的特点设计灵活的信贷产品,推动小额贷款产品创新,以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信贷需求,与金融机构不同的差异化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方便掌握潜在客户的信用情况,也可为借款人在偿还贷款上提供一项新的约束;二是促进各地行业协会组织的成立,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技术的提高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三是各地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注重提供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明确监管主体职能,构建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要充分发挥金融办的日常监管职责,做好定期考评、分析和经营风险的处置;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要多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监管体制。二是在监管的同时还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发展。建立奖惩机制,使得那些规范、诚信经营、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离不开政策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是面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其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要远高于一般贷款。一是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相关税费,并将具体的优惠额度与其向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情况挂钩。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风险补助,提高其收益水平。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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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遵循怎样的路径发展
第一,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一方面,应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因为股东投资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同时,在经营持续期间,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增资扩股。另一方面,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性质,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融资;或允许其发行大额债券,发行对象为非自然人,以此扩充资金来源,运用资金杠杆来提高盈利能力。第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与普通企业相同,如果能得到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和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完全可以适当下调。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税收减免政策,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在补贴上,建议将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使其享受同等的待遇。第三,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平台。
人民银行应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成本,便于小额贷款公司更加便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另一方面为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户的信息资料提供对称的平台,方便其及时了解贷户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贷款风险。第四,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申请审核、授信评估、贷款发放等环节构建一套完整的标准化流程。二是加强对金融政策和市场的研究,及时把握政策动向和市场脉搏,尽可能做到提前预测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外部风险。三是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和企业文化塑造,注重培养员工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只贷不存的经营性质,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天生的劣势。转制为村镇银行,应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当前情况看,管理层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系经营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能够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在信贷、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并适当降低其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限制,促进其发展壮大,逐步向村镇银行靠拢。同时,要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预期,使其正确处理利益期望与现行制度设计的关系,鼓励其坚持差异化经营策略,承担农村金融市场规则演化推进者和信贷补充者的角色,防止其经营出现异化。第六,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要保证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一定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合其运营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以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理授权,要求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和风险,杜绝关系贷和人情贷,降低呆坏账比率;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预期内损失,可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法,对不同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的风险调节率,从而通过在贷款定价时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对于预期外损失,可通过自有资本金或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第七,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开源节流,提高自身营运能力。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法律分析
首先,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作为应急手段,可以由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抵押登记部门,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过渡性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合法化制定地方性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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