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信厅网站 申请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梅河口市经济局、财政局,公主岭市经济局、财政局,各县(市)经济局(中小局)、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万民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吉林省万民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工信办联〔2014〕27号)要求,现就征集我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名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
(一)经办银行必须在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内(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要设有专门的小企业专营部门和小
微企业经营团队,已开发出针对服务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上一年度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累放额不低于1个亿。
(二)担保机构必须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
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最近月度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8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审
计或专项检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问题,按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申报材料
(一)经办银行申报材料
1、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请示;
2、针对万民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金融产品介绍;
3、上一年度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
(二)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承办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表(见附件3);
2、基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财务报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月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真实性承诺);
4、最近月度银行余额对账单原件;
5、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6、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超过当时注册资本金5%以上的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4);
7、上一年度担保发放的,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下的贷款累放明细表(见附件2);
8、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征集时间
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22日。
四、征集申报流程
(一)符合征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符合征集要求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式两份,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担保机构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和
财政局联合对担保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项目所在地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财政局要加大协调组织力度,及时组织符合征集条件、具有经办意愿的担保机构上报申报材料。
(二)要保证质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做好上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征集条件,严格把关,保证所征集担保机构的质量。
(三)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和财政局以联合行文方式上报征集的担保名录,申报材料要有电子文档。
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融资服务处:张婧电话:0431-88906153
省财政厅企业处:王彦春电话:0431-88550570
温化冰电话:0431-88550570
邮箱:62518454@163.com
附件:1.2014年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名单
2.2013年度贷款累放明细表
3.吉林省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经办担保机构资格申请表
4.重要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2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属于金融机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算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七类机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最高法将小贷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金融机构”,意味着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能适用于最新版的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也就是不会直接适用民间借贷有关利率保护上限的相关标准,相关民事金融纠纷的审判,会参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各金融机构行业的规定。比如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会员机构不提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借贷及借贷撮合业务。此种规定,就是一种要求间接遵守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最高法并不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的纠纷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但是,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或行业监管组织可能会反向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公司遵守最高法的规定。
最高法的该项批复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论是这类地方性的金融组织,还是国家级的持牌金融机构发生的相关金融纠纷,其放贷利率本身就不能够高于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也符合我国金融普惠于民的服务原则。因此我们相信未来最高法或者是各监管部门都会出台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吗?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不违法,并且还很多的这种公司,他们是合法有工商执照的,但是在办理贷款时要注意,因为有的公司不太正规,一定要注怎合同要看好在办理。
拓展资料:
一、小额借贷公司合法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同时在实际营业的过程中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此时小额借贷公司就应该是合法的。不过,有些小额借贷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借贷利息偏高,却也没有达到高利贷的标准,因而并不会认为对方就是在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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