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贷款新政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改进 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杭州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杭州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 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
杭州公积金贷款
杭州公积金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注:
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未到期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的: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购买二手房的:
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公有住房的:
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
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0%
注: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申请方式
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在杭州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也是有公式计算的,公式计算的标准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乘以倍数,在当地最高能够贷款额度是100万元,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一、杭州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基本条件如下:
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购买住房为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1.购买商品房
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2.购买二手房
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3.购买公有住房
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4.拆迁安置
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 二、首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
5.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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