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还会连累担保人吗?会有这些负面影响!
; 申请贷款,如果借款人本身资质很好,凭自身的条件就可以顺利借到钱,但也有一些借款人,资质不佳,被贷款机构要求提供担保人,不然就无法贷款成功。那如果贷款不还会连累担保人吗?对担保人会有哪些影响呢?
贷款不还会连累担保人吗?
贷款不还,肯定会连累担保人,根据贷款逾期情况和担保方式的不同,影响也有所不同。
如果贷款只是逾期几天,借款人的征信和担保人的征信上都会留下逾期的贷款记录,担保人自己想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贷款逾期后,前期贷款机构一般是找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如果逾期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比如说半年,贷款机构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借款人在被贷款机构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前期可以不用还款。
这时候如果担保人不能足额还款,担保人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自身申请各种贷款,甚至也不能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工作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孩子不能去私立学校读书。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贷款机构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务,不需要等到法院强制执行后,也就是说,还款责任相对更大,也更明确。
贷款不还会连累担保人吗?毫无疑问会有影响,如果自己借的是担保贷款,还是要争取按时还款,不然不仅影响自身,也会害了他人。
不还公积金贷款会影响担保人吗
不还公积金贷款影响担保人。贷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不还贷款,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要还。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贷款还不上对担保人有什么影响
贷款不还,肯定会连累担保人,根据贷款逾期情况和担保方式的不同,影响也有所不同。
如果贷款只是逾期几天,借款人的征信和担保人的征信上都会留下逾期的贷款记录,担保人自己想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贷款长期逾期后,贷款机构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拓展资料: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人物设立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人为不还公积金贷款的一般而言是吗
不还公积金贷款,会影响担保人。担保人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借款人不还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可能需进行偿还或者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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