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小企业贷款怎么贷?有这些产品!
; 今年不少小微企业都在积极寻求企业贷款,各大银行也为很多困难企业提供了绿色通道,大家如果有资金需求,可以去当地的银行咨询一下相关政策。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建设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企业主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
1、外保内贷
小微企业外保内贷业务是建设银行以境外金融机构开具的、以建设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保函作为保证,向境内小微企业办理的信贷业务。
2、政府采购贷
建设银行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3、助保贷
建设银行与政府合作,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4、供应贷
小微企业“供应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为特定优质客户的上游供应商--小微企业办理的,并以两者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且无争议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的贷款业务。
5、置业贷
小微企业“置业贷”业务是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购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标准厂房、仓储用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装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6、保贷通
“保贷通”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投保“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小企业办理的信贷业务。
7、商盟贷
“商盟贷”业务是建设银行向联盟体中的企业发放,每个企业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建设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信贷业务。
8、额度抵押贷款
小企业额度抵押贷款是建设银行向小企业发放的、采取抵押方式、可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一次抵押、循环使用的贷款。
9、租贷通
小企业“租贷通”业务是卖场内的若干小企业商户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由卖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卖场包括百货商场、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商业街和商贸楼等。
10、诚贷通
“诚贷通”小额无抵押贷款是建设银行为小企业客户发放,由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无需抵(质)押物,用于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
11、法人账户透支
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建设银行同意小企业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透支以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
12、资贷通
“资贷通”业务是建设银行向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发放贷款并提供选择权投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13、影视贷
“影视贷”业务是指电视剧制作企业将其与电视台订立的《电视剧播放许可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并追加相应版权质押、电视剧项目投资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担保措施,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的业务。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企业信贷风险怎么管理
导语: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措施?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是非常重视的,因为一不小心会给企业贷款经济上的麻烦,那么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措施?今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 、企业信用贷款是什么
所谓企业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所谓"黄金有价,信用无价",正如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弱化抵押物,强化信用贷款,将成为未来中小企业贷款发展的主要趋势。中小企业只要有信用、有资质,就等于抱上了"万两黄金"。
二、企业信用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面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我们应该通过企业、银行及政府相关机构的配合,全方位运作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
1.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经济与素质建设
(1)企业应利用市场竞争优势积极应对危机。在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结合创新优势,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利用决策管理效率优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2)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中小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周转的内部控制.有效地保护企业资产完整;财务制度完善,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状况。
(3)企业应努力和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企业应全面熟悉金融信贷政策,有意识地争取银行信任,提高自身的信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汇报,甚至可以请银行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
2.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1)利用贷款组合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可以对不同行业、产品、地区、信用等级的企业设定一定比例,使风险分散化。具体比例依据违约率、损失率、挽回率的'历史数据来确定。
(2)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首先.应透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其信用风险;其次,应透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信用风险。结合静态与动态分析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利用法律手段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对于拖欠账户、亏损户和逃欠户,商业银行可以行使的法律手段有: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或者请求债务人破产等。
3.政府应积极营造中小企业贷款的良好环境
(1)强调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银行监管部门近年来出台的六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2)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3)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鼓励各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当务之急,应尽快出台相应细则,从技术上明确风险补偿的额度、使用规则、受益范围和管理方法。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要让更多的社会资金从其他渠道直接进入中小企业。可以从创业板、中小企业证券化、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建立中小企业创投机制等着手。
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措施?通过我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如何控制及措施都有了了解,企业在申请企业信用贷款时一定要慎重、小心。更多企业信用贷款内容,尽在安心贷贷款栏目。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进行产权等制度改革。
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第六条 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资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创业培训,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在创业咨询、商务代理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支持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资产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第十一条 创办小企业符合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和贴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对于吸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性支持。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省和市(地)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的增长而增加;有条件的县(市)级财政预算也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和管理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第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注资等形式,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第十七条 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及时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提出扶持重点,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第十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事项。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的使用。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第三章 融资担保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沟通协调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三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鼓励管理、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者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设立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
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创业基地。第五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政府对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货款发生损失的补偿,意义在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承担风险能力,提高其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和意愿;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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