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罚息率最高是多少,怎么算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 从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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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守哪些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附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 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 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帐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 存取款业务; (二) 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第三章 资金清算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帐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 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 紧急火额支付; (六)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网贷还不上可以申请停息挂账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在申请网贷的时候,借贷人和放贷人会签署贷款的合同,如果您的网贷逾期未还,需要按照合同计算利息以及违约金。
在通常情况下贷款机构是不会同意停息挂账的请求的,但是您可以和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是减免利息等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
停息挂账指的是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以后,在后续的还款日期中因为个人原因没有按期归还贷款的本息,银行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暂停了按期计息的账务的处理,将所有欠款项的余额及利息进行挂账,等以后再去处理。
停息挂账往往说明个人的征信已经受到了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借款人后续的贷款以及买车买房等。
资料扩展:
一、网贷逾期不还的后果是什么
1、高额罚息和违约金
高额罚息就是贷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所规定的金额从而计算相关的高额逾期罚息,如果欠款人把逾期的时间延长的越久,那规定的利息就会越高,但是再高也是不能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贷款不还也还会要求贷款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所以还是最好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避免后期造成更多问题。
2、信用受损
如果贷款不还,也会对其信用造成影响。如今有很多的银行和网络贷款公司都采用了共享体系,如果你在某个银行或者网络贷款公司贷了款不还。那么有可能其他的网络贷款公司或者银行就会知道你欠贷不还的情况,如果后期还想再次申请贷款,那就会很难甚至有可能贷不了款。因为你的征信已受损。
3、被各种手段催收骚扰
如果贷款不还,还有可能被网络贷款公司催收骚扰,24小时不间断的给贷款人或者贷款人的亲人发短信、打电话催收的方式还算是较轻的行为。有些网络贷款公司会把催收外包给专门催账的专业公司,这些专业要账人员的催账方式变化多端,甚至有的时候因为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的行为也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支零破碎。
4、情节严重会导致坐牢
如果欠款人坚决拒不执行还款义务,要当老赖,导致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是会追究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的。
二、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对付
1、出具借条时,要求对方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最好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按印(最好附有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日期,如果是付利息的借款注明利息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还可增加约定违约责任;
2、如果无借条等证明借款事实发生,借款人又否认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找见证人或知情人出面协调或出庭作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也可以在和对方接触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借款事实;
3、如果遇到借款人不知所踪,下落不明,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法院受理后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对方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将得不到立即执行。因此,要及时起诉,胜诉后再行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网贷利息太高,怎么投诉?
网贷利息太高,如果超过36%就属于高利贷,你只需要还本金和合理利息的部分,可以向银监会投诉。
投诉贷款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贷款平台投诉,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贷款平台投诉。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银行高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吗?
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银行高额罚息,这个不属于霸王条款,这个是正常的情况,因为是你违约在先,而且在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对于还不上贷款,也有详细的规定。
关于不还贷款。
不还贷款,贷款到期后迟迟拖欠不还;手头紧张一直还不上;东躲西藏欠债不还,以上这些行为申请人都是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的!
1、个人征信收到影响
欠钱不还需要缴纳罚息还仅仅是第一步,之后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还会收到影响。我们都知道现在十分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在大力构建信用,各个地区、部门、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都在逐步落实之中,各项惩戒与激励措施也都在不断完善和提升,个人信用在日后的生活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果申请人还不上贷款,那么在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将留下信用“污点”,日后再想申请贷款、信用卡将处处受阻。另外,一些朋友认为找一些不上征信的小贷公司办理贷款不就好了,这样自己的征信别人也查询不到,对于有这种想法的朋友,我想说想的太当然。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接入了第三方征信公司的数据,申请人在其他平台的借贷数据、购物数据、信用卡还款数据等等信息都能轻而易举的被调取出来,一旦登上小贷公司的共享“黑名单”体系,那么只要一家拒贷,家家都会拒贷,日后再想贷款就不可能了。
2、 受到频繁的催收
贷款催收有三部曲:短信、电话、上门。前期欠款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会通过短信或电话的形式好心提醒你:应该还钱了。但是到了后期,如果小贷公司一再提醒你、催促你还钱,申请人仍然无动于衷,那么他们可能会采取短信群发的形式,让申请人的亲朋好友都知道你在外面借了钱并且始终未还,让申请人的声誉受到损害。
另外,在贷款时有些小贷公司会让借款人在填写贷款资料时至少填写几个关系比较亲近的联系人,比如申请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同事等,有些需要申请人授权读取手机通讯录和运营商网上营业厅的通信记录。当申请人还不上钱时不但你有可能会遭到“电话轰炸”,就连申请人身边的家人朋友也有可能会收到骚扰,这将严重扰乱你和你家人的生活。
3. 产生罚息和违约金
无论申请人是在哪家申请的小额贷款,都会与借款机构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既然签订了合同,当然要按照合同办事,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一旦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欠钱不还,那么首先申请人遭遇到的就是罚息,并且有些机构还会按照合同内容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申请人还是一直都不还钱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请人的罚息将越来越多,日后申请人还款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人还是不还钱,那么催收人员有可能会上门进行催收,到你工作的公司进行讨债,这样一来申请人的工作饭碗有可能不保,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催收时申请人的态度十分恶劣,做出一些辱骂殴打催收员等无赖的行为,那么你就断送了与小贷公司之间商量的余地,将自己逼近了死胡同!所以欠钱不还时申请人也要摆正自己的态度,积极与小贷公司协商解决问题,这样还有可能获得宽限期。
4. 受到法院起诉
经过一系列的催收活动后,如果金融机构发现始终催收无果,那么他们可能会到法院提起诉讼,采用法律手段来讨回贷款,在这期间申请人可能会收到法院发出的催款函、执行文书等,一旦法院宣判完毕,那么即使申请人不愿意,也必须要执行还款裁决,否则法院会查询申请人的财产,或对其进行冻结扣押、或依法查封、或进行拍卖,总之,会用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来偿还欠款。
5. 情节严重可能坐牢
通常来说,欠钱不还这类事情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在法院执行判决下达后,借款人拒不执行裁决,坚决抵死不认,充当老赖,那就另当别论了,法院会追究刑事,情节严重的很有可能会坐牢,如果事情演变到这个地步,那就悲剧了。
不过总得来说,只有恶意欠款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非恶意欠款是不会涉及到坐牢这个程度的。不过,对于借款人来说,欠钱不还不但对自己没有好处,而且还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朋友,实在是一件不值得的是,作为借款人还是按照自己的经济收入与还款能力去借钱吧。
朋友做的黑口子贷款说不用还
不能。贷款不还首先或面临罚息和违约金,并且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会受损,还会被各种手段催收。欠款不还,金额比较大的,就会被起诉。一旦法庭宣判完毕,也必须得执行“还款裁决”。
一、高额罚息贷款合同一般都会有违约条例及有关罚息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按期还款,只需要正常还本付息就可以了,一旦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罚息。一般违约金在1-3%之间,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而且这是针对银行贷款,如果是小贷公司,很多都是按日计罚息的,一般一天万分之2-万分之五不等。
二、引来官司如果借款人不还钱,贷款机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败诉,不仅要面临资产被低价拍卖用于偿还债务,还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需要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约定,并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等费用,这些额外的负担是借款人违约的成本。如果借款人拒不偿还,还有可能被记入被执行人黑名单,一般上了被执行人黑名单,那很多事情将会受到限制。
拓展资料: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有以下后果:1、首先,贷款不还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这将影响到以后办理其他信贷业务。
2、贷款机构会收取逾期的罚息以及违约金,逾期时间越长,要支付的金额就越多。
3、如果逾期时间较长,金额较大,还可能会被贷款机构起诉。如果法院判决后,仍然不偿还的,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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