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交叉违约
所谓交叉违约(Cross-defaulting),是欧美国家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常见的贷款人保护条款,其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交叉违约条款设定的基本作法:一是规定违约的最低控制额度,而不是任何违约都视同为交叉违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和自由度。二是交叉违约只针对信用等级较差或财务状况相对较弱的借款人,以及风险较高的大型融资项目,对于评级较高的借款人则不作硬性的限制规定。对交叉违约规定的引入,有利于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保护贷款人的贷款安全,而且考虑到实际操作中,交叉违约的信息获取很困难,操作成本很高,银行使用交叉违约条款应当较为谨慎,所以流贷管理办法未将交叉违约作为硬性规定,而是作为约定事项来处理,体现出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有多家银行信用卡逾期超过四个月,单张逾期金额未超五万,多张总和超五万会判刑吗
会被判刑。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经银行起诉持卡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会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扩展资料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信用卡逾期不还竟然要坐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信用卡交叉逾期是什么意思?
信用卡逾期要立案的意思有二种:
1、因信用卡欠款被发卡行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诉讼。
2、因信用卡欠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以追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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