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护信用卡个人信息安全?
信用卡信息安全银行会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首先,信用卡背面有一个校验码,是三位数字,这个数千万不要透漏给别人,尤其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锁要校验码的,一定不要给。
其次,银行出的信用保障业务,你可以花几块钱购买流交通银行的是信用保障,每月三块,在用卡期间被盗刷,银行会全额赔付。
再有信用卡不交给别人去使用,不管朋友也好,生意伙伴也好,一概不给,能借出去钱也不要借信用卡。
最后就是注意你的手机安全,不要把银行卡的密码记录在手机上,更不要写在纸上,对于手机上装的软件,也要从应用市场上装,最起码有一个安全保障。
各信用卡机构属哪个部门监管?
各银行的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
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拓展资料: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 Card。
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原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保护银行卡信息不被泄露?
; 一、银行卡个人信息泄露4途径
1.办卡环节
在办卡环节中,客户申请信用卡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银行办卡人员私自倒卖;这其中包括银行内部或受聘于第三方的工作人员,相较之下,银行对于后者的监督难度大;
2.卡片寄送过程
在银行卡寄送过程中,不排除物流公司读取相关信息的可能;比如,快递公司有意要获得卡上的个人信息,技术上操作的难度并不大。
3.银行内部“转让”
银行信用卡部门将信用卡客户的个人信息集中“转让”给银行其他部门,如保险部门等,还不排除“二次转让”或“多次转让”;
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就将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同业或房产中介、汽车厂商等机构,第三方获得持卡人信息后,向持卡人进行业务营销。
4.街头陷阱
还有遍布网络和街道角落的“代办高额信用卡”等陷阱,以办卡的名义获取消费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属于“高危陷阱”。
代办高额信用卡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比如办卡人可以获取你的真实信息并对手机号码等加以篡改,办卡成功后留作自用,却告诉你办卡失败,让你不知不觉中欠下巨额卡债。
★重中之重:尽量减少办卡申请环节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想减少资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就要减少申请办卡环节,最好不要通过办卡员或是柜台申请,直接通过银行官网或是银率网等银行授权的网络将自己的申请信息递交给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另外,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保管信用卡要注意以下四点:
★ 勿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
★ 妥善保管银行卡签购单,对账单等单据应及时处理、销毁;
★ 不要在公共场所的电脑里留下卡号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背面的安全码信息等;
★ 任何情况下,银行职员或警方都不会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密码或账户转账,如遇此类要求,应及时报警。
银行卡信息泄露之所以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行业监管的缺失。但除此条款之外,有关商业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再难见只言片语。即使上述条款,也显然过于粗陋,难以发挥实际效力。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70条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什么单位
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而信用卡中心是属于银行内部机构,银行又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所以,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扩展资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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