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原则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资金紧张的约束,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利于集中资金,分散风险。近10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贯彻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它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推动的,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2)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失业保险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失业保险负有促进就业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失业保险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这种效率功能具体体现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上。公平和效率的两重性使失业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连接点,建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是两者兼顾,但从我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队伍年轻化这一特点出发,应当适当突出效率原则。(3)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许多方面的情况难以得出准确的预测,失业人员的结构和失业特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失业率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重点不一样,应当留有余地。除此以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我国的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和统筹基金原则,管理上政事分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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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福利损失?
2009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经达到1524亿元。如何使这笔巨大的资金逃离福利损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应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改革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制度运行和基金投资均应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而发行省级失业保险特种债券将可以有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日报:目前中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跑不过CPI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现在,中国1500多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在县市层面,您认为应当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收益率? 郑秉文:对中国而言,与其他社保五险基金的情况一样,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体制难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这样的投资策略已显过时,投资渠道狭小,投资回报率也很低。 根据2008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统计数据,多年来中国五险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不到2% ,而2000~2008年间,CPI分别是0.4%、0.7%、-0.8%、1.2%、3.9%、1.8%、1.5%、4.8%和5.9%,年均2.2% 。失业保险基金收益率显然难以战胜CPI,仅2007和2008年失业保险基金分别贬值高达2.8个百分点和3.9个百分点左右。 面对增速如此之快的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和如此之低的收益率水平之间的巨大矛盾,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贬值风险,失业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因此,改革失业保险基金投资体制和提高收益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长期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和统筹层次应以省级为主,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与强化省级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合为一体。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失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体制更符合国情。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建立失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是制订失业保险制度的首要课题。一般首先区别无业与失业。在我国还要区别失业青年与职工失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力量出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缺乏经验,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为此,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内原已有工作,因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失去职业的职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的需要逐步扩大到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目前世界上对新从学校毕业出来的独立劳动者,失业时可领取政府补贴的夫业救济的,只有丹麦和瑞典两个国家。
(2)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失业人员造成失业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无非是指本人所造成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或因过失被革职,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劳动争议导致停工造成的,或者不接受保险机构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而造成的失业;客观原因,无非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受环境所迫的,如企业破产、企业兼并,有就业愿望并登记申请和接受职业培训者。失业救济金只能发给非自愿性待业人员。其目的,是预防或尽量避免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产生擅自离职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他们躺在国家身上,不求上进,而领取救济金的现象。
(3)失业保险金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夫业保险基金,是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法走的、专款专用的经费。这项基金,一般采取单项建立和“现收现支”的筹集方式提取。提取率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和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的预测分析确定的。由于发生失业的原因很多,往往因时、因产业、因部门之间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也有所区别。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不能由企业单位直接支付,必须在较大的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以利于保险基金的平衡调剂,避免出现地区或行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没有统筹,就不能分担风险,也就没有保险原则的运用。
(4)制定适度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完整的失业保险内容包括: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通过培训与职业介绍,给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敦促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里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制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的原则,必须保证其根本目的的实现。待遇标准要适度。失业救济水平既要适当低于本人待业前基本工资,又要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救济金低于在职时的收入,以体现不劳动与劳动的区别。
保证失业者及其家属的最基本生活,才能保证失业者能够正常生活下去,并为以后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限方面,也必须相应作出规定,这有利于失业职工本人努力寻找重新就业机会而不致于依靠领取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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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的那个失业金,我以前用的那个159的那个号码没有用了,我现在用的是137的这个号码?
为深入推动失业保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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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证明材料
(一)
自2019年6月1日起,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申报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在2019年6月1日前根据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细化完善单位减员原因,并指导参保单位认真准确填写信息。
(三)
自2019年6月1日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时,应一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增加服务供给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供给,积极完善经办机构设置,推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能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五)要大力推行综合柜圆制。2019年底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厅已设置的综合柜圆窗口应都能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暂不具备综合柜圆制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失业保险金申领经办窗口。各地应在人社窗口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的自助一体机上增加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查询等业务。
(六)各地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76号)要求,加快市本级与所辖区、县失业保险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失业人员跨地区通办失业保险申领业务。原则上,2019年底前,市辖各区间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应实现通办;2020年底前,各市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应实现全城通办。
七
各地应加快推进“网上经办”,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核对、待遇发放、信息查询等服务。对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以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
八
要强化现有信息数据运用,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不再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经办服务。合肥市应在2019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各市要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比对校验工作力度,杜绝统筹区域内违规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现象,有效控制跨统筹地区冒领待遇行为。要通过比对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验证领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通过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安等部门的外部信息比对,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主体消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
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数据管理和报送,严格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础数据提取放入前置机。自2019年6月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可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查询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信息。
(十一)各市要切实负起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要以审计指出的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按属地分解下达,督促辖区各级人社部门发挥征缴、支付、基金监督等部门合力,追缴单位或个人违规享受的资金。其中,各地失信企业违规享受的稳岗补贴资金,应于5月底前全部追回,并于6月5日前将《失信企业资金追回情况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冒领失业保险金追缴情况,应按月填报《冒领失业保险金追缴情况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
(十二)要强化基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地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及时向其提供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发放地开展基金追回工作。
(十三)各地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至少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要加强财务管理,财务至少每月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推进财务业务信息共享,保证业务流与资金流匹配。
(十四)各市要抓紧制定完善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规则,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领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加快推进“社银接口”,在2019年底实现失业保险金全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要强化行政监督,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及时提示风险。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十五)各地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逐项编制失业保险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失业人员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十六)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和政策培训,提高经办窗口服务水平。要完善服务标准,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投诉。
(十七)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重要意义,把“畅通领、安全办”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和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措施之一,加大对省级深度贫困地区、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行蓄洪区的工作倾斜力度,指导上述地区抓好落实,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八)各市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抓紧梳理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政策,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及时按加以整改,并研究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来源 |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 | 宋卿
主办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失业保险风险防控要点和失业保险风险点有哪些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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