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参保了基本医保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医保的规定参不多,参保人罹患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1.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报销。
2.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3.参保人的子女是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是中国国籍的,不论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都可享受50%的报销比例,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生病时需在公立儿童医院或区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你所知道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不妨一起看看吧!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 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二
1 编制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编制,适用于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控制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 术语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在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3 基本原则
3.1 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福利的管理工作,以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工作准则。
3.2 随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的要求不断优化补充医疗保险福利。
3.3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科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编制、运行控制和优化宣传
工作;
4.2 公司执委会或公司执委会授权人负责审批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4.3 财务科审核补充医疗保险的预算并支付保费;
4.4 公司工会协助人力资源科宣贯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福利并参与优化方案制定;
4.5 采购及供应链管理中心采购补充医疗保险供应商并签订投保协议;
4.6 各部门负责向本部门宣贯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5 工作程序
5.1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保障型险和管理式险。保障型险的保险责任含疾病身故、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或残疾、意外伤害所致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以及住院补贴等;管理式险的保险责任含住院医疗、住院医疗津贴和女员工疾病等。 具体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职业风险等情况设定。
5.2 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例行工作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保费的缴纳、日常管理、投保年度末的结算、优化和续保工作,具体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例行业务控制流程,详见图1。
5.3根据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补充医疗保险应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人力资源部提
出优化建议,组织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按需报公司执委会或公司执委会授权人审批后实施。
5.4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审批后,人力资源科组织工会和各部门进行政策宣贯,工会和各部门按要求向本区域员工宣贯。
6 附则
6.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6.2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2017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三
为贯彻落实路局、路局党委有关精准救助的要求,切实减轻特重困职工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与激励作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14〕98号)文件精神,现对《太原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太铁社保〔2015〕463号)进行修订,提出如下补充内容,已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和路局第二届职代会第十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特重困职工医疗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
特重困职工应遵守我局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的有关规定。住院及门诊大额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路局帮扶救助的助医救助后,对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进行补助(含自费部分,限于药品、检查、治疗费。包括符合规定使用的血液蛋白类制品、体内植入材料费,不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治疗项目类及其他项所列费用)。
在职特重困职工名单由路局帮扶救助办公室提供,退休特重困职工名单由路局离退处提供。
2.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助,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1)累计在1000—30000元(含30000元),补助比例为85%;
(2)累计在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补助比例为70%;
(3)累计在100000元以上补助比例为50%。
二、特重困职工供养亲属医疗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特重困职工的供养亲属住院及被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认定为门诊大额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不包括自费费用)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供养亲属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特重困职工的供养亲属患重特大疾病但年龄不符合要求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
三、参保职工患重特大疾病的补助
路局参保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经各类医保及路局帮扶救助的助医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补助范围同特重困职工)超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路局社保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在不超过70%比例内提出补助方案,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社保处发放。
四、劳模医疗费补助范围和标准
劳模范围为《太原铁路局 太原铁路局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太铁办〔2014〕230号)文件所称的铁路劳模。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特重困职工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助。劳模名单由路局工会提供。
五、补助时间
特重困职工及供养亲属、劳模的医疗费用补助统一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办理。患重特大疾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应及时办理。
六、其他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计提比例的确定或变更,应履行路局有关决策程序。
2.经路局有关决策程序研究确定或变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计提比例后,应发文明确,并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计提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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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怎么赔付
法律分析: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2元。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医疗费用的,按下列条件给予补偿:一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共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8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60%支付给被保险人;二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就医的,发生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按90%支付给被保险人。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每一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三是已经申办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项目门诊的,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可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门诊治疗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怎么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有了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提高我们应对风险的能力,但是还不足够,想要在生活的意外和风险来临时更从容,就要配齐四大险种。点开即可了解:《有了社保,还要买什么商业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
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职工的医疗补助;
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职工的医疗补助;
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技术拔尖人才等特殊政策人员的医疗补助;
③企业确定的其他医疗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职工个人必须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部分自负的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不属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之外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签约并选择本补充医疗保险(具体适用方案和报销标准见签约附件)的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及国有、民营等其他企业、组织或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中国籍在职参保员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年龄从18周岁起至退休年龄止(男60、女55周岁)。不包括在中智公司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退休人员及在上述机构任职的外国籍人员。
退休人员统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中智公司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意外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需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进行全员投保。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享受同一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基础上方可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将不适用于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参保人应如实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并承担未如实告之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压(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对本补充医疗保险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中智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与中智公司签约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递交参保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北京市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无法在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第七条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
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子女报销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药品目录》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子女就医应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则(以一个自然年内子女第一笔报销就诊地为准)。
第十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满一年以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体检中心指定体检项目的健康体检,中智公司将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体检服务。参保人体检后,发现问题需要复查的,费用自理。中智公司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体检结果将作为审核参保人报销单据时的参考依据。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档体检中心的特需体检服务,用人单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几家体检中心内进行选择,并可自行选择体检项目,费用根据体检中心项目报价收取。
第十一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选择健康返还福利的,参保人及子女在一个补充医疗年度内没有医疗费用(含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支出的,可在该补充医疗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中智公司员工健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以领取健康鼓励费。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费,本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二)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三)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七)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八)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条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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