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
这个说法不成立。
保险要加大中介代理机构来销售,最终保险公司成为一个只设计保险产品,销售都让银行,保险中介等机构销售才是最佳的选择
仅供参考:
目前,保监会正在从上到下推动保险业升级转型,从上层的顶层设计到基层的实践创新,使保险业的发展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在一系列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公司高管及少数监管干部提出了“去中介化”的说法,甚至部分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这当然有保险中介“小、散、乱、差”的现实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保险中介的认识不到位、不成熟,笔者针对上述观念,多角度论证保险业的升级转型必然是在中介之内的转型升级。
保险中介的概念
(一)中介的概念
黑格尔认为,作为事物之间联系环节和事物转化、发展中间环节的中介,是普遍存在的。中介通过居间介绍、联系、调解、调和,使对立面之间同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中介既表现为非并存的物质客体之间的联系环节,又表现为每一物质客体转化或发展序列的中间环节。各种物质客体之间的这些直接的和间接的联系纵横交织,构成了整个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之网,中介就是网上的纽结或关节点,它们在不同物质客体间起着居间联系的作用。构成对立两极之间的中介,起某种居间联系的作用。两极对立在这些中介环节中得以“钝化”,甚至调解或融合,即通过这些中介环节不可分割地联成一体。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中介在客观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
(二)保险中介的概念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中介之内的保险业升级转型
(一)保险中介是保险业升级转型的转化器
中国保险业已进入深度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改革与发展论及最多的词汇就是“转型”。近年来,我国保险资产收益状况堪忧,销售渠道遭遇瓶颈,粗放式发展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凸显,当前行业内外关于保险业转型的呼声渐强,现实的发展困境是保险业转型的直接动因,但是转型的方向、目标和路径在哪里,不是简单的顶层设计所能解决的,而是要找到矛盾的转化器“中介”,需要我们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在通过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不断转化中实现保险业的转型。
(二)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传播的重要媒介
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寿险,对客户来说是比较大的一个消费,不像其他的快销品或是其他的原产品,消费者通过广告、媒体、其他的信息,自己都可以积累这样的消费经验。中介就是客户与公司之间重要媒介,告诉客户挑选什么样的保险公司,在交易中注意什么,这些只有保险中介可以做到,因为中介已经接触到了足够的客户、公司,有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保险中介是公司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者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利益平衡就是在两者的互动关系中利益最大化并稳定持久存在的状态或结果。保险中介的调整使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趋于平衡,保险中介机构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不稳定的二元结构,变成稳定的三角结构。
(四)保险中介是市场间接信用的缔造者
直接信用指的是自身建立的信用,间接信用指的是第三方介绍,推荐甚至背书。保险作为一种契约,是直接信用。保险中介,作为第三方介绍,推荐甚至背书,就是间接信用。
进一步讲,间接信用还比直接信用有效,甚至高于直接信用。在市场经济下,它可以使生产力扩增,使交易扩增。反之,则可以使生产力下降,使交易下降。保险中介作为一种间接信用,不仅应用广泛,还比直接信用更为有效。
(五)保险中介是尊重市场化规律的必然选择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由中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中介领域的成熟是市场化充分发展的标志。20世纪90年代我国保险中介的大发展、大突破,使寿险业初步实现了规模化,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产业基础。
(六)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历史证明中介重要作用
英国是世界现代保险制度的发源地,1575年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经纪人,1906年则出现了第一家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中介业务的结构看,传统上,保险经纪人完成了英国财险业务的60%以上、个人寿险业务的1/3以上、养老金业务的80%以上,而劳合社的每一笔业务都必须由经纪人来完成,更是体现了中介在英国保险市场的突出地位。
德国保险市场以代理制为主体,尤其是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辅之以保险经纪和直销渠道等保险中介体系。德国的保险中介行业中,以保险经纪公司和兼业代理为主的中介机构在2005年占据了市场份额的六成左右。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特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也是各具特色,但都重视培育中介市场的发展确是共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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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包括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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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的作用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
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保险中介的作用包括什么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保险中介对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行业发展历史来看,保险行业市场催生保险中介的诞生,而保险中介的活跃发展反过来又加速推动着保险行业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目前,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市场主体,不仅有着规范化的行业制度体系,还有着专业化的职业素养,被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接受与尊重。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加之受早期保险销售的狂热营销手法错误引导,社会各界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始终缺乏足够的正确认知与了解。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即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其业务范围包括:招揽业务的宣传推销活动、接受投保、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等。目前在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企业开发业务市场的主要方式与途径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三种代理模式各具特点,但毫无疑问,个人代理模式由于展业方式灵活,在市场应用范围也较广。不过在国内保险业发展初期,个人代理模式粗放式的人员管理,造成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初期发展缺乏相关经验指导,曾一度为行业发展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目前,国家越发重视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将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细化,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即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由于保险技术相对复杂,保单内容相对冗长,客观上,保险消费者需要一个为其提供保险建议、咨询的专业角色,而保险经纪人,则凭借其专业的保险知识,依据不同消费者的风险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中介服务。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主要指保险经纪公司。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资格要求有着具体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保险监督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经纪公司须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之下,保险代理人则因是保险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活动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看,同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从事的保险业务都涉及保险人、投保人;都以提供保险中介服务获取利益回报,的确容易令人混淆,难以区分。但事实上,深入对比下,两者之间却是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
从保险立场上来看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本质行为属性是推销,而保险经纪人的本质行为属性是咨询。因此,保险经纪人对于各类保险产品的判断与评价更加客观,保险立场上趋向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从法律责任上来看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行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办理相关保险业务,一旦因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过失或越权行为为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保险业务上来看
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自己公司的保险产品,在产品需求范围上存在局限性;而保险经纪人则不存在这种束缚,为了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保险经纪人会通过对保险市场各种类保险的了解,提供更丰富、灵活的产品组合,以满足目前消费者日渐定制化的消费需求。
从职业发展上来看
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核心是销售,因此更多锤炼的是销售技巧;保险经纪人的工作核心是咨询,因此需要不断补充学习大量的保险行业知识、保险市场动态,对职业素养提升有很大帮助。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曾是保险代理人。换句话说,保险经纪人可以成为保险代理人在职业维度提升上的一个途径。
同为保险中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之于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行业,区别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可以更好的满足自身保险服务需求;之于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二者差异,能够帮助其更好的规划职业发展方向。
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介入保险交易,推动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加快了保险公司与中间商之间的社会分工,提高了保险经营集约化程度,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险资源。《若干意见》提出“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第一,风险定价。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具备对风险状况进行定价甄别的能力,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帮助客户提高与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为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一致价格提供技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具备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使客户在保险交易中获得更合理的保险价格。
第二,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深入参与到企业、工程等保险标的一线,寻找可能的风险隐患、提供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指导,从而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减少风险损失。还包括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抢救施救工作以降低损失。
第三,风险顾问。是指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成本测算、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为风险处置提供专业化意见。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做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第四,损失评估。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参与到保险标的损失处理过程中去,为委托方提供损失原因分析、保险责任归属、理算报告出具等服务,确定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金额,为理赔提供实际损失价值参考依据。
第五,理赔服务。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在客户出险后,可以代表客户参与到理赔过程中,协助准备必要资料,与保险公司交涉,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协助客户处理赔案,争取及时、快捷、公平合理的赔偿,通过参与降低客户获得赔偿的难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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