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保险都有什么区别?
许多朋友会问百保君:你每天都在说买什么保险好,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有哪些坑要看看清楚。可是,我们连每个险种是干什么的都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这的确是百保君的疏忽,忘记了对险种最基本的介绍。今天我们就系统的讲一讲每个险种到底是干什么的。
重疾险VS医疗险
重疾险和医疗险都是对疾病风险进行保障的险种,许多人都会把这两个险种放在一起做比较,实际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保险没有对比的意义。许多人只看到重疾险保费贵,保障的疾病还是合同所规定好的,不在合同列明的范围内的疾病是不赔的;医疗险保费特别便宜,可以报销看病费用,甚至有些不限医保用药范围和疾病种类。就简单的以为买医疗险就够了。
不同的险种有其不同的保障作用和特点,重疾险和医疗险有什么不同呢?一起看下下面的这个表格:
保障期限和续保上的差别
重疾险的保障期限有非常多的选择可以选,有1年的、定期的、还有终身的。手头预算有限的就购买1年期的先过渡用着;等日后资金充裕了再换长期的,这就允许了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保险产品。并且重疾险没有续保的担忧,如果选择的是终身重疾险,只要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按时缴费,就可以一直保障到终身,没有续保的担忧。而医疗险则没有这个选择的空间,几乎全部的医疗险都是1年期的短期保险,需要1年1续,虽然保险公司都说不会因为单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改变而拒绝续保或提高费率,但总是不安心的。
疾病方面的差别:医疗险稍高一筹
重疾险的疾病保障种类都是在合同中一一列明的,不在列明名单中的疾病出险了是不理赔的。列明的重大疾病中至少要包含国家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余疾病为保险公司自行添加的,已经到达了100+的种类数,几乎已经覆盖了所有疾病。要知道国家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理赔率高达95%左右,已经足够了,其他的保障都是锦上添花的。
反观医疗险,医疗险的确是不限任何疾病,只要是因病住院,或看病配药花钱了,医疗险都可以进行报销,但前提是这些治疗费用和用药都为“合理且必须”。这样看来,医疗险在疾病的保障范围上略胜一筹。
理赔金额的差别:医疗险并非想赔就赔
重疾险的理赔是确诊即赔或达到某一特定的状态就赔付保险金;而医疗险的理赔则是根据住院后的出院小结和用药发票找保险公司进行报销。这是两者在理赔上最本质的区别。
重疾险赔付的是保险合同约定好的金额,20万就是20万,50万就是50万,非常清楚;而医疗险的报销则有一个“合理且必须”的原则,只有符合这个原则才能进行报销。我们来看下条款中是专门对“合理且必须”定义的。
这是啥意思呢?我们通俗地翻译一下:
1.跟住院疾病不相关的费用不赔
2.超过住院疾病正常的使用剂量的费用不赔
3.同等治疗效果,选择更贵的药的,不赔
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定要用进口药且还要报销的话,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1、医生说必须得用;2、没有同类效果的国产药。
其实我们没有必要特别担心这个“合理且必要”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只要我们好好的遵循医嘱,按照医生的方法去治疗,保险公司是找不到任何漏洞的。
理赔金用途:重疾险完胜
重疾险的保险金,只要你拿到这笔钱了,怎么用是你的事保险公司是不会来管你的。你用来治疗也好,用做孩子的教育金也好,放弃治疗出去旅游也好,都是随意支配的。
而医疗险就非常的仔细了,必须是用在因这一疾病导致住院的费用上,扣除免赔额之后,自费的部分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报销,是不会超过治疗费用的,最多报销100%。
所以,重疾险的理赔金,是完全可以自己支配的,那这笔钱具体可以怎么用呢?大致有这几种情况:
在国内接受正常治疗,除去免赔额之外的治疗费全部由医疗险报销。重疾理赔金还没怎么用。我们可以拿来日后的康复方面,请护工照顾起居;购买营养品补充身体;如果不能马上回到工作岗位的,还可以用来补贴家用。
不幸罹患重疾,国内医疗水平又有限,有了这笔保险金,我就想出国接受更高端的治疗,毕竟活着最重要。欧美和日本对癌症的治疗手段也是全球闻名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笔保险金安安心心的出国治疗。这个费用医疗险就不报销了,除非购买的是高端医疗险,但这不属于我们普通老百姓首要考虑的医疗险。
由此可见,重疾险的理赔金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尤其是在想要寻求更优越的治疗体验的时候。
推荐的配置方式是:重疾险+医疗险,两者都要配置。毕竟医疗险很便宜,对正常的治疗花销的确能起到保障的。
意外险VS寿险
意外险和寿险主要都是对身故风险进行保障。但同样都是保障身故的保险,这两个险种也是有不少差异的:
身故保障对比
身故分为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和自然身故。
意外险虽然保费便宜,保额极高,杠杆非常厉害,但是它只对意外身故进行保障;而寿险则是对所有身故都可进行保障,包括等待期后的自杀,或者猝死。
如果是意外身故,则意外险和寿险都可获得理赔;意外身故的定义是: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如果因疾病身故或猝死,则只有寿险进行理赔,意外险不赔。
这样看来寿险的保障范围是比意外险要大很多的。
伤残保障对比
但如果没有身故呢,只是伤残呢?根据保监会和医师协会制定的伤残标准,可以将伤残分为“全残”和“伤残”两种。所谓“全残”,大体上是下面的标准: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简而言之就是基本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全残的情况,意外险和大部分寿险都是有保障的。但是伤残,只有意外险有保障。
医疗保障
绝大多数的意外险都会附加意外医疗,这是一个很贴心的设计。虽然意外医疗的额度都不高,只有几万块钱,且只限定于由本次意外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但是比如在路上被车碰了一下,需要到医院进行检查,意外医疗就起作用了。
而寿险则没有这块保障。
免责条款
在免责条款上,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一些非正常的意外情况,比如有些意外险会对自然灾害、或者高原反应、或高危运动等情况进行责任免除,具体内容视条款而定。
而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相对来说会少很多。现在市面上的寿险产品,通常免责条款在7条左右。
并且在免责内容里,寿险主要是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责任免除,比如拘捕被依法击毙等情况。一个正常的公民基本很难接触到责任免除的部分。正常情况下的身故,甚至是自杀,寿险都会进行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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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危险所致的损失,运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依据合理的计算原则,共同建立保险基金,以待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险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
从立法和保险实务看,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基本类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51条);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内在区别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服务过程中,准确地对具体保险例子进行定性,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按保险制度内存本质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浅析二者的区别,以期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操作。
一、两者的保险标的不同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经济上的财产或自然人。国内保险法学者大多数认为保险标的等同于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规定则着眼于“物”而非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和相关利益。《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底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从以上分析可知,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该区别决定了两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二、保险利益概念对两者的适用不同
保险的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客体间存在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只有这种经济关系受到侵害时,保险事故才算发生,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此概念的运用其终极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补偿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均认可保险利益要领适用于财产保险,而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仍有争议。人身保险利益是英美保险法特有的概念,认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底,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而欧陆保险法学则没有将保险利益的概念应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只要投保人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即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兼采英美的利益主义和欧陆的同意主义原则。《保险法》第52条规定表明: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对血系、姻系之间的亲属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因抚养、赡养、扶养等关系形成的实用性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无保险利益的,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合同仍视为有效。
另外,财产保险分为积极利益保险和消极利益保险。积极利益保险指保险合同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积极利益,而所谓积极利益是指特定主体对某一财产或财产权利享有的可以积极追求的利益或利益关系。消极利益是特定主体对某一不利情况的发生可能带来的财产利益损失。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的区分还有利于鉴别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所谓责任保险则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49条)。这里的“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消极财产利益,其设立的目的依然是为了给补偿被保险人因任何法律规定、合同义务或其他事实而可能发生的财产负担,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对特定主体来说,积极利益意味着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丧失给该财产的权利主体造成直接的损失,它或是现实财产利益,或是期待财产利益,是保险事故直接作用的对象。而消极利益的责任保险并不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现存的财产利益,其目的只是预防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其他法定的义务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管是积极的财产利益还是消极的财产利益,这都是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而对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来说,因其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所以不存在“积极”与“消极”利益之分,甚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连保险利益都没有也可能。
三、超额保险不当得利对二者适用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保险和给付性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及不当得利的问题;财产保险为损害保险‘和补偿合同,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以保险利益为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对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能限于补偿利益受侵害的范围内,学界称此保险为“损害保险”或“补偿具体损失保险”。其以保险事故损失额为基础,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具有补偿性。《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不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之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所以学界称为“定额保险”或“补偿抽条损失保险”或“给付性保险”。人身保险标的的无价性,决定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从原则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性质为损害保险性质,称之为“中间性保险”,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因疾病或受伤接受治疗而不当得利,故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应对其适用。
四、保险人代位权对二者适用不同
所谓代位权,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示赔偿的权利”。其一方面确认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应因被害人已受保险合同保险而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也不因被保险人可由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少其保险赔偿义务,同时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从法的本质上看。此立法是为了解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发生冲突的问题而设制的。其具体适用,应依据各类保险的性质不同而相异。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是以保险利益为内容,以补偿性为特征,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取得不当得利,因此保险代位权适用财产保险合同是理所当然的。我国《保险法》第44条至47条,对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要注意的是,保险人代位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有排除适用的情况。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保险人虽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除了该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外,在其赔偿之后,仍不得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规定的立法理由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有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关系,利害一致,如保险人对之有代位请求权,实质上与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此达不到保险的目的,因此应予以禁止。
在人身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即使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双重地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和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属不当得利。如前所述,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的性质属定额保险,而医疗费用等保险则属损害保险,其合同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的费用,此类费用则是能用金钱价值进行计算的。所以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定额保险,如人寿保险等,但对人身保险中的如医疗费用保险等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保险则适用保险代位权。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得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法条在立法时忽略了人身保险中兼有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而简单地排除保险人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这是不恰当的。应当将此条款修正为保险人代位权不适用人身保险中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保险合同,但其对人身保险中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仍适用。
五、效力中止、复效条款对二者的适用不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在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的效力。保险复效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58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两条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其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因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如因投保人暂时不能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终止,此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则没有进行周详的保护,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能支付当期保费的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中止,不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并与保险人就复效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恢复。只有当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投保人没有申请复效或恢复效条件不能达成协议时,法律才赋予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
六、保险人对未缴保费的请求方式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而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未付保费的求济方式没有规定,依“法不禁止为自由”的原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但应注意的是,在分期给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第59条的适用问题。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可见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如同意承保,出具保单,依照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原理,第一期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此时仍然可以诉讼方式请求交付保险费,可见,第59条仅限于第2次以后末支付的人身保险费。
七、保险风险,保险赔偿金确定对二者适用不同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前者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而后者仍适用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前者不适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而后者适用于代位权的规定。因此,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风险内容在于被保险人本.人的身体健康、生命的长短及外在因素对被保险人侵害可能性(当然不排除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而财产保险中尤其责任保险的风险是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法定义务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以被保险人的特定行为决定或影响风险因素。例如,合同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来源于合同本身,即被保险人违约及因此产生的合同相对方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产品责任保险中,风险来源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本身可能给人身或财产带来的风险;而在旅游服务给游客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性特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危险性。而其他的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即便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这种过失也可能成为保险人免责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的因素(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过失正是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明确保险风险内容对二者适用的异同有助于确定两者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义务等。
在保险赔偿金确定方式上,人身保险除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保险性质都居于定额保险,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加以给付。其客观性较强。而财产保险则不尽然,尤其是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要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前提,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忽视。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责任和责任赔偿金本身须依法认定,因此证明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资料往往是调整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责任关系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有关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法原理,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经合同双方认可,但是如果上述资料反映的事实有误,甚至于虚假的时候,保险人抗辩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特别是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是通过法院判决形式确定的时候,由于责任保险赔偿金最终不归属被保险人(亦消极的保险利益),因此在诉讼中被保险人可能不会充分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利,有时甚至于同情或“吃大户”的心理,串通第三者主动认可超过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这种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书,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很难保证的。基于这种实际,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认定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任何法律程序或非法律程序,被保险人有通知保险人参加的义务,任何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在实务中,被保险人往往凭一张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拒绝赔偿不公在举证上非常困难,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碍,因为保险人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该判决或调解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另外,在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来确定,因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者串通交警执法人员扩大损失数额骗取超额保险金的情况很难杜绝。相对来说,人身保险的赔偿金或根据定额保险约定的金额直接给付或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情况定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第三者扩大损失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容易被识破。
八、保险赔偿索赔时效期限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可见,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要有所区别,视不同类型的保险而定,对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在此,我们要注意保险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保险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期限。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法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可见索赔时效期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届私力救济的范畴,而诉讼时效期内,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属公力救济的范畴;索赔时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保险法实务中,应注意两个时效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索赔时效内,一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其索赔时效权既已行使,依其为除质期间的性质,索赔时效自索赔权行使时终止。如在索赔中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则受诉讼时效的规定调整,即从索赔发生争议之日起,应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从此之日起计算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
总之,理解任何一项保险制度都必须首先理解保险业本身的经营目的和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理,以便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对价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目前保险业本身不够成熟,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弄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差异,其慈义不仅在于实务上理清有关保险关系,规范保险业的动作,更在于衔接保险法理论和保险业之间规则与被规则,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法律规制和法律保护的完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买哪种类型的比较好
最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和购买。保险一般买意外险、重疾险、寿险和医疗险。 意外险:投保门槛低,保费便宜,提供意外身故/全残保障,适合大多数人购买;重疾险:保障重大疾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获得理赔,核保严格,对健康要求高,适合健康体投保。
扩展资料: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个人买什么保险比较好
个人买保险一般是买重疾险、意外险、寿险和医疗险是比较好的。
意外险:投保门槛低,保费便宜,提供意外身故/全残保障,适合大多数人购买;
重疾险:保障重大疾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获得理赔,核保严格,对健康要求高,适合健康体投保;
寿险:保障身故,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补偿家庭损失,适合家庭经济支柱购买;
医疗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可报销医疗费用,为个人提供必要的保障。
买保险需要注意保额的选择、保障责任和合同重要约定。
1、保额的选择:根据投保人经济水平以及保障需求来选择产品保额,保额不要过高过低,合适才是最好的;
2、保障责任:在确保保障全面的基础上,再去追求分红收益,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保障;
3、合同重要约定:注意保险条款中的重要约定,如犹豫期、免责条款、理赔标准等,可以利用犹豫期避免退保损失,熟悉免责条款避免出险后不能理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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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比较和中银车险怎么样和三大保险比较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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