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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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在校大学生和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第七条 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捐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时,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集中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5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新生儿和新转入市区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户籍新迁入本市的居民,自户籍(学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已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保障范围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学生儿童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意外伤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中“乙类”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先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它具体标准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的成人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75%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案予以支付(每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万元):
(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按成人居民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额为7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
(五)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六)成人居民意外伤害和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辖区内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定点服务业务。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定,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转诊制。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应首先到所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须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外的,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人员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衡,须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等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经批准后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免征税费。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和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基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常住户口地的确认;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人员的身份认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社区或学校按参保人员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办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人员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待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试行)“和大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试行)“和大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区的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试行)“,城镇居民在石家庄市的显着数量的补充医疗保险暂行措施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把握好该器具。
2007年10月29号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长安区的西部地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属于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的医疗保险)覆盖的系统,非从业居民,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可参加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全年在市区学校与家长的帐户?城市,托儿所和儿童可以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条居民按照“低层次的,覆盖面广,与愿望的群众,属地管理,协调”的原则,注重保护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文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提高实施居民个人或家庭支付,政府补助,社会贡献相结合的方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固定收入的支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文章居民医保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和区政府共同负责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中心)管理器“,组织了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面积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的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居民医疗保险试点。(B)的发展,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C)是负责为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D)居民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E)是负责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F)协调处理居民的健康保险的争议。(G)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
第七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中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居民医保政策,提供改进的建议,并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B)编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帐目。(C)是负责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D)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E)会同物价部门定点医疗机构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和相关信息的审核。(G)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和个人的检查,考核和奖惩,政策执行。(8)负责财务,会计报表,汇总统计报表和完成居民医保的工作。(9)承办的工作站和居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居民健康保险咨询,查询。(10)管理器是负责全市居民医保业务指导。
第八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的面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良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B)是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保险登记,建立计算机信息,上传作品。(C)是负责协助收集居民个人或家庭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并汇报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工作。(D)是负责的居民医疗保险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E)是负责居民的健康保险卡和释放的病历,医疗保险手册。(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用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H)承办居民的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一个医疗保险分公司或??确定负责居民医保的人。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发展。(B)认真贯彻落实居民的健康保险政策,法规,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C)是居民档案建立,登记和汇总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消费的健康负责,按照规定的实施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及时传递到医疗中心,并提交报表。(D)负责承办的参保居民首次诊断的定点,转诊工作的要求;(五)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是负责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监督,检查。(F)承办居民的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对象
第二十居民医疗保险和特定的对象,包括:(一)小学和中学的学生在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的范围。(B)占全年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的学生在市区学校与家长?城市,幼儿园的幼儿。(C)18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居民在学校。(D)就业年龄(女性超过18岁的年龄,以50岁的年龄和男性超过18岁的年龄60岁),并没有参与在工人的医疗保险,并拥有一个残疾人卡“的人民中国大陆,属于一个二级残疾居民,雇主,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E)有工作能力,在劳动就业年龄,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居民,自愿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就业,必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F)岁以上的50名妇女和男人的年龄在60岁以上的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活动。(B)异地退休,享受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的人员。(C)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第四章被保险人登记
12户居民的投保条件,根据我的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和低保证复印件,和一份在小学和中学的帐户在农村地区的学生,他的父母常年在城市市区学校,幼儿园和儿童应与父母的“暂住证,教育部门的证明到我的住所或临时居住许可证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居民申请医疗保险,按照我必须填写在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登记)申请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3工作站,接受居民时,被保险人医疗中心登记核准的付款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更改记录,应实施细则“第10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文件符合要求的相关记录进行登记,并批准。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被保险人于今年12月31日,注册。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保险登记,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医疗中心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为每个应用程序为参保居民有关计算机信息,并传送到医疗中心或提交相关信息,及时处理。
第16届保险中心的审查和确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发送或提交确认的,及时的信息,并按照编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费计划“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医疗保险手册附表所发出的,适当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反馈,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发放医疗保险卡,病历,医疗保险手册基础的集合。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城市市区,死亡等,应处理好之间的关系终止的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卡注销手续。我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将不予退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符合的条件,在每月10日的医疗中心,以处理。(A)由失业到就业的居民,需办理医保关系终止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劳动合同就业。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B)户籍迁出本市城镇地区,需办理医保关系终止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医保卡。2,家庭迁移证及复印件。(C)居民的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保险卡注销手续,直系家庭成员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处理: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第五章提高基本医疗保险
第18条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居民构成政府补助资金和对社会的贡献。居民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医疗中心,负责收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协助收集;政府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19条的支付和政府补贴的居民如下:首先,在小学和中学的学校的学生和18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00万意外伤害费用)。一,两个人,残疾人,获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晋州闵个人不缴纳的全额资助的各级政府,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50元的补贴,在各级政府。居民18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300元每年(其中6亿美元的成本意外伤害)。其中包括:一,残疾人,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靳据黾个人不缴费,完全由政府补贴,各级岁以上的60个低收入家庭居民个人交纳100元,200元的补贴在各级政府,女性超过50岁,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个人缴纳200元,100元的补贴,在各级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缴纳250元,50元的补贴,所有各级政府。
该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的贡献,政府补贴需要到被调整的收入和支出在医疗中心把前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在金融部门调整计划的建议,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1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实现预付费系统,在年度基础上支付。9月1每年11月25日的集中处理保险登记,变更支付和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的时间。期限为参保居民应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根据规定的标准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启动阶段在两个月内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保险登记,集中处理期间的费用支付。新生儿和进入新的小学和中学的学生,18岁及以下年龄在学校的非本地居民,户籍落户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保险人支付,但不集中处理期间,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支付。
第二十二条医疗中心位于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居民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货款,居民应采取他们的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在保险登记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收入过渡户,到年底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分行,医疗中心健康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居民的财务决算和结束的月收入家庭的平衡。商业银行应满足支付需求的居民,及时传输居民个人支付的医疗中心的信息。
第23条保险中心分区的居民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相应水平的财务报告居民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政府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编制的居民收费汇总表,,区财政局收到转介到之日起20日内,政府补贴资金上缴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中央,省,市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及时的帐户,以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使用。居民医疗保险的市,区两级政府补助资金的财政负担,应列入财政预算,完全处于同一水平。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24条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建立个人帐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参保居民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成立一个独立的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保健中心成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每月支出在上个月,编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及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类医疗中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家庭,以确保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免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计息办法参照工人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29条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居民属于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紧急疾病目录所列疾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住院,门诊紧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以外的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30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二级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医疗机构医疗,$600,$90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的分类,参照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执行基本标准。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第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实施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案件之一。
第31条的居民一次住院处理时间入院和出院手续。紧急住院不间断的,被认为是住院。确定医疗保险年度第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多年,出院结算时间。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个医生在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治疗为60%,50%,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年份居民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比例,连续投保五年以上,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每增加一年,这一比例可能是相应增加了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互不视为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认沽(定向)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和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实施医生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驻地医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5%之首,其余85%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基本药物目录属于“B类目录药品,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居民使用的单位价格在1000以上的一次性医疗成本材料,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在该领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被批准的比例降低了5个百分点的比例相比,与相应的水平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
第34条在年度基础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为25000元。超过限额,根据石家庄市重大金额的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居民。
第35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的发展前。
第七章卫生服务管理
第36条的居民对医疗的首诊定点系统的实施。
应该是在我的实际情况,按照第37条的居民,最近的方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我第一次访问,是确保全年保持不变的水平。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您必须先成为一名医生确诊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诊的诊断和治疗,因病情需要咨询的,应该是第一次访问是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不得随意转出。
第38居民患病他们的医疗保险卡和医疗的医疗记录。
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检查病人的医疗记录和健康保险卡,发现医疗记录和健康保险卡冒用的,一律拘留,并及时报告医疗中心。
第40条居民的紧急救援属于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疾病疾病最接近方便的医疗紧急疾病,但它应该是在五日内处理程序的紧急救助病种的医疗中心识别,鉴定,住院费,您就可以使用健康保险卡不符合要求的紧急或不办理认定手续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账结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支付。
第41条的居民首次访问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支付。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一个项目范围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质量标准,监督和检查,费用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43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药品使用的诊疗项目在石家庄市的医疗服务和收费,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44条规定,第一次被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中心的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居民,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和医疗记录。
第45条为了方便结算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医疗中心,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保健中心。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居民医疗待遇,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的排放标准及转介,转诊制度,不得被无理拒绝,推诿,滞留和转移的住院医师。
在住院的居民“第47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及时和准确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上传医疗中心。放电的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亲属,以验证住院医疗费用,签订无病人或病人家属签订了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争议的情况下,医疗中心处理。从医院或应急救援终止与剂量急性排出的居民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的金额不超过7天剂量的第15届中国草药。
有限公司第48条居民居住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转移的情况下,你需要在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公室处理。
第49条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普遍存在的物种指定的医疗中心找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定管理结算另行制定。
第50条限制居民的城市的城市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移到外地的诊断和治疗,应该是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建议,健康保险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了“意见报告,转诊前批准的保健中心。
第51条居民的医疗保险不适用于医疗领域和搬迁人员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第52居民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53条的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和对方的居民应负责的医疗费用,居民将无法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章结算和报销医疗费用
第54条规定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解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我应该记录了他们的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成本负担得起的个人,由指定医疗机构结算。
第55条医疗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第56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而不是作为一个入场。
第57条居民在应急救援的目录中所列的疾病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与当地的医院,医院所有的医疗记录的诊断和治疗医疗费用的详细信息,医疗费收据,医疗保险卡,医疗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核报销。
第58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的医疗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先进的第一个个人密码的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包括在住院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转移到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领域的医疗费用,第一个人进步,诊断和治疗结束后,通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并将其移交到外地,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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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由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在校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到学校、幼儿园,做到应保尽保;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及时提供新生儿落户信息;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城镇居民宣传动员、参保工作;县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
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承办县城内城镇居民(学校、幼儿园除外)的参保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保证、IC卡的领取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教中心、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六条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含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等。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七条参保人员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八条
(一)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个人缴纳17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2009年征收18周岁以上居民下半年医保费标准为个人缴纳85元,其中含大额医保费25元)。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助。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十条各类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作为医保专管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入托幼儿办理参保登记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报缴县医保中心或指定的银行帐户。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幼儿园之前的儿童可不提供照片),到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居民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县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低保对象;
(二)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
(三)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县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要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各类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新生儿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一)各类学生、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缴纳本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二)十八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十八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均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预缴费及变更居民医保信息。2009年征收半年医保费并报销下半年医疗费,2010年1月征收2010年度医保费,以后每年9至10月份征收医保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十四条县医保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医保中心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支付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十九条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第二十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IC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此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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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是什么?
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基本分为医疗期待遇、医疗待遇和疾病津贴。
对于想知道医疗保险如何挑选的朋友,请看这里:《医疗保险哪种最好?这样投保准没错!》
医疗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那么购买百万医疗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1、续保条件
市面上的百万医疗险很多保障期限只有1年。
因此在保障期限满之后我们会面临续保问题,所以续保条件是否宽松就比较关键了。
我们在挑选百万医疗险时尽量挑选续保条件比较宽松的,市面上也有一些有保证续保条款的百万医疗险,这类产品的续保条件是比较宽松的,值得我们关注。
2、注意健康告知和免责条款
健康告知不仅关系到我们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承保,还影响到后续的理赔。
而免责条款则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3、免赔额
百万医疗险一般都会有1万的免赔额,这代表我们的医疗费用只有达到这1万免赔额标准,费用才能报销。
因此我们在投保时要选择免赔额比较低的,这样能报销更多的费用,需要我们自己支出的费用就少一些。
因此我们在投保百万医疗险时要注意健康告知和免责条款,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奶爸总结,虽然有了社会医保的基本待遇,但是同时配置上商业医疗险才是最好。
关于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环节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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