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税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第六条 本市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政府的补助组成。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按年度筹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机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第九条 符合条件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省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市与区(县)政府现行财政分担体制为基础,给予定额补助。第十一条 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参保人也可向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保险费。
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第十二条 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已办理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的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第十三条 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一)困难居民;
(二)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三)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六)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特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根据《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5〕37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部门工作职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医保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劳保所或人保所)分级负责,村(社区)委会协助办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在昌的省属高校、市属高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普通门诊包干费用的拨付和住院医疗费用核报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收缴、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起草和签订,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协议签订,资金申请、拨付,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区)各级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参保居民参保信息的核对、确认,申请拨付特殊人群补助款;
(四)负责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财政补助款的申请,住院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风险储备金、大病保险费、住院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拨付工作;
(五)负责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单次医疗费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资料的审核,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
(六)负责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制作、管理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接受参保居民的政策咨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调研,指导和管理乡(镇)医保所工作;
(八)负责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收费、入出院及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设备的购买和日常维护。
三、乡(镇)人民政府(医保所)、街道(劳保所或人保所)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解释以及参保人员名单、个人缴纳医保费用汇总、复核和上报;
(二)负责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的审核、比对、录入、变更;
(三)指导村(社区)委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开具缴费通知单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负责参保居民社保卡的领取、发放;
(五)负责办理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
(六)负责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生育医疗费用,单次医疗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下报销材料的审核、支付工作;
(七)负责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单次医疗费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相关资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城乡居民特殊群体补助申请相关资料的审核,报送县医保局复审;
(九)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信息的录入、统计、管理和上报工作,在当年收取医疗保险费前制作好各行政村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交给村委会工作人员;
(十)负责本单位支付的医保基金账务处理工作。
四、村(社区)委会
(一)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和参保动员工作;
(二)负责参保居民的参保登记、保费收取、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参保信息公示,及时将所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上缴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负责参保居民社保卡的领取、发放;
(四)负责监督检查参保居民医药费的报支情况,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收款收据的开具,并认真核对、妥善留存和向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各类人员参保缴费
一、一般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首次参保
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的,在每年10-12月期间,按以下流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下同),及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其中属于新生儿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街道劳保所(人保所)申报参保;
2、街道劳保所(人保所)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复印件存档,并办理参保登记,生成个人社保编号;
3、参保人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4、街道劳保所(人保所)整理好参保人制卡所需资料,报送县(区)医保局申报制作社会保障卡;
5、县(区)医保局报送省人社信息部门完成制卡后,接收并转发给街道劳保所(人保所),由街道劳保所(人保所)发放给参保个人。
(二)农村居民首次参保
属于首次参保的农村居民,在每年10-12月期间,按以下流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其中属于新生儿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村委会工作人员申报参保;
2、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复印件,并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给参保人,一联村委会留存,一联上报);
3、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收齐本村参保人员缴费款后,统一将新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相关复印资料、收款收据(一联)等交乡(镇)医保所;
4、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在对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医疗保险费和收款收据核对无误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计算机系统并生成缴费信息,开具缴费通知单,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按通知要求到银行缴费;
5、乡(镇)医保所根据村委会缴费的银行进账单,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将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盖章,返回一份给村委会;
6、乡(镇)医保所整理好参保人制卡所需资料,报送县(区)医保局申报制作社会保障卡;
7、县(区)医保局报送省人社信息部门完成制卡后,接收并转发给乡(镇)医保所,由乡(镇)医保所发放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发放给参保个人。
(三)未取得户籍人员首次参保
未取得户籍人员,在每年10-12月期间,按以下流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
1、参保人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所在社区(街道)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核实情况后,开具参保人身份证明,明确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等相关信息并办理参保登记,将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生成个人社保编号;
2、参保人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农村居民
1、参保人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后,开具参保人身份证明,明确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相关信息并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给参保人,一联村委会留存,一联上报);
2、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收齐本村参保人员缴费款后,统一汇总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收款收据(一联)等交乡(镇)医保所(后续程序按正常农村居民首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程序办理)。
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参保资料提交给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临时医保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临时医保卡交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参保人。
参保后,今后年度参保人按参保所在地一般城乡居民正常续缴参保费。
(四)外来经商或务工人员首次参保
外地来我市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以下流程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暂住证或乡镇(街道)的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到居住地所在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复印件存档,并办理参保登记,生成个人社保编号;
3、参保人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4、县(区)医保局整理好参保人制卡所需资料,报送省人社信息部门制作社会保障卡,完成后接收并发放给参保个人。
参保后,今后年度参保人按参保所在地一般城乡居民正常续缴。
(五)城乡居民续缴
1、城镇居民正常续缴。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在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2、农村居民正常续缴
(1)每年集中缴费期内,由村委会安排各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应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收取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给参保人,一联村委会留存,一联上报);
(2)缴费完成后,村民小组将收缴的保险费和应留存的'收款收据报村委会;
(3)村委会对保险费收取金额和单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汇总登记,填制《参保人员登记表》,将其中一联收款收据留存;
(4)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参保缴费信息登记表、收款收据(一联)等交乡(镇)医保所;
(5)乡(镇)医保所对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缴费情况和收款收据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缴费信息,开具缴费通知单,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按通知要求到银行缴费;
(6)乡(镇)医保所根据村委会缴费的银行进账单,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将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盖章,返回一份给村委会留存。
3、城乡居民中断补缴
城乡居民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中断缴费后续保时需补交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在每年10至12月按相关身份群体缴费流程补缴费用,自补缴费用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校大学生
(一)首次参保
(1)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大学生携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登记,填制参保登记表;
(2)学校汇总登记表及参保登记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信息系统,生成大学生参保补助核算清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4)财政部门将大学生参保补助拨付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后,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登账手续;
(5)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整理出参保大学生制卡资料,报送省人社信息部门制作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接收并转交学校发放给参保人。
(二)正常续保
(1)已参保学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由学校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信息登记表,经学校汇总并核实无误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与信息系统中参保信息核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参保情况,生成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财政部门核拨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特殊人群
(一)财政帮助缴费对象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城乡居民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家庭整体参保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以及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等的11类特殊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帮助承担,其参保缴费按以下流程办理:
1、城镇居民家庭整体参保中的70周岁老人
(1)在每年参保缴费期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其社保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户口簿中全体成员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确认;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成该类参保人员名册,核算补助资金金额,统一向县(区)财政申请拨付。
2、农村居民家庭整体参保中的70周岁老人
(1)在每年参保缴费期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其社保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户口簿中全体成员参保缴费凭证,向所在村委会申报;
(2)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收取申报资料并登记后,报乡(镇)医保所审核,再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确认;
(4)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成该类参保人员名册,核算补助资金金额,统一向县(区)财政申请拨付。
3、其他10类群体
除“以家庭整体参保70周岁老人”外,低保对象等其他10类特殊人群,须报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携带享受待遇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须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所在的村(社区)委会申报;
(2)村(社区)委会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收取申报资料并登记,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再报县(区)民政部门复审;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在医保系统进行确认操作;同时将该类人员名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交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4)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人员信息,生成财政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及时将核拨资金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新生儿当年参保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可从出生当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流程如下:
城镇居民
1、参保人父母携带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资料并办理参保登记,生成个人社保编号;
3、参保人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4、县(区)医保局整理好参保人制卡所需资料,报送省人社信息部门制作社会保障卡,完成后接收并发放给参保个人;
农村居民
1、参保人父母携带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申报参保;
2、村委会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资料并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给参保人,一联村委会留存,一联上报);
3、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收齐本村参保人员缴费款后,在一定时间内统一汇总将新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收款收据(一联)等交乡(镇)医保所(后续程序按正常农村居民首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程序办理)。
(三)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回我区人员、外市户籍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新生儿、低保资格取消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人员、劳改服刑期满人员、外省户籍新迁入人员、70岁以上免费人员当年参保
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回我区人员、外市户籍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新生儿、低保资格取消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人员、劳改服刑期满人员、外省户籍新迁入人员、70岁以上免费人员当年参保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此外(1)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2)毕业大学生提供大学毕业证,(3)原非南昌市户籍新迁入人员提供迁入依据材料,(4)回国的出国人员提供回国签证,(5)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证明材料,(6)就业再次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明,(7)新生儿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收取相关复印件存档,并办理参保登记,生成个人社保编号;
3、参保人凭个人社保编号,前往指定联网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领取银行开具的进账单;
4、县(区)医保局整理好参保人制卡所需资料,报送省信息中心制作社会保障卡,完成后接收并发放给参保个人。
四、参保居民参保变更
(一)基础信息变更
1.参保居民参保后需变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时,持户口簿、社保卡和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变更计算机系统中的居民参保信息,对变更姓名、民族和身份证号的,换发新社保卡。
换发新卡的,由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所需相关材料,统一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制卡程序办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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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4年的320元。2015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2015年,强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这么做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管理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基金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做好基金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方法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复合付费方法,切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明确基金监管职责,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强化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和服务;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安全;逐步形成支持城乡联动和跨地区协作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各地还要主动稳妥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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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居民医保后上班了怎么办
交完了城乡居民医保后又参加了工作,那么应该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来的城乡居民医保应该停掉。
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扩展资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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