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意外保险买哪个保险公司的
1、球类运动保险
如果你平时爱好打篮球、踢足球等,就一定知道,这种对抗类的球类运动,很容易受伤,那么就需要一些保障球类运动的保险。如果是一般的球类运动:小米综合意外险2020值得考虑,平时打篮球、踢足球,不小心受到的意外伤害,都能保障,但参加有奖金的业余赛事是除外的。如果喜欢参加业余比赛:“中意财险的众行天下”能保障多种运动的业余比赛,太平洋财险的 “多运动产品意外险” 能分别对足球和篮球的业余比赛保障,而且价格都不贵。球类运动对抗性比较强,大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比如踢足球的时候注意护腕护膝,打篮球的时候要穿合脚的篮球鞋等。
2、跑步健身意外险
现在,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健身方式选择了跑步。有些人是为了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有些人想要苗条的身材,可以选择如下保险。如果是跑业余比赛的马拉松:可以选择“平安马拉松意外险”,85岁前都能投保,一天只要8块钱,还有猝死保障,非常适合跑马拉松的朋友。如果看重保障全面:小米综合意外险2020不仅可以保障跑步运动意外,还可以保障高空坠物、交通事故等意外。
总的来说,能保障跑步运动的意外险还是比较多的。大家既可以选择专门保跑步运动的意外险,也能考虑保障比较全面的综合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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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意外保险哪里买可以当天生效
不同的意外险产品,生效时间是不同的,有次日零时生效的,也有3、4天以后生效的。当天买当天就生效的意外险产品也有,比如航空意外险,当天航班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当天就可以享受保障的。因此要知道购买的意外险产品多久生效,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像短期的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保险产品,一般都是指定投保后3天生效,并不会当天买当天生效。
比如在购买寿险作为主险产品时候,有些保险公司会有一些意外医疗的附加险,如果上面没有对生效时间做限制,一般投保后,保单生效当下即可享受保障,只要不是高危运动,比如打篮球,跑步锻炼发生的意外一般都是可以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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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意外保险在哪里购买
体育运动意外保险在各大保险公司均有出售,比如平安保险、众安保险等,可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或者直接前往保险公司线下网点购买。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体育运动意外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额等方面都是有所差异的,不过一般都可以保障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建议在投保的时候还需仔细阅读保障范围等细则后再考虑是否购买。
篮球意外险的投保渠道还是有很多种的,主要还是可以分为线上投保和线下投保。
其中线上投保用户可以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找到篮球意外险这一险种,提交个人资料信息之后直接投保,也可以通过一些保险第三方销售平台来进行投保。
线下投保则是用户携带个人身份证直接前往保险公司网点办理投保手续,也可以联系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办理投保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进行投保的,承保方依然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这个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只是和保险公司形成了一个合作,只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还是通过保险公司。
现在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是有推出专门的篮球意外险保险产品,篮球意外险主要保障因为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篮球意外险保障包括身故保障、伤残保障、医疗保障、运动意外骨折保障等。此外,篮球意外险一般都是会对运动项目进行严格规定的,对于一些明显风险特别大的运动项目,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是不会承保的。特别是需要参加正规比赛的小伙伴,对抗会比业余打篮球更激烈,更需要篮球意外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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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举办篮球比赛了,打算为每个参赛队员买个意外伤害保险,不知道应该有没有这类保险可以供选择
篮球比赛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您单位组织了篮球比赛,要想提高参赛选手的保障,及时为其购买保险是必要的。
能不能为参加的人买比赛类的保险?可以投保哪些保险
是可以的,如大众的“赛事安心”保险计划高风险运动计划就很不错;篮球比赛过程中各种意外磕伤情况在所难免,在投保的时候,建议您可以适当提高意外医疗保障,建议不低于2万元。为您单位参加篮球比赛的同事买保险,建议您根据您单位具体的篮球比赛活动的风险性以及保障需求来合理选择保险产品。另外,选择合适的产品离不开专业投保平台的选择,是全国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欢迎您前来选择。“赛事安心”保险计划高风险运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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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训练营给学员买什么保险?训练过程中会有些小伤,请问买什么保险合适呢?
如果在打篮球时出现人身意外,可以选择运动保险和篮球运动意外保险。相对而言运动保险对专业运动员效果更好,所以,建议购买篮球意外伤害保险。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以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
意外伤害保险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意外伤害的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打篮球时由于意外或者他造成的伤害都可以投保,比如说:由于场地湿滑导致意外摔倒,骨折;他人扔篮球时,不小心击中头部等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
● 必须是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 也必须是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另外,非疾病导致的意外才能得到赔付。如果是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
篮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责任人要不要赔偿?
适当的体育运动,对人的身心健康有益。不过,诸如打篮球等较为激烈的竞技运动中,受伤是难以避免的。事实上,原本的“球友”因为赔偿问题“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也都屡见不鲜。
那么,受伤的一方能否向行为人要求赔偿?可能还涉及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以往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已经明确,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原则上不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赛事主办方、学校等相关主体,如果没有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无特殊情形
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王兵与刘强等多人在河南许昌某中学篮球场相约踢足球。刘强在防守过程中,与王兵发生冲撞,导致其受伤。后经鉴定,王兵构成十级伤残。他认为,刘强在防守中将自己碰倒,导致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后因协商无果,诉诸法庭。王兵要求刘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多元。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体育竞技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常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对该活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应当是有预见和认知的,因此刘强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等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刘强赔偿王兵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18.39元。
一审判决后,刘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确认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也有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分担损失。
2017年2月,李正与周南峰在打篮球时发生冲撞,导致李正摔伤骨折。随后,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此案时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公平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特殊情形,比如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人分担损失;意外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中受到损害。
适用公平原则的意外伤害应限制在极少数意外伤害事件中,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
行为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李正随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事实上,最高法民一庭就此类案件的审判也给出了意见。在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集成(四)侵权责任篇中指出,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学校、赛事主办方等应尽到
自身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是在学校的未成年人,或者参加了竞技类的比赛活动,学校、赛事主办方等主体若未尽到自身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2015年5月,李红梅和杨怡都参加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举办的一场羽毛球赛。混双比赛中,李红梅与杨怡在争抢一个球的过程中,被杨怡击中左眼受伤。后经鉴定,李红梅构成十级伤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杨怡与李红梅之间,应属于体育比赛中的合理碰撞,杨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赛事秩序册的第10条第5项中明确规定,运动员报名参赛前,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免责协议,方可参加比赛,李红梅未按照比赛秩序册上的该规定购买相关的意外险,与组委会也没有签订免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作为该项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运动员的人身应尽到保障义务,未尽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购买保险参赛,比赛的主办承办方未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保障义务。应由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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