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怎么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一、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事情告知保险公司;
二、准备理赔材料(理赔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原始发票即费用明细、门/急诊病历/手册、门诊发票即费用清单、受益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即可领取理赔款。
【拓展资料】
什么叫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产品,若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此为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在遭受意外伤害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造成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等,则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给付一般是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其派生责任还包括了医疗费用的赔付,误工费的赔付,丧葬费等。具体可查看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保险金赔付的。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一、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当地丧葬费用标准进行赔偿。
二、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床位费、输血材料费、等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意外险怎样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
一、椎间盘突出症。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理赔方法如下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意外伤害险住院如何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
一、椎间盘突出症。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理赔方法如下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意外险的赔付标准
一、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二、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三、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着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的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远距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指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规定得十分详细,购买的意外险险种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时,要保存好在医院治疗时的费用收据,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费用也可以保险公司报销,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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