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生医疗保险参保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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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1、北京市儿童医疗保险报销主要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比例一般在50%-70%之间。
2、儿童医保报销范围:概括就是一加五,一就是住院的费用,五就是五个(门诊)大病。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比例
1、北京市儿童医疗保险报销分为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其中门诊报销标准为650元,上述部分报销标准的5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1000元,报销标准650元,上述部分报销标准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报销总额17万元。
2、参保的孩子可以报销(2000-650)*50%=675元因病门诊费用2000元,或者3500元因病门诊费用,则可报销(3500-650)*50%=1425元。一个参保儿童,若因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30000元,则可报销(30000-650)*70%=20545元;若因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55000元,则可报销(55000-650)*70%=38045元。
3、提示:北京市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如果是重大门诊疾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上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标准为650元,医疗保险年缴费限额为2000元。如果是住院报销的话,起付线标准以上,也就是医疗费用超过650元报销70%,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儿童医保报销范围
1、概括就是一加五,一就是住院的费用,五就是五个(门诊)大病,一个是癌症的门诊放化疗,第二门诊肾透析,再一个肾移植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再有就是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
2、除了上述五种疾病等门诊费用报销以外,一些普通的感冒发烧等门诊费用是不报销的。不具备北京城镇户口的外地学生暂时不能享受到这福利。
北京大学生一老一小保险
一、北京一老一小保险参保范围
1、城镇老年人的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2、学生儿童的参保范围: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扩大至北京生源外地上学的全日制大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城镇老年人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三、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参保费及所需材料
1、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老人参保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2份。
2.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300元现金。
3.两张1寸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
4.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5.《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2份。
6.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等人员)。
儿童参保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各2份。
2.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100元现金。
3.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4.两张1寸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3岁以下除外。
5.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等)。
四、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中的学生儿童,需持本人户口簿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对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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