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的劳动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工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外省市驻京企业、市、区、县属企业,下同)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职工;
(三)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职工;
(五)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工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补贴。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八条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工单位代为扣缴。
用工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另行制定。第九条 用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转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集中使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市劳动局负责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市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用工单位须在15日内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该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移交手续;失业职工须自接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救济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发给《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失业职工从领证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企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之一。缴纳了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段时间的失业金,缴纳满一年可享受一个月的失业金,最多不超过两年,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扩展资料
失业险是什么
失业险作为五险的一种,是国家专门为我们上班族而设的福利。万一我们因为失业而没钱维持基本生活了,国家就会从失业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给我们,让我们挺住寒冬。
怎么缴费;
失业险也是只能由工作单位为我们统一交的险,不能个人缴纳。
大部分地区的缴纳比例在1%~3%,公司和个人按照一定占比进行缴纳,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基本上是1:1或者2:1。缴纳基数跟社保中的其它险种一样。
如果工资如果工资上年本地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基数按上年本地月平均工资的300%算。
如果你的工资在这个范围内,一般来讲,缴纳基数是你的工资数值。也就是说,其实我们每个月交不了多少钱。
比如我们每个月工资是5000,缴费比例是0.5%。
那我们一个月也才交25块钱,不管你是在北上广,还是二、三线小城市,缴费金额都很少。但看完下文的福利待遇,你就会明白这几十块钱交的有多值了。
主要福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失业保险金=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所以具体能领到多少钱,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是哪个地区,一辈子加一块最多都只能领24个月。而且具体能领几个月的失业金、每月能领多少钱,要看你失业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时间越长,能领的月份也越长,金额越高。
企业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是不能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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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如何领取?
职工失业保险领取方法:
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办理解聘报备,并获得审核回复。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的大致过程如下:
一、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三、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向社保局递交4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业登记。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
五、个人后续准备。职工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企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承办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失业人员转业训练、扶持指导其生产自救;
(六)对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失业保险业务。第六条 省、市(地区)应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划、经贸、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组成。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依据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委托按月(或季)代为扣缴,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失业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条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区)统筹,省适量调剂。
各市(地区)失业保险机构应按其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缴省失业保险机构,由其开户银行按季划转省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储存。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终结余(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除留有适当的失业保险备用金外,其余基金转财政专户储存。市(地区)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可动用历年结余;不敷使用时,可申请调剂;仍不足时,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经省劳动和财政行政部门批准,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和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制定,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十五条 失业救济金可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给企业,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
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失业人员部分或全部失业救济金,作为扶持其生产经营的资金。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医疗费随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患有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需入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医疗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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