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险与城市医疗保险一样吗?有何区别?
对于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说,农村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保险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因为早在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截至目前,不管以前交新农合的,还是以前交城镇居民保险的,现在我们交的保费,统一交的叫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附: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乡医保和居民医保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人群不同:
1、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孙振田介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
3、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二:缴费方式不同: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 其中单位要承担职工工资总额7%,个人承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今年由于经济危机对企业的经营造成的一定的影响,从今年4月到12月时间段内,将企业单位的缴费由7%下调至6%,以减轻企业负担。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通过所在居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缴费,同时政府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老年居民的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0元、360元、360元,其中个人缴纳分别为40元、280元、150元;政府补助分别为60元、60元、210元。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要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低很多,约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筹资额的1/5。
三:享受待遇不同: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以及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个人帐户待遇,其报销比例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高一些。在职职工住院的费用,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退休人员相应提高10%;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在职职工为80%,退休职工为85%。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和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由于缴费费率较低,因此待遇也相对低一些。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报销,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同城镇职工医保)以上的部分,按55%报销,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可累计报销3万元。统筹病种门诊费用,在起付线(300元)以上的,按50%报销。
四:就医管理要求不同:
1、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在烟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方可享受报销待遇。目前烟台市区有33家烟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供职工选择。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因病住院,可直接到市辖五区范围内设有儿科病房的定点医院就医,不受医院级别限制;12周岁以上的居民,首诊需在五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确因技术水平所限诊治有困难的,可本着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市内转诊手续后,再转至高一级别医院进行诊治。
城乡居民医疗的保障政策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的保障政策
1、参保对象
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无需重复参保),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
2、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则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到其所居住的行政村(社区)缴纳保险费用。
3、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和在校学生保障型三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
基本保障型:800元/年·人(其中个人260元/年·人)
大额保障型:1100元/年·人(其中个人 560元/年·人)
在校学生保障型:760元/年·人(其中个人220元/年·人,包含30元/年·人意外保险)。
各级财政均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40元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及兰政办发〔20xx〕8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本保障型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4、缴费时间
参加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的城乡居民应在20xx年12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费用,中途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5、中途参保
(1)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婴儿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7月1日(含)后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中途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含)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以上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每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财政补助部分根据新生儿参保人员汇总数,年底由市财政一次性拨入。
(2)年度内新获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职工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异地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分别还需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出具的'中止证明和中断证明等材料;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处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且全额缴纳整年的保费(包含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并从缴费满3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上述中途参保人员其户籍家庭成员都必须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享受报销待遇时间
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保障型:20xx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可报医疗费用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费用。
中途转保险:在已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前提下,中途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中断后续保的),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付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7、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截止日期
①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年度内发生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新生儿),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下一年度的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报销的,对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有效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报销。
②在校学生保障型: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参保年度的11月30日;下一参保年度的12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期间办理报销的,对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有效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下一参保年度的8月31日后不再办理报销。在校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未继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交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报销待遇,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8、门诊报销定点医院及报销标准
(1)兰溪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门诊有效费用报销50%;
(2)兰溪甘溪康福医院、兰溪圣康医院、兰溪康民医院、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兰溪康元医院、兰溪登胜骨康医院、兰溪惠利医院、兰溪爱荣中医院、兰溪华盛医院、兰溪市第二医院:一般门诊有效费用报销25%;
(3)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有效费用门诊报销70%;
(4)门诊报销封顶线为500元/人·年。
门诊报销须现场结报,当场未报的不能补报(中草药门诊参照执行)。
9、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妇幼保健院、兰溪瑞康医院、老年医院、城西医院、永球医院、兰溪甘溪康福医院、兰溪圣康医院、兰溪康民医院、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兰溪康元医院、兰溪登胜骨康医院、兰溪惠利医院、兰溪邵小伟中医院、兰溪爱荣中医院、兰溪华盛医院、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医疗机构报销窗口当场即时结报,当场未报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报销。
10、市外住院定点医院
金华市级及周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广福医院、第二医院、金华眼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肿瘤治疗中心)、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龙游县中医院、建德市人民医院、建德市中医院
浙江省省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杭州医院
特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总院)、附属中山医院(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总院)、附属仁济医院(总院)、附属新华医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总院)
在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时需带资料:
(1)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医疗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或出院小结),如果是外伤病人则还需提供门诊初诊记录(原件)、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使用白蛋白的患者,提供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恶性肿瘤放化疗提供血常规化验单。
(4)本人在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
到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由全程代办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报销款通过银行发放到参保患者提供的本市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个人结算存折账户中。
11、住院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
800
75%
市内其他医院
400
75%
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0
85%
市外定点医院
1200
50%
市外非定点医院
1200
25%
年度内每人报销最高封顶线
基本保障型15万元 大额保障型2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外伤类疾病,取消个人先自负20%政策,其可报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使用甲类药品全额列入报销,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负15%后,再列入报销。
备注:
(1)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住院报销标准按兰政办发〔20xx〕126号文件执行,即0-300元报销30%;300元以上-20000元报销80%;20000元以上报销85%。在校学生在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标准执行;在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上浮5%。年度内住院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5万元。
(2)肺结核病人到市外住院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3)个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结付。十类特殊病种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
12、特殊病种范围及报销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年,脑血管意外、肝硬化腹水、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人。年;
(2)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腹膜透析血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治疗,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视作一次住院费用,该3种治疗的医院必须是二甲以上医院。
(3)特殊病种鉴定审批时间为每季度末,除恶性肿瘤(白血病、血液病)、尿毒症特殊病种门诊自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外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自批准后开始享受。
13、特殊病种的申请
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医院专家组鉴定,其中肺结核病人须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专家鉴定,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由金华市二院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病历卡》。
14、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的相关治疗规定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兰溪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报销政策执行。另外,参保儿童因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15、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起付线)及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支付超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为:基本保障型为50%,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在校学生及大额保障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16、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的使用、保管及办理
病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刷卡就诊住院。
社会保障卡每人一张,应妥善保管,避免刮伤条码、防止折断。如损坏或丢失,可至发放银行总行办理补卡手续。不得将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取消当年报销资格。
17、不予报销范围
(1)年度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医疗费用;
(2)未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包括参保的在校学生),其所有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类纠纷、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性病、故意自伤自残;
(5)家庭病床、整形美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和器具、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生殖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引起的除外),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
(6)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陪客费、包床费、空调费、伙食费、护工费、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中药煎药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7)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假牙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费用;
(8)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各种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9)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公伤)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药费用;
(10)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11)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2) 住院床位按照每日40元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
(13)自购药品及其他按规定不允许报销的医疗费用。
18、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1)诊疗项目目录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全额列入报销,使用部分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相应比例后,再列入报销。(2)使用符合《医疗服务目录》“适用项目”及“备注”栏规定的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①CQ类医用材料费用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CG类医用材料费用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以上材料进口(合资)的,先由个人自理40%,再按规定报销;国产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
②CL类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合资)的,先由个人自理40%,再按规定报销,国产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列入报销的材料费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
③CX类医用材料中血液、血浆费用按乙类药品报销。
上述医用材料未标明进口(合资)、国产的,则一律按进口(合资)医用材料处理。
1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报销待遇3-6月,并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无限期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今后参保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2、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报销的。
3、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拒不出院的。
4、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因保管不当,造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20、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内容和标准:
①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金额6000元,赔付额内按90%比例支付。
② 疾病死亡保险。赔付金额50000元。
③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赔付金额100000元。
④ 意外伤害致残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比例支付,最高赔付金额50000元。
报销手续: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凭病历本、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等有效证明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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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的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医疗保险必须每年交吗?
医保是每年都需要交的,并且是一年一交,如果你这一年没有交,那么这一年是不能够享受医保的,也就是说你交一年就可以享受一年的保障,交多少年就可以享受多少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 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 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簿》(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 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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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4年的320元。2015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2015年,强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这么做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管理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基金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做好基金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方法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复合付费方法,切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明确基金监管职责,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强化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和服务;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安全;逐步形成支持城乡联动和跨地区协作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各地还要主动稳妥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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