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咨询
《新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 赔偿案件具体步骤 1、申请 工伤认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 的,必须向劳动部门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 部门投诉,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为6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双方均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60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 诉讼 。 2、申请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获得赔偿。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 伤残等级 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 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 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 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期 工资、生活 护理费 、 工伤复发 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劳动局工伤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工伤咨询电话为12333,对于工伤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咨询找什么部门
工伤认定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来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的法律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三种情况做了视同为工伤的规定,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这三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以及对这三条规定的详细解读,让大家了解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解读: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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