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关于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工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支付结算办法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收藏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第一条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谈谈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简介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工具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时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编辑本段支付结算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依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工具;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⒈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⒋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⒌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⒍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⒎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⒏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⒐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⒑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11.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工具主要有哪些?其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
在会计中,广义的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支付结算”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8.2.1支付结算工具
(1)银行汇票
含义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工具:企业或个人银行存钱,银行签发,异地结算或支取现金。
可以转让给销货单位,分次支付或转汇,兑付现金须有“现金”字样,银行见票即付。
(2)银行本票
含义支付结算制度和支付结算工具:企业或个人银行存钱,银行签发,同城转账或支取现金。
分为定额与不定额
(3)支票
含义:企业或个人签发,委托其开户行付款,用于同城转账或支取现金。
支票可以经背书后转让。
分为定额与不定额
8.2.2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
客户开出支票,指示银行支付一定的款项。银行将支票所载金额从付款人账户转到收款人账户。
账单支票与划拨制度
账单支票:收款人将经付款人签字的账单交银行收款。
划拨制度:付款人将账单交银行付款。
都不开支票通过记账完成结算。
直接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转账
贷记:收款;借记:付款。
自动交换所通过计算机对各银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进行不同银行间的资金结算。
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
数据直接输入自动转账系统,实时完成结算。
后两种结算无纸化,效率提高。
(2)异地结算方式
汇款结算
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根据付款通知的方式:电汇、信汇和票汇。
托收结算
收款人向外地的付款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取。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应用计算机技术实时进行异地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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