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股票、房产,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经历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此外,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没唤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枯返凯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因此,《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相比于5月发世首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上述负责人称,个别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2、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3、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是否突破跨区经营限制,《办法》明确,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多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限额规定更为严格外,但《办法》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则较此前适当放宽,不再设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这也是此前业内强烈呼吁的地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受托支付的使用要求也较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此前监管曾考虑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互联网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顾雷对记者表示,《办法》以商业银行为抓手来监管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控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商业谈判,则可以遵循市场的选择和淘汰机制,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受托支付的管理,《办法》附则中明确“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这两个暂行办法对于受托支付都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办法》无需再追加更细的监管规定。
此外,《办法》有较大篇幅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这也是规范助贷业务类型发展的重点。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uib是哪个保险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UIB)助学贷款整体解决方案的目标是解决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行中的难题,使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政策能够顺利开展下去。
方案从目前助学贷款的实施现状入手,认为目前助学贷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助学贷款的受益广度不足、助学贷款业务分布差异大、助学贷款风险过于集中等。这些问首哪银题导致助学贷款推行进度受到很大阻碍。
UIB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具体包括:助学贷款具体操作中缺少专业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技术服务如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转嫁措施等;各执行机构的具体操作机制不健全,导致各部门配合不紧密,容易产生漏洞;学生信用体制不完善,对借款学生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等等。
针对这些原因,UIB提出建立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并以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方式转嫁助学贷款中发生的意外风险,UIB利用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帮助保险公司控制贷款学生的道德风险,并协调其他各部门以及借款学生共同分担其他风险的方案来解决助学贷款面临的诸多问题。
UIB建立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体系的具体方案分为银行解决方案、保险公司解决方案、高校解决方案、学生解决方案、建立助学贷款配套管理体系和政府政策支持方案六个部分。其中前四个部分集中论述了通过信用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的分担和转嫁,助学贷款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操作机制的改善等办法;建立配套管理体系部分论述了助学贷款环境的改善,包括助学贷款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定、学生信用体制的完善、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建设方案、学生安全健康的管理、学生就业的推进机制和贷款学生毕业后信息反馈及追踪机制等;政府支持部分着重提出了者宴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体系运行中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的方面。通过以上各个方案的整合,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将最终被建立起来。
UIB的方案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以及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全国助学贷款管理及服务体系,并以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方式转嫁助学贷款中发生的意外风险,UIB利用自身的管理及服务体系帮助保险公司和银行控制贷款学生的道德风险,并协调其他各部门以及借款学生共同分担其他风险。从商业运行的角度为推行助学贷款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相信本方案会为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新的契机。
非贫困生也可申请贷款
最高还款期10年
UIB就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区别,就是不以学生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为限制条件,凡符合UIB就学贷款相关合同规定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都可以提出申请。
彭明意说,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家庭并不贫困的学生,在不影响家庭经济条件的前提下,也需要资金来发展自己,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根据“UIB就学贷款申请学生评估标准”,UIB就学贷款额度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和保险费四项,根据当地学校收费标准和生活费标准确定,一般为每生每学年6000-缓运10000元。借款学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须投保的就学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及利息。保费也由银行贷款给学生。
而学生一旦投保并顺利拿到就学贷款,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当贷款学生发生按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该学生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赔偿。主要的保险责任包括,贷款学生因意外、疾病导致身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道德风险与还贷能力而产生的按合同规定的欠贷本息等。
UIB就学贷款规定借款学生最长还款期为毕业后10年。
彭明意说,UIB就学贷款模式有效地转移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使得高校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用于教学和研究,而UIB就学贷款项目也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保证项目的健康运行,包括就学贷款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定、借款学生信用体制的完善、借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借款学生安全健康的管理、借款学生就业的推进机制、就学贷款网站和借款学生毕业后的信息反馈及追踪机制等。
他透露,这种服务于高校学子的新型商业贷款,最快将于今年9月开始在海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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