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贷款三查制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项目的情况;贷款担保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三)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四)项目融资的贷前调查: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贷款三查包括哪三查
1.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2.一般来说,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1)贷前调查指的是,银行为了准备向企业发放贷款,需要对与银行发生业务联系的企业的产供销、生产经营、周转与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而且银行还要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贷前调查可以促进正确作出贷款决策,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合理。
2)贷时审查指的是银行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企业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借款计划,审查贷款是否合理,确定贷与不贷;按照资金计划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依据销售资金率水平及国家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确定贷多贷少。
3)贷后检查指银行对借款企业取得贷款后资金运用、贷款归还及贷款经济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它能及时发现贷款过程中的问题,迅速予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为银行下次贷款工作作好准备,它是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贷款三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3.贷款三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通过开展贷款三查工作,银行在广泛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与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掌握国民经济及企业单位的信息,有利于加强信贷的科学管理,用好用活信贷资金,有效地控制信贷规模,调节信贷结构。
银行三查制度
银行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贷时审查是指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贷款三查指的是什么?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1]
(1)要制定完善明晰的贷款“三查”流程图、贷款“三查”规范以及检验“三查”工作质量的标准,使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有路径、有标准、检查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执行的好坏评判有依据、有准绳。
(2)贷前调查要重点抓贷款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要对借款人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判断,关键是要通过行之成效的途径和方法验证借款人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以增强贷款审查决策的有效性。同时,贷前调查应当实行双人制,即贷前调查至少要有两人一起参与,共同完成贷前调查报告,以提高贷前调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贷时审查要重点抓风险量化预防控制管理。要以风险系统方式量化每项内容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论证贷款发放的风险隐患程度,根据风险度判断掌握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选用适当的贷款方式,使贷款决策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关键是要使审贷分离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要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以确保贷款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增强贷款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贷后检查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
一是要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的刚性,贷后检查的行动、内容、质量要到位。对于贷后检查工作薄弱的行处,要坚决取消其新增贷款审批权。
二是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预警信息。
三是要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息,区别各种贷款风险生长节点,及时果断地采取与之相适宜的贷款风险处置途径和措施,以提高贷款风险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理顺与政府、执法部门、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依法化解新增贷款风险的工作效果。
农村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是什么
贷款三查制度
一、贷前调查
什么是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
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
贷前调查的方法
1.现场调研——直接
现场会谈(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思路,内部的管理)、实地考察(生产、产品、账款、固定资产、周围状况)
2.搜寻调查——间接
搜寻调查指通过各种媒介物搜寻有价值的资料开展调查。这些媒介物包括:杂志、书籍、期刊、互联网资料、官方记录等。搜寻调查应注意信息渠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3.委托调查:委托调查可通过中介机构或银行自身网络开展调查。
4.其他方法:业务人员可通过接触客户的关联企业、竞争对手或个人获取有价值信息,还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税务机关、公安部门等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
二、贷时审查
贷时审查是指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贷时审查的内容
贷时审查的基本内容是多方面的。重点有:审批前提是否成立;信贷审批要求、法律意见是否落实;各项信贷文件、资料、手续是否齐全;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是否全面、正确签订,是否合法有效;各资料、文件或合同之间逻辑关系是否一致、正确,表面是否真实;业务背景是否真实、合理;信贷用途是否符合要求;信贷额度、期限是否在有效范围;信贷押品是否入账(保证金)、入库或监管(抵押物、其他质物);信用状况、主体与业务资格、财务状况、人事和法律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操作程序是否正确,各级审批是否越权等。 应当指出,这种“执行”不是机械式的,存在着某种变通,但并不构成对审批意见的修改。
其一,根据落实的具体情况、程度以及其它制约因素,在不突破审批总限制的前提下,做出实际放款的决定。
其二,对多维审批意图的实现方式做出有区别的处理和安排。如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内容、企业承诺等,一般需要在信贷合同中依法进行全面、正确约定;对于合作交易对手的限制性要求,如特定对象、合作期限等,需审查相关的历史凭证、文件、记录;有关收费管理则审核提交的相关收费凭证等。
三、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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