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贷合法吗
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
首付贷是不合法的。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首付贷问题,七部委表示,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在文件首次明确了首付贷“违规”的性质之后,一场包含首付贷的集中专项整治或将拉开帷幕。而与首付贷发放关联甚为紧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成为了这个专项整顿的主角。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衍生问题:
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具有有效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稳定的收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具有有效的担保。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即可,由银行审核决定是否放款。
房产公司垫付首付款是否合法 交了首付款能退吗
虽然说每个城市的房产公司是比较多的,他们的竞争力比较大,但是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始终要选择出一家房产公司去购买,有的人在买房子的时候会出现首付不够的情况,那么有的公司就会垫付。
虽然说每个城市的 房产 公司是比较多的,他们的竞争力比较大,但是我们在 买房 子的时候,始终要选择出一家房产公司去购买,有的人在买房子的时候会出现首付不够的情况,那么有的公司就会垫付,出现这种现象的话,就要知道房产公司垫付 首付款 是否合法,交了首付款能退吗。这些问题想了解的可以看下文。
房产公司垫付首付款是否合法
房产公司垫付首付款是否合法,2017年时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就有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不得垫付首付款,也不得通过首付分期等其他方式垫付首付款。“ 开发商 垫首付,一旦被银行查出来就属于骗贷行为,不但贷款会被银行收回,而且买房人个人的 征信 记录也将进入黑名单,以后贷款及其它金融行为可能受影响。
注:于买房人来说,开发商“垫首付”看似能帮着解决首付问题,且马上就能买房,但这也可能并非“馅饼”而是“陷阱”。因为买房人除了还房贷,还要还开发商垫的首付,还款压力反而变大。更重要的是,“如果市场持续冷清,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很可能出现买房人交了首付后开发商‘跑路’的局面。
交了首付款能退吗
交了首付款能退吗,首付交了想 退房 的情况下,要考虑是否出现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果是开发商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比如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等, 购房 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是购房者个人原因,只能与开发商进行协会是哪个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 属于合同的一种,我国法律在调整合同时一般有约定的会优先适用约定,果没有约定,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想必大家在这篇文章的介绍中已经了解到了房产公司垫付首付款是否合法,在我国的政策当中,并没有房产公司垫付首付款这一项,因此,如果有公司给我们店首付款的话,是非常不合理的,很有可能有一定的套路,所以大家一定不要上当,同样的也知道了,交了首付款能退吗。
个人购车付首付单位还贷款合法吗
裁判要旨
员工贷款买车、单位还贷,若员工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得相应款项具有法律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
1.2017年11月24日,某咨询公司员工张某的母亲付某红贷款购买林肯轿车一辆。同日,张某、付某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约定车辆价格为元,首付、贷款金额均为元。某咨询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车辆贷款。2019年,张某从某咨询公司离职。
2.某咨询公司向房山区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付某红、张某返还购车首付款及税费元及利息;(2)判令付某红、张某返还公司购车月供.27元利息。
3.2019年10月30日,房山区法院认为,某咨询公司称使用张某母亲付某红的购车指标用于购买涉案车辆并出具《证明》,但其后否认出具该证明且付某红和张某不予认可,现某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咨询公司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4.2020年6月22日,北京二中院认为,在张某主张该款项系公司自愿支付且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在某咨询公司未对款项性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付某红、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上诉。某咨询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5.北京高院裁定提审,2021年11月11日,北京高院判决:付某红与张某返还某咨询公司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购车首付款及税费、车贷月供转款应否返还给某咨询公司,对此,北京高院认为:
1.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对于首付款和税费系公司给予其的奖励,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张某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张某应否向单位返还购车款及税费?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于车贷月供转款是否为其工资的一部分,在张某与某咨询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已经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处理,故本案暂不予处理。如另有新情况,当事人可以另诉解决。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单位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为员工所购房产、车辆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实务中经常发生劳动者购买房产、车辆,而由单位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为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发生纠纷,若前述款项属于员工向单位借的款项,单位应及时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若前述款项属于单位对员工的奖励,员工应注意提醒单位出具相应书面文件并予以留存。
二、实务中,单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员工返还并非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结合劳动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公司财务账目等情况综合来看,法院可认定涉案款项不能排除与劳动报酬等待遇存在关联性以及赠与性质,而不予支持单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详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1)
三、关于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明责任问题。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人负有“得利人获得利益无法律或合同依据”的举证责任(详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3)。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在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中,原告负有对不当得利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即应由原告证明得利人获得了利益、原告受到损失、得利人获利与原告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而应由得利人举证证明其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通常情况下,原告对“得利人获利无法律根据”这一消极事实无法直接予以证明,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人对消极事实主张的抗辩,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若得利人无法证明其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上,当事人须谨慎设计和选择。诉讼请求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案由的变更,进而导致案件关注的重点事实发生变化,案件中须举证证明的事项、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以本案为例,起初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向其返还车辆,后某咨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购车款,一、二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后经某咨询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应由某咨询公司对其对车辆拥有所有权进行举证,而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须由得利人张某就其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进行举证。本案中,因为诉讼请求的变更导致案由发生变化,进而案件中须证明的事项及相应证明责任发生了变化,最终北京高院才支持了某咨询公司的部分请求。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一版)
223.在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出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由谁来举证证明案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问: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高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某咨询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应当变更本案案由而未予变更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主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本案中,某咨询公司最初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予以返还,后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车款及利息。某咨询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已经变更,因此应当对案由进行调整,原一、二审法院未予变更错误,本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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