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 必要性
我国金融业正处在向市场化转化过程中,存款机构在客观上面临较高的风险。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银行业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减轻政府和央行市场退出成本压力的需要,也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最终实现,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作用将逐步弱化,特别是从今年开始,我国金融改革将全面加速:利率、汇率市场化将逐步推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即将改制上市,而中小商业银行的改革也需要一个良好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这些改革的进行,将很难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是确保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将缺乏安全保障。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及形式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说的简单些,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缴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存款保险体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和英国;另一种是由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第三种是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在组织形式上虽有不同,但其宗旨却基本一致,而且都同时承担着金融监管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即强制性与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都被强制成为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后者则允许金融机构选择是否投保。
人民银行有关课题组最近就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做了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各国存款保险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但基本目标是相同的,即:一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三是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二、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在树立存款人信心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方面确实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设计不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可能导致金融业经营状况恶化。因此,构建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外国的经验和模式,取长补短。首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设计应当体现强制加入、费率挂钩、风险共担的原则;其次,要加强银行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最后,要强化市场约束。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可以减弱道德风险,同时有效的市场约束必须以稳健的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强有力的支持。
1、存款保险的范围及投保方式。我国存款机构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中国分支机构和邮政储蓄局五类。存款保险是为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应实行强制性投保原则。理由如下:一方面银行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与之相对应,居民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如采取自愿投保,目前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特殊地位和竞争优势,很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造成金融安全网的缺口。因此我国应实行强制投保原则,以增强整个系统的抗风险性。随着居民和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可逐步过渡到自愿投保方式及设立存款保险的准入制度。
2、存款保险的对象。存款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存款保险制度应对同业拆借以外的居民本、外币存款予以保险。为了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的外币储蓄存款也可以作为存款保险的对象,这样对我国居民来讲,是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对外国居民来讲,提高了中国国际金融信誉。
3、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确定。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费率一般有两种:一是单一保险费率,即按各银行存款余额乘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来收取保险费;二是根据风险来确定差别保险费率,即先根据各银行资本及其他的监督指标确定保险费率,再乘以各银行的存款余额。两种制度相比,后者不仅体现了保险的基本原则,而且对银行从事高风险信贷的动机有抑制作用。资本充足率不高或高风险资产较多的银行,将被认为高风险银行,则要缴纳比一般银行高的保险费,从而增加了其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保险费率随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有利于鼓励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及更少的高风险资产。由于我国各类存款机构的风险程度、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有较大区别,因此可考虑采取差别费率制,对风险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不同类型的存款机构因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存在一定差异,同一类型机构因风险程度指标值不同,所承担的保险费率也不同。具体操作时,可根据对各类机构风险的整体评价,确定不同的基准保险费率,再通过对每个机构风险指标值的总体衡量,对超过类别风险指标的个别机构的保险费率做必要的上浮。
4、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较为现实的选择则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这样既可增强政府和投保金融机构对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责任感,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又可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手段,强化其宏观金融调控能力。
5、存款保险限额。存款保险公司应对存款帐户确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如果最高保险金额过低,一旦银行发生倒闭,会给存款者造成较大损失,降低储户存款信心,从而将减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如果最高保险金额过高,则又会使存款者产生依赖思想,认为即使银行倒闭也不会使自己遭受损失,从而不谨慎地选择存款银行。合理确定存款保险最高金额的基点一是要使极大部分储户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二是要使银行破产后的清偿工作得以实事求是地开展。根据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状况及货币使用偏好,我国存款保险最高金额宜确定为10万元人民币,对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存款实行全额赔偿,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定的递减比率赔偿。
6、存款保险理赔。当投保机构因主动解散或由监管机关宣布关闭而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需要对存款办理赔付。赔付含义不仅限于支付现金,同时更主要的是对存款人现金给付权的承认,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赔付方式:一是根据停业机构帐册记录及存款人提出的存款余额证明,按保险金额直接核算其所得金额,然后以现金支付;二是在同一地区,由存款保险公司出面,将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它银行帐户中;三是以存款保险公司名义继续经营。在确定保险赔付标准时,应考虑到中国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资产结构中银行存款占主导部分这一特点,实行“保底”、“递减”、“封顶”的赔付原则。“保底”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倒闭机构的各种存款债权之和(以下称存款债权)少于或等于法定数额的,全额赔付。“递减”是指存款债权超过法定数额的,按适当比例赔付。“封顶”是同一次清算中同一存款债权的最高获赔金额是法定的。采用“保底”、“递减”、“封顶”的赔付模式,有利于避免大额存款人比小额存款人地位更优越,同时将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风险程度,促使存款人事前主动关心存款银行的安全性。
结束语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可以降低和防范风险,但还是有缺陷的。必须在不断加强中央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监管的同时,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体系,提高其自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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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存款保险制度?有何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优点:
给储户信心保证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
缺点:
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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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要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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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十分重视对存款的保护:一是存款保险限额较高并通过一些特殊设计对绝大多数存款予以保障,且额度会随经济发展状况而逐步调整。二是由于我国整体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倒闭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合并、转让等方式实现,不会影响存款者的利益。
拓展资料: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多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
法律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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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的重要性和存款保险的好处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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