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国家 最新的法规是什么?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今日发布该《解释》全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2021年信用卡逾期新规,及处理方法
作者 | 蚨宁咨询
很多人在信用卡逾期之后,往往存在两个比较大的误区。
误区一: 逾期之后,不当一回事,置之不理,以为后面不再刷了就没事、简单讲就是不太了解利息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
误区二: “逾期之后,实在没钱了,但我每个月还几十或几百块进去,表明我是有还款意愿的,并不是恶意透支
根据调查,现在普遍的年轻人基本都持有3张以上的信用卡,而且名下的各种网贷也特别多,因为2020年发生的重大疫情的原因呢,全国人民都进入了信用卡高度逾期的时期,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止到2020年年底信用卡逾期未偿还的总欠款额度已经达到了918亿万元,比上半年增加了23% ,但相较往年也是 历史 新高,这反应的正是持卡人还款越来越难!
2021年信用卡逾期出了新规,不论是信用卡还是借钱不还的,都会有相关的新规惩处这些老赖们,一起去看看2021年对于欠债不还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信用卡逾期还款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 持卡人可与发卡银行协商停息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1.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收费标准是按低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的好处是杜绝了利滚利的情况出现。
2.信用卡的量刑标准提高了
信用卡逾期可能会背负刑事责任,如果持卡人恶意逾期的话,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而信用卡的量刑标准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单卡本金,不包含罚息)
3.最低还款额低于10%
信用卡逾期的还款金额不一定是10%了,新规后,最低还款将可能低于10%,甚至更低,具体要看银行政策。
4.免息分期最长可达60个月
新规之前免息分期最低是20-50天,新规后,免息分期最高可达5年也就是60个月来偿还债务,需要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达成协议。
5.信用卡取现计入最低还款
新规定当月取现金额会进入当月账单中,最低还款额必须要一次性还清,不然会计入逾期。
信用卡逾期个性化停息分期,5大扶持政策:
第一:停止催收!
第二:停止利息和违约金上涨!
第三:停止起诉的风险!
第四:减免已经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不同银行政策不同)!
第五:协商个性化停息分期还款,最高可分5年60个月!
最后,负债后一定要调整好心态,切勿破罐子破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想尽一切办法挣钱,相信自己有本事欠这么多就有本事还清。逾期的卡友们,上岸是迟早的事,加油!
作者 | 蚨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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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
二是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
三是在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基于借记卡、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扣划的存款或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不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在批准你的信用卡的时候给予你信用卡的一个最高透支的限额,你只能在这个额度内刷卡消费,超过了这个额度就无法正常刷卡消费。信用额度是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核定的,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
一般情况下,双币信用卡的额度中人民币额度和美元额度是可以互相换算的,例如:您的额度是30,000人民币,当你在境外用卡时,您的信用额度就大约等值于5,000美元。
信用额度将由银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您可以主动提供相关的财力证明要求调整信用额度。此外,当您在出国旅游、乔迁新居等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要求调高临时信用额度。
信用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2号)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停息挂账
您好,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一、什么是停息挂账?
银行挂账停息是指借款人因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暂停按期计息的账务处理,所欠借款余额及利息账面趴着(即挂账)留待以后处理。借款人获得贷款后,未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贷款,因银行内部或外界因素或理由,该贷款及利息不会也不能在短期内获得偿还,为了管理或处理的需要,对该贷款余额不再做计息处理,但贷款本金余额及以前产生尚未归还的利息仍记在原借款人名下。
二、申请停息挂账要求?
根据信用卡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满足以下4点可以申请停息挂账:
条件一、持卡人具有还款意愿的;
条件二、持卡人具备分期还款能力的;
条件三、持卡人已经逾期而且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的;
条件四、持卡人想回归正常生活环境的,停止催收电话不想被执行的;
信用卡逾期后,高额的违约金和罚息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人喜欢有钱就还一点进去,但如果不能连同本金一起还清的话,还进去的钱首先是抵扣违约金和利息的,本金几乎没有减少,这么一来,债务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信用卡逾期之后,持卡人也不要盲目还钱,银行停息挂账的方案均可帮我们忙。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可以和银行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关于信用卡新管理条例和信用卡新管理条例第70条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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