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说明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义拿到该贷款后用于个人赌博、还民间借贷高息,应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要件: 信用社属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我想钱某不可能去银行贷款的时候说“我要贷款,贷款用途是赌博还利息”吧?这样银行也不可能贷给他,他必然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后将原有贷款150万元其中的80万在贷款到期后变更为伪造的房产抵押并将80万元从该信用社贷出的行为更加明显。
3、客体要件: 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钱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亲,不可能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构成4要件都符合,故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金额为150万元。
贷款诈骗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关于信贷员冷某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案例分析不出来。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案例中没有交代钱某是否有偿还能力,能偿还多少。而且机器设备拍卖不一定就能卖90万。如果钱某有偿还能力并且不能偿还部分在50万以下,那么冷某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观案|自己贷款自己审批 信贷员将银行400万银行资金转入自身腰包
信贷审批人员与贷款公司实控人同为一人,自己编造了虚假资料贷款并进行审批后,400万元资金就此落入口袋。此后多年,身兼双重身份的王某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安稳工作,直至2021年案发。而在同一家银行,还发生了多起员工违规放贷的案件。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仍然亟待加强。
左手贷款右手批复 银行员工自批自贷 400 万元
一个人名,两种身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一份判决书再度揭示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流程制度混乱的一角。
2013年初,既是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客户经理,也是浚县胜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的王某,将两个角色“绑定”到了一起,上演了一起“左手转右手”的戏码。
身为客户经理,主要是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实地调查客户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的王某,对自己“大开绿灯”——为了给自己的胜利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王某利用自己负责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材料真假等职务便利,以胜利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过程也显出几分随意,“贷款手续是王某整理,王某负责审核资料,王某知道真假,所以也不用去核实贷款资料。”
在贷款到期后,王某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期间,一共偿还了177.7万余元利息,直至2017年5月后无力偿还本息,期间还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在浚县农信社系统内可以说是一位“老兵”,自2004年3月起至2021年7月被辞退,其在浚县农信社体系内工作时长超17年。
裁判文书中披露的细节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3月至2015年4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客户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浚县农信社公司部任客户经理;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综合柜圆;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浚县农商银行善堂支行任综合柜圆;2021年7月被浚县农商银行辞退。
这意味着,在2013年王某首度为自己“审批”了400万元贷款、且在2017年起停止还本付息后的多年间,一手经办的始作俑者始终“潜伏”在银行系统内未被查出。最终,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前去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并且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农村金融机构违法放贷案例频发 内部治理亟待加强
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上同一天披露另一份判决书显示,该行另外两名员工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原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经理靳建龙、客户经理吴存山,在明知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贸易公司”)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为腾达贸易公司办理贷款550万元并进行上报。后浚县农信社发放给腾达贸易公司贷款550万元,贷款到期后腾达贸易公司未归还。
2021年12月23日,浚县农商银行收回贷款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目前仍欠本金485万元。2020年12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靳建龙、吴存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书显示,经查,在决定放贷的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建龙明知贷、用不一,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规定,在其授意下发放该笔贷款。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浚县农商行及该行四名负责人曾接到的一份监管罚单中便含有靳建龙的名字。违规案由包括:(一)违规发放贷款;(二)从事账外经营;(三)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靳建龙对违规发放贷款、从事账外经营负直接责任。最终浚县农商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745.74元,合计罚款841745.74元;靳建龙则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 财经 网金融表示,银行员工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背景下,仍然帮助其贷款,往往都是内部人控制或串谋导致的,大家有达成了共同利益,违规操作,或者迫于领导压力不得不做。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违法违规放贷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前辽宁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曾披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在2014年至2019年间,在明知相关私营企业存在贷款用途不合规、贸易背景虚假、财务数据造假等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向多名下级行社负责人打招呼,为上述企业违规发放贷款10.43亿元。
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的多名客户经理违规放贷38笔,金额478.6万元,最终仅收回16.75万元等。
由于种种因素,农村金融机构仍是违规风险高发区。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罚单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也是当前受罚最多的银行类型。融360数字 科技 研究院数据显示,一季度从不同类型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来看,2022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及金额均最多,罚单数量为166张,罚款总额为15362.36万元。
审计署也在日前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的23家中小银行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失效的问题,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模糊,监事会职责悬空或走偏内控合规形同虚设,授信管理、贷款“三查”等核心业务制度和内控流程缺失或执行不严。
对此,廖鹤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贷款乱象主要还是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等问题比较严重,股东及高管员工之间的裙带关系严重,关联交易层出不穷。在完成数字化构架后,进行全流程操作管控,所有操作可查,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或许可以堵住这个痼疾。
【作者:王欣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你知道违法发放贷款罪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一、 对于概念的分析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先就这个罪的概念分析:
1、主体:首先我们说可以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也就是哪些人能犯这个罪。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只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
1.根本法律(宪法);
2.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3.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会);
4.行政法规(国务院);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及其会);
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也就是说,这里面,只有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国务院这三家做出来的规定,如果我们触犯了,才会导致犯罪的后果。宪法一般是很泛泛的规定,不会涉及这些。另外什么国务院个个部门还有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的东西,顶多就是行政处罚,不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的人说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贷款通则》也算是法律啊!对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刑法条文上明明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发的文件算得上是法律啊还是行政法规啊?严格的说应该是行政规章!与《贷款通则》差不多的还有《贷款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等。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表现:
1贷款数额巨大;
2 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
3 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 而不签订合同,或者抵押物不登记(最高额抵押);
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4 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保证人有没有还款能力?抵押物如果是民宅的话,即使放贷时是两套住宅,你就确信人家这两套住宅不会变动,就给人家一套住宅办理抵押了,结果人家在放贷后到还款前这段时间把没抵押这套住宅给转让了,等你要钱去的时候,人家就住在你抵押的这套住宅里,别无他地儿可住,即使是起诉到法院,我们胜诉了,法院也不会去执行人家这套做抵押的住宅,法律肯定不会把人逼死。这样,即使有抵押物,但我们还是损失了;
5 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风险部都能轻易的找到借款人,但信贷员就是报上来说找不到人了,我们到底是怎么跟踪的?)。
3、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规定这个主要是防止发放“人情贷款”。
有人说:你不是规定向这些人以外的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么?正好,那我就偏偏向我老婆办的公司放贷!那对不起,还有一个最等着你呢:“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这个罪的定罪数额及条件更低。所以说,只要你违法放贷,不管借款人是谁,都会有个罪名等着你。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什么算是刑法中所说的“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犯罪:
1数额巨大;
2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数额巨大,只要数额巨大,不管这笔贷款是否损失,都构成犯罪,这点规定的有点不得了,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做出多大的数额算是数额巨大,这个巨大可大可小,那都是法官今天心情好不好的事,但如果你真有能力放个几千万的话,那说不算巨大,谁也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个数额巨大的规定,暂时对我们来说算是含糊其辞,没有太大的效力。
至于造成重大的损失,那就有规定了。也就是个人违法放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这么来说,那个罪就算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个50万的数额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对于这点,我们就可以做工作了:
一旦放的一笔贷款,发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下降的,赶紧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对方赶紧勤沟通,通过各种办法把风险转嫁或者降低。
法律不是规定50万元以上么?那我就让实际损失保持在50万元之下,那就不构成犯罪,顶多是个行政处罚。这样既保证了单位的利益,也保护了自己。49万9千不也没超过50万呢么?另外还有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你把这笔钱要回来,必须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一旦经侦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想说:“我没罪!”,对不起,晚了。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当时我放贷的时候这位老板还有几千平米的厂房呢,我就给做了抵押,而且这个老板的各项指标都很好,信誉也很好,结果一个地震过后,机器坏了,房子倒了,老板单位破产,那就不是我的毛病了,即使这笔钱再大,损失再多,那我也没有半毛钱责任。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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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百万级罚单!贷前调查不尽职 某分行被罚300万元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开现象表显示,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行为违法违规,某分行被罚款300万元。
在整个放贷过程中,货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是贷款发放的基石,对贷款决策影响重大。贷前调查是拓展客户发贷款的第一道关,是防范风险,减少坏账的重要前提,其调查的直实性和可行性,对贷款的安全性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01
存在问题
1、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
包括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对证明客户贷款用途的合同文书进行核实,未对抵押物权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等。
2、未对借款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在实践中,银行为了规避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往往故意未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记载和分析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或者是由于信贷人员对业务和法规不熟,理解不透,不知道要在调查报告中分析借款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出现合规风险。
3、未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在实践中,仍有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等,往往会忽视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这与“三法一指引”的要求明显相悖,且也不符合银行自身风险管理需要。
4、对重大信用记录调查审查不严
重大信用记录审查一方面能看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从历年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是信贷业务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之一。
5、未对流动资金借款人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在实践中,有未对流动资金借款人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或超需求量测算额度为客户放款的情况发生,并被监管部门处罚。
02
如何应对
1、听取借款申请人的介绍和讲述
在调查过程中,大部分客户往往会主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或者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进行情况介绍)。这个时候,客户经理所需要做的,就是耐心细致的聆听,并稍加引导,让客户主动的介绍其成立时间(或从业时间)、股权构成、发展经历、经营模式,以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利润、存在问题、发展规划及借款用途等。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经理可就其中未能听清或者感兴趣的内容开展进一步的询问和交流。
2、查实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
在“听”的基础上,客户经理需要进一步查实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这一步骤的工作内容包括:查看客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的原件,并注意有无年检记录;查看客户的财务报表(如果是审计报告,应当关注附注的内容),并与刚才客户介绍内容进行核对;查看客户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建筑企业或者房地产的资质证书,商贸流通企业的代理资格证书,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同时,也应查看客户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施工合同等。
3、核实借款申请人信息真实性
实地验证汇报材料和申报材料中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实地验证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实际的信贷工作中,就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在银行信贷人员面前口若悬河,本来规模不大、口碑一般的企业,却说要引进风险投资甚至整合上市。报表反映的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令人乍舌,但当要求其拿出真实的银行对账单和纳税发票时,却又推三阻四。所提交的合同标的金额动辄上千万元,要求其提供证明合同真实履行的付款或者收款凭证时,却又拿不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明出来;在本行结算账户上的现金流也非常有限,同行口碑反应一般,跟负责人的描述不符。对于上述情况,如果没有合情合理的解释,那么银行对此类客户的申请应当慎之又慎。
4、分析借款申请人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
通过上述三个阶段的调查了解,客户经理可以对客户的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做出相应的评价。同时,结合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基本账户及中间业务收入等综合效益的情况,考虑银行的信贷规模、区位特点等因素,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长贷短的判断。
另外,考虑到当前的信用环境,贷前调查做到“软硬兼施”,综合判断:既要重视所收集的客观性资料,如数据、报表、文字等“硬性”方面,又要重视 社会 舆论、行业评价、邻里口碑等难以用数据、文字反映的“软性”因素。利用“硬”性资料的准确性,结合“软性”资料的灵活性,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03
同业案例
为夯实信贷管理基础,有效防范信贷风险,A农商银行积极推动“四个中心”建设,不断推进贷款流程化、规范化、专业化,有效提高办贷效率,推动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调查重点,严格实施贷前调查。该行严格落实双人实地调查制度。贷前调查严格实行“A、B”岗制度,杜绝盲目签字,履职流于形式问题;贷前调查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充分借助行内、行外大数据信息,做好客户信息的交叉验证。切实强化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营销调查人员要重点分析借款人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充分识别企业关联关系。坚持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加大运用各类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有效识别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如实客观进行统一授信。
突出审查重点,明确审查方式,提升审查审批质效。审查审批作为贷款全流程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岗位制衡和风险防控作用。通过现场审查有效防控风险。对新增额度较大的贷款,要实施现场审查,全年深入评估风险,强化风险防控。通过电话核查验证贷款真实性,验证贷款是否本人申请、本人使用、贷款用途等。
合理配备人员,落实放款条件,把好资金支付关口。合理配备放款中心人员,该行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配备放款人员,原则上放款人员覆盖网点不超过两个。严格落实贷款审批条件,认真审核金额、期限、用途等放款要素。全程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
细化检查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贷后履职。该行单独设立贷后检查中心,进行预见式管理,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一方面对新增大额贷款或大额贷款实施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对存量贷款或小额贷款进行电话回访。在做好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的同时,要充分借助系统非现场监测模型,加大对全部贷款的非现场监测力度。
04
解决方案
银联信独家出品的《商业银行金融政策及风险动态追踪》为国内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风险管理参考,对当前最新金融政策进行解读,对焦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从金融政策法律解读、重大风险案例解读、商业银行风险提示、本周处罚动态追踪四个角度出发,帮助银行人积累风险管理案例经验、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领会政策意图,最终达成提升读者风险管理水平和改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两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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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罚金案例分析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典型案例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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