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法律分析
首先,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作为应急手段,可以由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抵押登记部门,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过渡性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合法化制定地方性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019年国内贷款业务发展如何
原标题:2019年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分析:正经历着“生死劫”,监管政策鼓励并购重组
2019年小贷公司正经历着“生死劫”
延续2018年的颓势,2019年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行业仍处于“低沉期”。7月15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开年至今仅有55家小贷公司成立,这一数量较2018年同期新增的64家再次缩减,不足2017年同期新增数量的一半。随着潜在风险的加速暴露,监管机构也在逐步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管理力度,小贷公司正经历着“生死劫”。
小贷公司正迎来优胜劣汰高峰期:开年以来仅10家公司“开店营业”
小贷公司正迎来优胜劣汰的高峰期,7月15日,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天眼查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统计后发现,排除已注销和正在注册的公司,2019年开年以来新成立的小贷公司数量急速缩减,仅有55家公司成立,其中10家公司经营状态为“在业”,45家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这一数量相较2018年同期有所下滑,不足2017年同期新增数量的一半。
时间线拉长来看,2018年同期,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共有64家,其中经营状态为“在业”的公司有13家,经营状态为“存续”的小贷公司有51家。2017年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共有123家,其中经营状态为“在业”的公司有24家,经营状态为“存续”的小贷公司有99家。
激活民间资本、扶助“三农”和小微——曾被寄予厚望的小贷公司每况愈下,除了新增小贷公司数量急速缩减外,新三板挂牌的33家小贷公司日子也并不好过,据麻袋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33家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合计108.1亿元,同比下降2.7%。发放贷款及垫款平均值为3.28亿元,2017年该值为3.37亿元。从近五年的财务数据看,33家小贷公司中,2017年实现盈利的有32家,2018年下降到28家。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3至2015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了最高峰8910家,从业人数达到11.73万人,贷款余额达到9411.51亿元。2015-2018年,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频发,亏损面加剧,发展日益艰难,机构数量逐年下滑。截至2018年底,全国小贷公司共有8133家,较2017年底的8551家减少418家,降幅达4.89%;从业人员90839人,较2017年的103988人减少13149人,下降12.64%;贷款余额9550.44亿元,较2017年的9799.49亿元减少249.05亿元,下降了2.54%。
2013-2018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统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2013-2018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从业人员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看来,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主因,是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资金来源及融资额度等面临诸多限制,进而导致经营过程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其次是小贷公司客群以“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逾期上升,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相应大幅上升,严重侵蚀了小贷公司的营业利润。
多地小贷公司迎整治“风暴”
随着小贷公司风险加速暴露,监管机构也在逐步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管理力度。今年以来,包括吉林省、河南省、四川省、山西省在内的多地都开启针对小贷公司的整治“风暴”。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审批管理、股东资质、外部融资、实际利率、贷款管理、不良资产清收、业务合作、涉案涉诉多个方面重点排查小贷公司的违规内容。
这也是继2018年12月,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布终止全省89家小贷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后,该地区针对小贷公司专项整治的又一举措。除了江苏省外,多地小贷公司也出现被限期整改、取消业务资格的现象。4月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透露,将省内110家小贷公司列入限期整改,304家小贷公司列入清理整顿,预计到2019年底前,吉林省小贷公司数量将压降至420家左右。根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吉林省2018年末小贷公司数量为488家,这意味着2019年将关闭68家左右。1月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处连续发布13则公告,取消18家小贷公司的试点资格。
在经济增速下行和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势头不减的冲击下,小贷公司发展明显后劲不足,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看来,经济增速下行带来的影响是小贷公司不良率攀升,利率下降;金融科技的影响是巨头下沉,模式变革。双重影响交织下,龙头尚可勉强应付,中、小贷公司则渐渐跟不上节奏。
监管政策鼓励并购重组
在数量缩水、贷款余额负增长的状况下,小贷公司的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在王诗强看来:
首先,在对小贷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风险出清后,监管部门应对传统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扶正”,在中央统一政策加强监督的前提下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其次,给予小贷公司的涉农、涉微贷款收入更大税收优惠和政策补助,鼓励小贷公司在“三农”和小微贷款领域与其他金融机构错位竞争。他进一步指出,当前,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依然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别是三四线城市,建议监管出台政策时,不要一刀切。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对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给予更多的融资支持。
“小贷公司大型化,是时代变迁的结果。再深一层看,小贷公司大型化也是科技重塑金融的必然要求。科技打通了时空界限,消解了小贷公司‘小而美’模式的生存空间,大型化叠加科技化,是小贷公司的一条可行出路。”薛洪言强调,“站在监管机构的角度,可出台鼓励小贷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指引,疏通小贷公司的退出渠道。”
小额贷款风险数据排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处置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规违法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管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一)重点检查排查内容 1. 审批管理。排查辖区内小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已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2. 股东资质。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穿透审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 3. 外部融资。排查小贷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直接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借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批准(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4. 实际利率。排查小贷公司实际贷款年化利率(实际利率= 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息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罚息等行为。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5. 贷款管理。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自身偿付能力过度借贷;是否超出批准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冒名贷款、现金收支、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贷的个人或者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6. 不良资产清收。排查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行为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9〕4号)有关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7. 业务合作。排查小贷公司开展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贷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或者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8. 涉案涉诉。排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情况,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治”、非法集资等被调查或立案审查。排查小贷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情况,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58 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 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开展分类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 (1)整改类。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不具备经营基本条件,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金、改善经营状况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保留经营资格,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退出类。 (2)退出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股东不愿或者无能力改善的;违规违法经营达到市场退出情形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对已被终止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一)坚持发展定位。小贷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监管要求,进一步做优做精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利率贷款。 (三)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农村小贷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AA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贷公司条件),经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 (四)规范经营行为。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填报经营数据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 号)相关规定进行融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客户分类,不得通过虚假 客户分类方式提升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发放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以委托贷款方式托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开展的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除外);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偿付能力,有效防范借款人过度借贷行为;严禁账外向贷款客户收取息费、保证金等;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清收要依法合规,严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核转报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将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加强对有外部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监管人员。各地要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74 号)要求,结合辖区内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每家小贷公司要明确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人员(包括监管工作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主监管员、辅助监管员等)应签订监管责任书。小贷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按照监管员工作规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小贷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所监管小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处置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对接,了解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贷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机构。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业务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辅助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借助业务监管系统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进行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银保监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二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国家现在不允许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了吗
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且只用资本金来发放小额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的一种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之一,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
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该文件,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性质和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国家新出台的网贷不得跨地域,跨地域以前所签合同无效,我在江苏借的来分期,算跨地域嘛?意思可以不还?
算跨地域,但不代表可以不还。合同无效,应只偿还本金。
法律分析
跨省贷款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跨省贷款合同就是无效的。而跨省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那么该合同就是生效合同。用户想要知道跨省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或者让身边懂法律的帮忙查看。实际上,贷款合同只要内容没有违法,且贷款机构已经按照合同发放贷款,那么贷款合同一般都会生效。网贷的规定:1、国家对放贷具备严格资质要求,只有持有监管部门下发的金融牌照,并且利息合理才是合法放贷。2、有些平台发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网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2、借款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信用良好;4、借款人提交相关用户信息;5、借款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存在小额贷款借款不还的情况,那已经属于逾期失信的行为了,贷款逾期可能会产生如下结果:1、产生罚息。虽然每家银行机构的政策相同,只要逾期,就会产生罚息,也就是在原先利息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利息。2、被列入失信,影响今后的贷款和购买不动产。逾期后,信用报告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不良记录。如果情节严重,不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影响到以后的不动产贷款。3、面临诉讼问题。一般来说,逾期一定时间后,银行会发出催收公告,若催收无效,银行会对借款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应选择合法的平台进行贷款,也应合理消费,避免逾期还不上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关于江苏省金融办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和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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