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共同借款人是否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要分情况:如果有内部约定的,部分共同借款人在清偿份额超出其内部约定偿还比例或者应当承担债务金额的情况下,享有依据共同借款人之间关于共同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履行了清偿义务的共同借款人是否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分二种情况处理:(一)共同借款人内部明确约定了共同借款债务中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该内部约定若系各方共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内部约定合法有效,共同借款人之间内部债务的分担应当按照该约定予以处理。可以对清偿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要求其他应承担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承担。(二)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共同借款的债务如何分担进行约定的,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是否享有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则,即由共同借款的最终使用人或者获利人承担责任。2.追偿权法定原则。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了清偿义务的共同借款人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且只有在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共同借款人之间行使追偿权才有法可依。3.公平原则。共同借款人对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部分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后,有权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4.推定连带责任原则。部分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虽内部对如何承担共同债务未作约定,但推定共同借款人之间系连带之债,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共同借款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要求
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该是学生的父母,若是不是其父母的话,共同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共同借款人不能够是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
助学贷款中的共同借款人在学生第一次申请助学贷款的时候,是需要跟学生一起到现场签订合同的,后期若是学生逾期还款了,共同借款人有帮助去还款的义务,意思就是若是学生的助学贷款逾期了,催款方不仅会对学士本人进行催款,还会对学士的共同借款人进行催款,这个共同借款人就相当于贷款中的担保人。
拓展资料: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说明:
1、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每年还本日5个工作日前(12月15号之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还款账户。
3、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4、学生结清合同时资助管理中心不开任何手续,在支付宝中可查询交易记录,作为还款凭证。
自毕业当年起,每年还款日期为12月20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期为9月20日)。
关于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每年12月20日调整一次,以当日利率为准。毕业两年内(含当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自付利息从毕业当年9月开始计算,每年12月20日还一次利息。两年后,每年12月20日需偿还本金和利息。
1、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2、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年龄在30至60周岁;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户口在本县。二、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三、学生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四、学生入学前户籍在本县、但父母户籍均不在本县的,不能受理。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一、关于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我国尚没有明文禁止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相反地,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本身也没有对借款人的数量做出规定,即《贷款通则》并不禁止在同一笔贷款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共同借款人”模式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具体条件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学生是孤儿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同学可以请其他近亲来作为共同借款人。近亲作生源地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要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必须在20-60周岁之间,办理过程中共同借款人年龄超过60周岁,需要更换他人;
2、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人原则上不可以作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
3、共同借款人要尽量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流程:
1、学生与新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当地的县级资助中心,提交变更申请;
2、等待有关工作人员对新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如果新共同借款人符合要求,双方重新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即可。
扩展资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参考资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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