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但房贷还未还清,房贷是离婚后还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吗?
如果夫妻离婚但房贷还未还清,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其中一人所有的、此人向对方支付对应折价款的,则离婚后将由房屋所有权人继续负担房屋贷款,另一方无需负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房屋,并向银行抵押贷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当算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而在双方离婚后,由于房屋所有权仅归于一方,与另一方无关,则此后再发生的房屋贷款与另一方无关,所借款项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再无需负担。
综上,夫妻双方离婚,尚有房贷还未还清,而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其中一人所有的,则离婚后将由房屋所有权人继续负担房屋贷款,另一方无需负担。

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要怎么分割
夫妻 离婚房产 贷款还未还清的分割方式: 1.房屋购买于婚后,房屋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在 离婚 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婚前付款 买房 登记在一方名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房产也属于一方的财产; 3.婚前买房,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房贷没还完怎么办?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离婚但房贷还未还清,怎么办?
首先,一般的商品房在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夫妻离婚也不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可见,夫妻间离婚应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若协议离婚,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贷款由一方继续偿还,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若起诉离婚,法院会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该房屋归一方所有,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该房屋折价款。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您可以以此计算房屋折价款的补偿数额。
若您考虑的是离婚后变更贷款人的问题,如是公积金贷款,双方可以共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担保中心办理办理变更贷款人手续,如是银行商业贷款,双方可以联系相关银行贷款经理,提供相应材料后办理变更贷款人手续,变更后由得房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即可。
若遇到一方因资质等问题,无法办理变更贷款人手续的,双方也可以协商由另一方得房并支付房屋折价款,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若遇到协商结果为贷款资质有瑕疵一方得房,无法办理变更贷款手续的情况,建议双方约定好,得房一方按时向另一方支付足额房屋贷款以便另一方及时偿还,并约定清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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