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的时候买了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还有附加意外险,一年保费是2400,每两年返还1400。
你好,鑫利是平安的一款分红型产品,每年都有分红,每两年可以领取保额的百分之七,保险期限满了之后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如果在期满之前身故,也是赔付2倍保险金额。

寿险和意外险的区别,意外险和寿险如何选择?
寿险和意外险身故后都能得到赔偿,这是相似之处,但也各有不同。
意外险虽然有寿险身故赔付的保障,但意外险并不能代替寿险,在投保意外险的前提下,若家庭条件允许,还是建议配置一份寿险。就保险责任分析,无论因意外还是疾病,身故即可得到寿险赔付,而意外险只会赔偿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就这个范围而言,意外险的保障是小于重疾险的。有的意外险会根据残疾程度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定期寿险全残才会得到保险金,当然,不是所有产品都包含这项责任。身故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死非意外,要是购买了意外险和重疾险,则无论哪种都会得到赔付。
虽然寿险和意外险在某些保障上是相同的,但一般寿险的保额高于意外险,并且就保费而言,寿险的保费低于重疾险。另外,自然死亡和猝死意外险是不会赔的,这说明,千万别把意外险当寿险用,不同的险种有不同定位,不能相互取代。
总之,意外险和寿险是不同的产品,虽然在保障上存在重合部分,都会对意外身故进行赔付,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因疾病造成的身故,寿险赔,而意外险不赔,因意外导致伤残,只能意外险赔。
人寿保险意外险范围
在意外事故不断的今天,人人都应该树立充分的风险意识,主动为自己以及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花费不高,却可以大大提升自己以及家人的安全保障。中国人寿保险意外险适合多大年龄的人购买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产品的承保年龄十分广泛,以热销的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系列产品为例,承保年龄为3-74周岁,可谓老少皆宜。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投保对象当下的意外保障需求来合理挑选意外险。
2.注意意外险中对于医疗费用的保障。购买意外险时要关注医疗费用补偿这一块。
3.了解意外的界定。保险条款对意外的规定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比如,如果是突发的疾病,那么尽管是突发的,也是非本意的,但因为是疾病,就不在意外伤害的范畴了。
4.了解清楚意外险的免除责任、保障范围、投保条件及就诊医院等。意外险对于投保人的职业有限制,高危职业会拒保。意外险产品大部分对于就诊医院有所要求。一般要求是二甲及以上的医院。
5.注意保险条款中对医疗费用免赔额、自费比例及最高报销限额的规定,尽量选择免赔额低、报销比例大、报销限额高的意外医疗险。
6.好的投保平台很重要。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可以对比选择最合适自己的意外险产品。中国人寿保险意外险承保年龄宽泛,适合绝大多数年龄段的人群购买,通过购买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不仅选择空间大,而且后期理赔服务有保障。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基本计划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残疾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代垫低至:60元起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白金计划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残疾10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意外住院津贴60元/天*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代垫低至:108元起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钻石计划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残疾3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代垫低至:328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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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人寿保险中,一个主险是寿险,三个意外险包括旅游意外险、航空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意外保险提供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伤残的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障。通常,意外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四种。
消费者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等级给付一定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一般含有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两种医疗报销责任。而由于突发性疾病或中暑导致的伤害,不在意外险的责任范围内。
常见的意外险有旅游意外险、航空意外险、交通意外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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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总则
1.1合同构成
1.2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
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
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
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
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
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释义见6.7)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6.8)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
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
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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