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医疗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需交多少年?
如果自己交的医疗保险的时间达到了25年的话,那么就可以在退休之后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了。根据《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职工退休时,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国家层面当前并未规定缴费年限,由各地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一般是规定男年满25年,女年满20年。
一、目前国家规定,医疗保险需累计交费满25年,退休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本市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例超过1:1.8时,参保单位应当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退休人员人数-在职职工人数÷1.8}×月平均养老金×7%第八条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十条 参保单位实行转制后,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须为其在职职工一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90天内(含90天)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参保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停缴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凭《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90天未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参保单位,按自动停保处理。自动停保以后再缴清保险费的,按续保办理,停缴保险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一)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5%划入;
(二)46周岁至55周岁按3.0%划入;
(三)56周岁至69周岁按4.0%划入;
(四)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本办法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统筹基金。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要求而实施的强制性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试点起步,逐步推广的原则。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原则上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第七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第八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推算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参保单位实行经营转制后,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清偿医疗保险费,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一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退休(职)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时,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享受相应待遇,缓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暂停支付,待参保单位足额补交所欠缴保费后,再予支付缓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的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一)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7%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4%划入;
(二)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8%划入。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前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按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抚顺医保在哪里办理
抚顺医保在哪里办理:办理的地点主要有两个包括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路北段九号;电话:0413-3998007)和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抚分局(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3号;电话:0413-3998115)
1、抚顺医保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抚顺医保的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按缴费基数的9%缴纳)和住院统筹(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
3、抚顺医保的缴费额度:
老年居民中,正常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20元,其中政府补贴360元,个人缴费260元;
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70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660元,其中政府补贴360元,个人缴费30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贴435元;
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政府补贴505元,个人缴费80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430元,其中政府补贴360元,个人缴费70元;
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贴360元。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老年人、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的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4、抚顺医保的缴费方式:
单位与个人相结合缴交:
由单位与员工负责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与员工按各自承担比例相结合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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