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发展最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早在1996年就由建筑部牵头在上海、浙江、山东进行试点,1998年《建筑法》正式实施,建工意外险被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并在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推广。
发展至今,建工意外险虽然不再作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存在,且同类新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功能和政策上都占据一定优势,但建工意外险依旧凭借多年的成熟发展,占据很大保险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家多项重点建设工程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如鹤大高速、京新高速和杭州湾大桥都曾投保建工意外险,总保额千亿级。2017年“广东保险业十大影响力理赔案例”评选高度评价建工意外险“理赔效率高”、“减少事故对企业生产影响”。因此,客观分析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重视建工意外险保险特点与保险功能,十分必要。
建工意外险
依旧拥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原因
在此前发布的安全生产类保险文章中,曾对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大险种,在保险功能、特点、政策发展等角度进行过专门介绍。客观来说,后两者在综合比较上是优于建工意外险的,但为何从市场实务角度,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有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市场原因
随着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发展,建工意外险的市场业务必然会受到影响。但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保持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也在随之扩大。即虽然分蛋糕的人多了,但蛋糕本身也在变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冲击。
政策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安全生产类保险的发展更是如此。建工意外险的早期发展受政策推动影响很大,自1998年《建筑法》将其正式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应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地方落实。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比较空白、保障力量较为薄弱的背景下,建工意外险的推广应用与迅速普及占有很大优势。
尽管工伤保险正式实施后,建工意外险受到不小影响,加之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工意外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但各地方政策落实缓慢,相关文件并未作相应修订,在执行上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为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而反观当下的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者虽然在综合保险功能上占据优势,且在政策上被大力推进,但一方面,当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并非一片空白,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与推广,更多是优化与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建工意外险略有不如;另一方面,两者发展时间较短,大众缺乏对其认知了解,加之,建工意外险的政策红利余韵绵长,很多地方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旧只认建工意外险。综合因素影响下,建工意外险依旧占据较大保险市场份额。
建工意外险
保险特点与保险价值
综上,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点,挖掘其实务保险价值依旧十分必要。
保险特点
建筑施工具有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因此建工意外险通常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保费较低,2018年成都建工意外险的保费收取仅为工程造价的0.06%。
建工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只局限于工作期间,还包括被保险人因工外出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的保障补偿关系,即当出现保险期限内与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双份补偿。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证金。需要注意的是,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属于责任赔偿,应归为财险范畴;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属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予以赔偿。
功能作用
1.风险补偿作用
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建工意外险能够发挥意外医疗补偿和意外伤害补偿的保险补偿作用。具体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和死亡保证金,通过这些保险补偿,缓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经济损失。
2.保障制度完善作用
在建工意外险发展初期,它有效的为各类建筑施工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力量,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执行,虽然其不再作为强制险存在,但由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补偿能力有限,建工意外险又作为一种保障力量补充,完善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即便在当下,由于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尚不完全成熟,建工意外险也发挥着重要的制度补充完善作用。
从市场实务角度来看,目前建工意外险依旧有着很大的市场空间,虽然在政策趋势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普及势在必行,但受包括地方政策落实、保险市场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工意外险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力量依旧十分重要,因此,其保险功能特点与保险价值依旧不容忽视。

建筑工地保险是买的什么保险
建筑工地应买的保险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2.建筑施工人员团体险,全称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拓展资料:
一、指定保险合同受益人。
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都要求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应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并要求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就算保单的受益人授权公司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还是会汇入保险合同的指定身故者受益人的银行账户。所以说,企业要获得员工的身故保险金是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二、告知参保事项。
在施工企业的投保意外险的实践中,施工企业大多不会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用理赔的保险金来抵作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款。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是违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广大的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应合理依法维权。根据相关要求,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且要求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对于公告时间,要求不得少于一个月,也就是30天。
三、保费经济实惠。
一般来说,工地建筑工人意外险的保费是比较经济实惠的。一般来说,最低一百多块一年。对于室内作业的建筑工人来说,购买10万的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险也就几百块,意外住不住院都能报销。
总的来说,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以企业的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团体意外险的投保。投保手续要求在企业的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完毕。而保险期限一般从企业的工程项目开始之日至企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1)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2)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 意外事故 造成的经济损失; (3) 盗窃 、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筑工地一般买什么保险最好
一般有三种意外保险适合考虑: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主要保障范围是工地、宿舍及两地之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类意外保险一般费用相对较低。有三种计费方式:按人数计算、按工程面积计算和按工程造价计算。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主要保障每天24小时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费用相对稍高。
3、顾主责任险。这种一般不记名,但发生赔偿时手续较麻烦,以约定的工资为计费依据。
建议按以下顺次考虑:
1)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保险,现在国家规定了施工单位需要统一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意外保险的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种类主要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团体的建筑工人意外保险,是企业统一给工人购买的。
2)其次要考虑投保健康险和养老保险。
首先,建筑工人在工地作业,所面临的意外风险较大,所以建筑工人买保险应该优先关注人身意外险。建筑工人最好先弄清楚自己所在地有无这样的政策,并要求雇主为自己购买团体意外险。
3)最后,建筑工人的养老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考虑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转化率低,所以无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筑工人,都需要在基础性保障做足的情况下搭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进而提升自己的老年生活品质。一般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方式和领取时间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无论您何时领取,怎样领取,要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可领取的年限尽量拉长,以便于建筑工人后期过上高品质的晚年生活。在缴费方式上,商业养老险一般有趸交、3年、5年、10年、20年期等选择,建议建筑工人适当延长缴费时间以缓解每期缴费的压力
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买的保险
建筑工程的保险有建工人意险、工伤险,还有工程一切险等等。前二者是由政府部门强制规定购买的,建工人意险应该是开工时候购买,一般和开工手续配套,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局等等;工伤险与税务局有关;其他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需要向保险公司咨询。
拓展资料:
员工意外险是指公司为了转嫁风险,给公司员工投保意外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员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 意外险全部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特定意外双倍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如果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意外身故死亡或者残疾,在主险给付的基础上赔付相同的数额;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保额与主险金额相关。对意外伤害导致的医药费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险的保险期限
看具体情况定。保险期限一般都根据 工程合同 期限一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向保险公司申请。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 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 建筑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 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 工伤保险 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建筑工程险保险和建筑工程险保险费一般按什么计量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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