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跟大家探讨下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支付流程对应的知识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以备日后需要哇。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p.o.s 机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结算
1、p.o.s 机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的方法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先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然后第三方出款到银行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银行打商户银行卡上面。
2、POS(Pointof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全称为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技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自2011年以来到2013年7月份,央行已发放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除了大家熟知的中国银联和支付宝外,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而从发展路径与用户积累途径来看,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另一类就是以快钱为典型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xq 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xq 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xq 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xq 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哪些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以下法律法规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监管措施
1.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
从国务院107号文、央行5号文,到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79号文暂停新增银行卡收单业务,再到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10号文,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渐加码的监管,下面将重新梳理监管部门的各种文件和监管措施,以便理解监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顺序。
2014年1月13日,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明确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
3月14日,原本还处于内部小范围讨论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支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月22日,建设银行便迅速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其中,工行还统一了快捷支付接口。
4月10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2.国外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第三方支付结算工具管理细则:
一是从业机构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为货币服务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是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等方面内容。
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
三是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主要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规定第三方支付媒介职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监管要求如同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从资本监管、投资范围、业务风险、信息披露四个角度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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